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4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慶宏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慶宏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莊維澤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