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4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4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士文選任辯護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101號、114年度偵字第4972、4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士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蘇士文於民國113年9月15日晚上10時許至同月16日凌晨2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街00號某雜貨店內飲用高粱酒後,明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3年9月16日凌晨3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於同日凌晨3時31分許,行經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與漢陽街口時,因紅燈違規右轉,為駕駛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A02、A01在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25巷口處攔停(所涉妨害公務部分如下所述)。嗣經警員於同日凌晨3時48分許對蘇士文施以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33毫克。

二、蘇士文為警攔停後,蘇士文知悉警員A02、A01身穿警察制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且已預見在前開2名警員站在其機車周圍近距離攔查之過程中,如任意催動機車逃逸,將撞擊當時站在其機車左側之A02、右斜前側之A01,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另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之不確定故意,於同日凌晨3時32分許,在上開地點,蘇士文突然催動上開機車油門加速前行,衝撞站在其右斜前方、右手正平舉酒精感知器之警員A01及站在其左側之警員A02,以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向前衝撞之強暴方式,妨害警員A01、A02依法執行職務,並致警員A01受有右手腕擦挫傷、右手挫傷、左膝挫瘀傷等傷害,警員A02則受有右足大腳趾挫傷等傷害,蘇士文遂當場遭遭員警壓制逮捕,並施以如前所述之酒測,始悉全情。

三、案經A02、A01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告訴人A01、A02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在卷(見本院卷第47頁),前揭和解書第2點固記載:「

乙、丙方(即告訴人2人)放棄刑事告訴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語,惟刑事訴訟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故撤回告訴為訴訟上之意思表示,與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效果有所不同,且撤回告訴亦為一種訴訟上行為,核與和解為私法上之契約行為者有別。故告訴乃論之罪,縱經當事人私行和解,願撤回其告訴,告訴人嗣後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該第一審法院以書狀或言詞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仍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是告訴人2人雖已與被告達成私下和解,並表明願放棄刑事告訴權,但告訴人2人迄本院辯論終結前,仍未以書狀或言詞向本院或檢警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自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本院仍得就傷害罪部分為實體審理及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經檢察官、被告蘇士文(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字卷第44頁),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開法條意旨,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欄㈠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與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15至17、75至76頁、易字卷第39、88頁),並有受(處)理公共危險案檢測駕駛人之酒精濃度檢定表(見偵一卷第37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見偵一卷第4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偵一卷第39至41頁)等件在卷可憑,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訊據被告就事實欄㈡部分,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為警攔停及告訴人2人因受有上揭傷勢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辯稱:我不知道攔我的人是警察,也沒有要衝撞警察的意思,我是因為被嚇到才趕快騎走,我自己也有受傷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係因緊張欲逃離現場,始催動機車油門,主觀上並無對員警施強暴之故意,客觀上亦無積極或直接對員警有攻擊行為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㈠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為警員即告訴人2人攔停,且被告有

於過程中催動機車油門向前行駛及告訴人2人因此受有上揭傷勢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21至22、75頁、易字卷第40、41、4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A02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易字卷第72至80頁),且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見偵一卷第67、69頁)、密錄器錄影截圖照片(見偵一卷第59頁)、傷勢照片(見偵一卷第61至65頁),並經本院勘驗案發當場之密錄器影像確認無訛,製作勘驗筆錄及截圖存卷供參(見易字卷第63至71、95至113頁),是被告前揭坦承之事實可堪認定。

㈡被告主觀上有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

⒈證人A01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先走到被告右前方,證人

A02站在被告機車正左側,當時我手持酒精檢測棒並有舉起來,被告開始衝撞時,我站的位置距離被告機車很近,導致我持酒精檢測棒之右手大拇指下方手掌處遭被告機車右後照鏡擦撞到,被告機車往前時導致我的左膝順勢被往外帶,就遭被告機車右側踏板處碰撞等語(見易字卷第73至75頁),及證人A02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站在被告機車左側、證人A01站在被告機車右側前方,我站在被告身旁有聞到濃厚酒味,便詢問被告喝什麼酒,被告機車就往前衝撞,我的右腳在機車後輪處而被機車後輪壓到等語(見易字卷第77至79頁),依前開證人證述可知,告訴人2人於攔停被告後,告訴人A01站在被告機車右前方、告訴人A02則站在被告機車左側,告訴人2人均因被告機車催動油門向前行駛致受有上開傷勢。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當時之密錄器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所

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所附勘驗內容截圖在卷可查(見易字卷第63至71、95至113頁),上開勘驗結果顯示被告為警攔停後,證人A02先告以被告在武慶路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證人A01則以酒精感測器攔在被告所騎機車前方,後於證人A02詢問被告飲用何酒精之際,被告突然催動機車油門向前行駛,導致告訴人2人均遭被告所騎機車碰撞致傷,前開勘驗結果亦核與告訴人2人前開證述相符,足見被告遭攔查並詢問飲用酒精種類時,突然催動機車油門向前行駛欲騎車逃逸,而機車為動力交通工具,驟然發動行駛時所產生之瞬間衝擊力道,易造成人體因衝擊力或壓迫而受傷乙節,被告為智識正常之人,對此當知之甚詳,則被告已知悉告訴人2人均站在其機車鄰近處並對被告為攔阻,若催動機車油門將衝撞告訴人2人,係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猶執意為之,顯有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之不確定故意甚明。⒊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告訴人2人於案發當日攔查被告之

際,均穿著警用制服,且使用警用巡邏車為交通工具,且斯時尚有以警示音、按鳴喇叭之方式攔停被告,亦有告知被告係因違規紅燈左轉始遭攔停,被告當時亦一度依告訴人之指示停等路旁,此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日密錄器錄影畫面確認無訛,參以被告為成年人,具高職畢業學歷,並有擔任保全之工作經驗,堪認係具有通常智識及生活經驗之人,則被告經身著警用制服且駕駛警用巡邏車之人以交通違規攔停之際,即已知悉告訴人2人為執行勤務中之警員,然被告猶執意於告訴人2人站立被告機車附近為攔阻時催動油門衝撞,其主觀上自有妨害公務之犯意甚明。又被告雖辯稱僅係為逃逸而無對員警施強暴之故意等語,然被告已知悉告訴人2人均緊鄰其機車對其為攔查業如上所述,縱被告主觀上有逃離現場之動機,亦無礙於被告有知悉騎車向前將致執行職務之告訴人2人遭機車碰撞但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既已明確知悉其舉動將導致之後果,卻為達逃離現場之目的,漠視衝撞告訴人2人之可能,仍選擇催動機車油門,主觀上當有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無訛,其辯稱並無故意等語,要難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35條之立法目的既在保護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於人身安全得以無所瞻顧,法條規定復不以行為人造成公務員成傷方能成罪,故對於該條所謂強暴之解釋,自應認為僅需行為人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直接對其施加物理作用力,且該物理作用力顯足以對公務員人身安全產生危險,即屬之,以俾能充分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安危。查被告不顧站在緊鄰被告機車左右之告訴人2人之安危,執意催動機車油門向前行駛,致告訴人2人因此遭被告機車碰撞或壓傷,係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施加物理作用力,且足以對告訴人之人身安全產生危險,所為自屬刑法第135條所定之強暴行為無疑。

二、核被告所為,事實欄㈠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事實欄㈡係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罪。

三、按刑法妨害公務罪,所處罰者乃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法益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故雖行為人妨害公務之對象有數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惟被害之國家法益仍屬單一,並無侵害數個法益之情事,仍屬單純一罪。是被告雖同時對告訴人2人施以強暴,仍僅論以單純一罪。

四、按行為人倘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以強暴行為,因而致公務員受有普通傷害,除行為人另有傷害之犯意,另論以傷害罪外,應為加重妨害公務罪所吸收,無再論以傷害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48號裁判意旨)。而被告係為逃避酒駕查緝而催動機車油門向前行駛,並因此撞擊告訴人2人,難認被告另有傷害犯意,是告訴人2人所受之傷害,可認係被告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以強暴行為之當然結果,應為該罪所吸收,不另論罪。檢察官主張其所犯傷害罪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間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

五、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當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俱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無視於此,飲酒後仍騎車上路,非但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復於為警查獲時,對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施以前揭強暴行為,藐視公權力,妨害社會公共秩序及公務員職務之執行,影響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為警查獲前尚未肇事致生實害;及其犯後坦承酒駕、否認妨害公務犯行,惟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存卷可佐(見易字卷第47頁)。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所提出之身心障礙證明及急診就醫資料(考量被告隱私,故不揭露,詳見易字卷第89、125至138頁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關連性及其不法與罪責程度,暨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3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表:

㈠、勘驗標的:密錄器檔案。(置於偵一卷光碟存放袋) ㈡、檔案名稱:蘇士文攔查衝撞警方畫面(儲存於「0000000蘇士文公危」資料夾內。) ㈢、勘驗內容: ⒈影片長度4分59秒,密錄器顯示時間為2024/09/16,03:30:13至2024/09/16,03:35:13 ⒉影片內容勘驗如下: 影片時間 影像內容 00:00:00至 00:01:34 ①畫面中有一名男性警員駕駛警車中(下稱A警),另由畫面聲音可知配戴密錄器者為一名女姓警員(下稱B警)。 ②播放時間00:00:00至00:01:23為A警與B警在巡邏中。 ③播放時間00:01:24,警車發出警示音,00:01:26警車發出喇叭聲,00:01:28可見畫面中有一名頭戴安全帽騎乘機車之男子(下稱C男)左轉,警車跟在其後。〔擷取畫面編號1〕 ④播放時間00:01:34,警車又發出兩聲喇叭聲,C男未停車繼續行駛右轉進巷子內。〔擷取畫面編號2.3〕 00:01:37至 00:02:01 ①播放時間00:01:37 警車停在巷口,B警左手持酒測感知器開車門下車。〔擷取畫面編號4〕 B警:來,靠邊熄火。 ②播放時間00:01:42 畫面中可見C男仍在機車上,機車未熄火。〔擷取畫面編號5〕 B警靠近C男,並說:熄火、熄火、先熄火。 C男看著B警但未熄火。 此時A警亦下車往C男方向走近。〔擷取畫面編號6、7〕 ③播放時間00:01:51 B警:先熄火。(台語) C男仍看著B女但未熄火。 A警:大哥(A警走到C男左側) B警:先熄火。(台語) A警:車子停旁邊先熄火,我們會跟你說為什麼攔你好嗎?你先騎到旁邊,嘿。〔擷取畫面編號8-10〕 00:02:02至 00:02:24 ①播放時間00:02:02 C男:怎樣? A警:你剛剛在武慶路那邊紅燈右轉漢陽街。(00:02:03畫面中可見B警手持警用小電腦)C男:紅燈右轉? B警:嘿。 A警:紅燈右轉漢陽街對,你這樣算違規。 C男:這樣違規喔? (00:02:11 A警持酒測器攔在被告所騎機車前方) A警:這樣違規。 B警:嘿。 A警:阿你喝什麼酒?武慶路就(不清) ②播放時間00:02:16 C男催動機車油門,機車往前進。(畫面中顯示被告機車向前騎行,該車之後視鏡與B警手持酒測器有發生交錯,酒測器出現往前及向下之作動。) A警出手欲抓住C男〔擷取畫面編號12〕 B警叫了C男:ㄟ!!! 畫面晃動,拍攝內容略為B警在機車右側,畫面中可見B警左手手持之警用電腦有隨著被告機車向前騎行往被告騎行方向作動。 A警往前欲攔住C男,後有煞車聲音,煞車燈亮起,C男機車前進往左偏後停止,此時B警跑至機車右前方後回頭,A警右手抓著C男脖子,可見B警手中酒測感知器亮起。〔擷取畫面編號13-17〕 ③播放時間00:02:20 A警:下來!熄火!熄火!熄火!(A警拉著C男左手)熄火!下來!〔擷取畫面編號18〕 ④播放時間00:02:24B警將機車熄火。(酒測感知器持續閃爍)〔擷取畫面編號19.20〕 00:02:25至 00:02:59 ①播放時間00:02:25 B警:下車! A警:下來! C男:阿你們現在是怎樣?(A警右手抓著C男脖子,左手扣著C男左手臂)〔擷取畫面編號21〕 B警:下車(手拉C男右手但被甩開),下車、下車。〔擷取畫面編號22〕 C男:這樣抓,這樣給我抓是抓怎麼樣? A警:你要走阿。喝酒就喝酒,就承認阿。 (B警不斷要C男下車。) C男:你們現在是怎樣? A警:我要給你酒駕。你現在酒測。 B警:你現在是現行啦。(B警抓著C男右手肘),快點啦。 A警:我要給你酒測。 B警:下車。 A警:下來。 B警:你剛剛已經衝撞我們了喔! C男:我衝撞你哪裡? B警:你衝撞我,你沒有衝撞我?我手受傷了(B警伸出右手)你沒有衝撞我?〔擷取畫面編號23〕 C男:哪裡受傷啊?你給我看。 B警:你撞我們捏。 C男:我哪有撞?我現在要騎走阿。 B警:你要騎走?你現在下車,你現在酒駕。(A警用對講機呼叫支援) C男:你自己要撞我的。 B警:現在下車,下車。 00:03:00至00:04:59 ①00:03:00 A警將C男脖子往後拉,B警原本拉著C男的右手腕即放開。C男往其左後方傾倒,B警拉著機車後機車倒地。〔擷取畫面編號24-27〕 ②00:03:25 A警壓著C男肩膀,C男呈現跪姿,B警上前。A警B警欲壓制C男。〔擷取畫面編號28〕 C男:你們這樣給我(不清)你們這樣給我... B警:先不要動。(此時C男身體左側在地上,呈現側身狀態,A警左手壓著C男左手。)〔擷取畫面編號29〕 B警:先不要動(左手指著C男後搭在C男右肩上),先不要動。〔擷取畫面編號30〕 (A警呼叫支援後將右手壓在C男右上臂上) C男:把我這樣?你這樣直接壓我,我不能找我們家的人嗎?(C男右手指著B警)〔擷取畫面編號31〕 B警:可以!那是你等一下的權利。你先不要動。 C男:你一下子叫... B警:那是你等一下的權利,嘿,你先不要動。 C男:你一下子就,你把我的牙齒(指著口罩) B警:你先不要動 C男:你把我的牙齒(A警呼叫支援中) C男:我的手機都掉了。 C男:你不要給我壓這樣好不好?(C男移動身體,A警右手壓回C男右上臂,B警左手拉著C男右手腕)〔擷取畫面編號32〕 B警:好好好,你先坐,你先不要動。 C男:不要給我壓這樣好不好? B警:你先不要動,你先不要動,好嗎? ③00:03:50 (A警呼叫支援:福德三路25巷) C男:你怎麼(不清)這樣啦? B警:好好好。(A警拉著C男外套將其拉起面對自己)〔擷取畫面編號33〕 C男:你怎麼這樣啦,我又沒怎麼樣,你怎麼? A警:你喝酒!(左腳壓著C男右肩膀,左手拉著C男外套)〔擷取畫面編號34〕 C男:我喝酒是怎麼樣? A警:你還要給我衝撞! C男:我衝撞?我給你衝撞? A警:我們都有全程錄音錄影。 C男:我的牙齒都掉了,你把我的牙齒都掉下來了(C男拉開口罩,假牙掉出後C男右手拿著) 。〔擷取畫面編號35〕 A警:我們全程錄音錄影喔! C男:你們這樣對嗎?(拿著假牙),你這樣給我對嗎? B警:好了。 A警:你喝酒。 C男:我怎樣我要過啊,你給我牙齒給我撞到掉下來。我不能叫我們家的人來嗎? A警:可以,你等一下可以打電話叫。 C男:阿你是為什麼用成這樣? A警:你喝酒,你酒駕。 B警:好了。 C男:啊我酒駕,你給我壓成這樣? A警:你還給我(不清),還騎車撞我?(右手指著C男) C男:( C男情緒激動,用右手將A右手推開,後A男壓住其右手) 撞覽較啦,我何時撞你?〔擷取畫面編號36〕 B警:好了好了不要再。(A警將C男往地板方向壓,使其上身躺下)〔擷取畫面編號37〕 C男:你錄影給我(左手伸出指著A男),給我找出來,我何時? (B警壓住C男左手)A警:有! C男:我何時撞你? B警:好了好了,好了。 C男:你警察,不要...不要亂說喔!我何時撞你?〔擷取畫面編號38〕 A警:我等等撥給你看。 C男:你去用起來。 A警:我等一下放給你看。 C男:(不清)放起來,我有撞你? B警:好了啦。 C男:我的牙齒掉了捏。 B警:好了。 C男:我的牙齒掉了。 A警:有沒有壞掉?(影片結束)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