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3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7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達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孫達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孫達明前於民國113年2月間起,在周伯嶔獨資經營之上承診所擔任藥師,並於113年6月間離職。孫達明於113年7月至8月間,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接續犯意,在上承診所之google地圖評論頁面上,使用暱稱「孫寶兒」,多次修改並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留言,足以貶損上承診所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當事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0頁、第108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孫達明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附表所

示的留言確實是我留的,都是同一篇,我修改內容,但這些留言都是事實,我想把診所不對的事情讓民眾知道等語。

㈡經查,被告於113年2月至6月間,在告訴人周伯嶔獨資經營之

上承診所擔任藥師,被告並於113年7月至8月間,在上承診所之GOOGLE地圖評論頁面上,使用暱稱「孫寶兒」,多次修改並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留言等事實,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卷第51至53頁、偵卷第21至22頁、本院卷第109至113頁),並有上承診所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見他卷第15頁)、附表所示評論擷圖(見他卷第17至31頁)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就上揭所為,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一節: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行為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憲法法院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反之,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即不得享有前述不予處罰之利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7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在上承診所google地圖評論頁面公開發布附表所示留言

,業經認定如前。而在google地圖搜尋「上承診所」,即可瀏覽如附表所示之留言,有上承診所之google地圖查詢結果擷圖在卷可憑(見他卷第35頁),足徵不特定人均能獲悉被告在上承診所google地圖評論頁面所發布之留言,被告顯具有使不特定人隨時可以觀覽之散布意圖無訛。又藥師負責藥物之販賣、調劑及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15條第1項之藥師業務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顯係指摘上承診所有任由不具藥師資格之護理師執行藥師業務之情事,客觀上足使見聞者對上承診所產生該診所不重視病患權益,違法執行藥師業務之負面印象及評價,自當足以貶損上承診所之名譽。

⒊被告雖辯稱:這是我實際經歷的事實,我確實有看到非藥師

的護理人員在藥局工作,管制藥品都是護理人員拿的,慢性病處方也是護理人員調劑,護理人員有(藥)註記,就是第二藥師等語,並提出上承診所護理人員班表(見偵卷第63至65頁)。然:

⑴依證人周伯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診所每一個診都有

藥師,所以不需要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在那邊賣藥,不然我就不需要請藥師。(藥)註記是擔任藥助的護理人員,就是協助藥師從倉庫拿藥上來、整理藥袋、將藥放到該放的櫃子、格子,我沒有讓藥助去協助發藥,被告在上承診所當過藥師,也知道藥助就是協助這些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關於周伯嶔所證述每個診次都有藥師輪值一節,核與被告提出之上承診所113年5、6月之藥師班表記載,確實上承診所於該段時間每一診次均有藥師值班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自堪可認定。是以,上承診所既於每一診次均有安排藥師執行藥師職務,實難想像周伯嶔何以一方面支付藥師薪酬,一方面又甘冒違法之風險,任由不具藥師資格之人在上承診所內執行藥師職務之必要?再者,被告所提出上承診所護理人員班表關於(藥)之註記,乃係擔任藥助的護理人員乙節,據證人周伯嶔說明如前,倘如被告所述上承診所任用特定護理人員擔任第二藥師,又何以班表中相同護理人員並非均於每一診次有(藥)之註記?是被告所述情節,實與常情有悖。

⑵此外,被告亦曾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舉上承診所有任由

不具藥師資格之護理師執行藥師業務乙事,經該局派員至上承診所稽查,並未發現有非藥事人員執行藥師業務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4年8月4日高市衛藥字第11438367900號函暨所附查核結果可佐(見本院卷第39至49頁)。

是上承診所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派員稽查後亦無發現被告所指任由不具藥師資格之護理師執行藥師業務乙事。

⑶是以,被告所指上承診所任由不具藥師資格之護理師執行

藥師業務乙事,既無法於本案證明其所述為真。復審酌被告既利用網際網路發布附表所示之言論,散布力較為強大,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而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而被告既實際在上承診所任職藥師數月,並供稱:我在上承診所當藥師期間,我旁邊的護理人員就在調劑慢性病的處方等語(見本院卷第116至117頁),若被告對於上承診所有任由不具藥師資格之護理師執行藥師業務乙事存有疑慮,應能輕易查證,從而其對於所發表言論內容之不實,核屬可得而知,惟其卻未確實予以詳查即率爾透過網路傳播之方式,在google地圖評論頁面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致毀損上承診所之名譽,自難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業經合理查證,應以散布文字誹謗罪責相繩。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

告就附表所載先後6次修改並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在相對密接之時空環境下實施,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人格法益,堪認被告主觀上係出自單一犯意所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隔,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

上承診所GOOGLE地圖評論頁面指摘妨害上承診所名譽之事,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獲得原諒。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手段係透過網際網路為之、先後6次修改附表所示言論之情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8頁)、如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孫達明使用之暱稱 言論內容 1 「孫寶兒」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 2 「孫寶兒」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Pres,Ancom),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3 「孫寶兒」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Pres,Ancom),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4 「孫寶兒」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Pres,Ancom),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5 「孫寶兒」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Pres,Ancom),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6 「孫寶兒」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