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智簡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秋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4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姚秋桂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9行更正為「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附件附表編號5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運動衣2件」補充為「運動衣褲2套」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商標法第97條雖於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修正後法律尚待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而尚未施行,是本案應無庸為修正前後法律之比較適用,逕依現行商標法第97條規定為論處。
三、本案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姚秋桂販賣如附件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已既遂,是應僅屬未遂,而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意旨應有誤會,然此於論罪之法條尚屬同一,應無庸變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附件所示期間,以附件所示方式,陳列附件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密接持續實施,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考)。被告以1陳列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本案犯行,侵害他人商標權、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所為應予非難;㈢被告坦承犯行,嗣並已自行與部分被害人於訴訟外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已數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明確(偵卷第1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件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三)其餘扣案之銷貨紀錄筆記5本,非直接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亦非違禁物,核屬證據性質,爰不予諭知沒收,聲請意旨認應予沒收,尚有未洽。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886號被 告 姚秋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秋桂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且明知其向大陸地區廣東省「星海箱包」廠商所訂購如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間起至114年3月5日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站查獲時止,或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其所經營之「葛莉絲服飾」或在不詳地點,利用通訊軟體LINE「葛莉絲服飾」群組,不定期刊登販賣如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該群組內會員瀏覽及選購。嗣於114年3月5日9時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站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iPhone手機1支、銷貨紀錄筆記5本,經將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送鑑定後,確認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姚秋桂調查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及檢附之刑事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4年6月3日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等各1份。
(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4年6月5日114恒鼎智字第0119號函及檢附之114年6月5日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商標註冊資料、授權委任狀等、114年6月5日114恒鼎智第0120號函及檢附之114年6月5日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等各1份。
(四)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檢附之CHANEL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4年5月9日鑑定證明書、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查獲姚秋桂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等各1份。
(五)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5月28日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Christian Dior COUTURE POWER OF ATTORNEY、委任書中譯文、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4年5月28日查扣物估價表等各1份。
(六)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27張。
(七)LINE「葛莉絲服飾」群組主頁、好友名單、對話紀錄等擷圖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者,被告自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起至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站查獲時止,透過網路方式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在法律上應僅評價為繼續犯之一行為,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本案各商標權人之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查獲仿冒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使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怡增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獲仿冒品及數量 是否提出告訴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及內衣等/行李箱等 仿冒LV衣服3件、仿冒LV包包10只 是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及內衣等/皮製或皮板製之箱子等 FLEUR(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及內衣等/皮製或皮板製之箱子等 LV logo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及內衣等/行李箱等 LV Circle 00000000 皮革或人造皮革(仿皮革)製盒等/衣服等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 00000000 皮革及人造皮等/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等 Monogram Canvas 00000000 皮革或人造皮革製盒等/衣服等 Logo 00000000 皮包等 2 英商‧布拜里公司 BURBERRY 00000000 衣服等 仿冒BURBERRY衣服10件、仿冒BURBERRY圍巾3件 否 TB Monogram 00000000 衣服等 Equestrian Knight Device 00000000 衣服等 TB Pattern Mark(in Black and White) 00000000 衣服等 BURBERRYS CHECK 00000000 衣服等 3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墨色)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靴鞋 仿冒CHANEL鞋子2雙、仿冒CHANEL衣服5件 否 Monogram Double Device 00000000 00000000 各種衣服/各種靴鞋 4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DIOR(device) 00000000 衣服等 仿冒DIOR衣服9件、仿冒DIOR褲子1件 否 CHRISTIAN DIOR AND DEVICE 00000000 服裝等 DIOR 00000000 衣服領袖 CHRISTIAN DIOR 00000000 衣服 CD 00000000 衣服 BEE(device) 00000000 衣服等 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墨色) 00000000 各種衣服等 仿冒GUCCI運動衣2件、仿冒GUCCI衣服5件 否 GG(17) 00000000 T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