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光華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44號、第1632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光華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莊維澤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