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6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文正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文正限制住居於○○縣○○市○○路000巷0弄0號。
理 由被告經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故買贓物、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嫌疑重大。被告本案作案方式為特意更換車牌,搭載共犯至作案現場,且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未提供共犯之聯絡方式,就案情具體細節亦未充分交代,足認被告有勾串之羈押原因。惟審酌被告現已坦承犯行,且共犯王○○已死亡,及本案犯罪情節等情,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限制住居於○○縣○○市○○路000巷0弄0號即可代替羈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羈押之處分,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