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59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采瑩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75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采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林采瑩於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同年6月9日間,受雇擔任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天瑩珠寶」之店員,負責出售、盤點店內金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業務上持有店內金飾之機會,在每日盤點時間,陸續將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黃金飾品共25個侵占入己,及於同年5月31日某時,將客人來店回收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黃金項鍊1條侵占入已,合計侵占重量28.5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6萬6000元),並均將之變賣得款,花用殆盡。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采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沛淳、證人曾秀雯之證述均相符,並有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天瑩珠寶銀樓113年3月至113年6月資料、天瑩珠寶銀樓113年4至6月盤點進度表、天瑩珠寶113年5月31日銷售日報表、天瑩珠寶113年5月31日客戶交易單暨資料表、現場蒐證照片、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畫面、自白認罪切結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本案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忠於職守,竟罔顧告訴人之信任,以上揭方式,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雖有賠償告訴人部分損失及調解意願,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易字卷第49頁),對於犯罪所生損害尚無適足之彌補。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犯罪時間非短、手段、所生損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以其受領時所得之利益,為沒收之範圍,亦即應以行為人犯罪時整體財產因而增加之客觀價值,作為犯罪所得認定之標準,不受其後該利益如何使用或有無減損之影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8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重量28.5錢,價值約36萬6000元,有告訴人提出之天瑩珠寶銀樓113年3月至113年6月資料可參(見偵卷第27至29頁),縱被告自承已經變賣等情(見偵卷第48頁),仍應以被告行為時所得之利益即36萬6000元認定沒收之範圍,是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36萬6000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又被告已於113年6月22日、同月25日分別匯款賠償告訴人2萬5000元、1800元,有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可佐(見警卷第49頁),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3萬9200元(計算式:36萬6000元-2萬5000元-1800元=33萬92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毓琪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重量/錢 1 金飾 0.33 2 金飾 0.1 3 金飾 0.1 4 金飾 0.1 5 金飾 0.1 6 金飾 0.1 7 金飾 0.1 8 金飾 0.1 9 金飾 0.1 10 金飾 0.1 11 金飾 0.04 12 金飾 0.1 13 金飾 0.61 14 金飾 0.17 15 金飾 0.33 16 金飾 0.06 17 金飾 0.06 18 金飾 0.03 19 金飾 0.06 20 金飾 0.04 21 金飾 2.46 22 金飾 1.5 23 金飾 0.42 24 金飾 0.9 25 金飾 0.16 26 金項鍊(113年5月31日回收) 20.33 合計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