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承霈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承霈明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tw_new_center」(下稱本案IG帳號)之粉絲專頁「台灣式」係以公開張貼新聞之方式經營,且有大量粉絲追蹤,乃於民國111年12月4日,在不詳地點,以「金峯娛樂有限公司」名義,以新臺幣(下同)66萬元之對價,向第三人張鉦詮(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購得IG帳號「tw_new_center」後,再以月薪4,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僱請第三人張鉦詮繼續以相同方式經營本案IG帳號之粉絲專頁「台灣式」。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網路新聞(含標題、照片)均已由撰寫之記者添加評論、分析,並非僅為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屬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與知情之第三人張鉦詮,共同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自111年11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由第三人張鉦詮透過網路下載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網路新聞,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上傳如附表所示之網路新聞至上開粉絲專頁「台灣式」而公開傳輸,以增加粉絲專頁「台灣式」之瀏覽率,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本條雖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但尚未施行),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萌莉附表:
編號 上傳IG時間 告訴人遭侵害之著作權 出處 報導日期 新聞標題 遭侵害之著作 1 111年11月20日 111年11月20日6時40分許 「性取向」太隱私!臉書將刪除「4大自我介紹項目」 標題及報導全部文字 113調偵585 告證1-9 2 112年1月29日 112年1月29日10時50分許 分手快樂!桃園失戀男這樣選號 刮中100萬 標題及報導全部文字 113調偵585 告證1-10 3 112年2月3日 112年2月3日 12時9分許 嘉義男子遭自強號碾斃 死者遺留機車在案發現場附近 標題及報導全部文字 113偵26763 告證1-3 4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2日 12時27分許 男子昨晚持BB槍攻擊流浪貓 高雄仁武警查緝 標題及報導全部文字 113調偵585 告證1-11 5 112年5月18日 112年5月17日22時51分許 民團水柱噴寫「落跑市長侯友宜」遭帶回 警認不違社維法放人 標題、報導全部文字及照片1張 113調偵585 告證1-12 6 112年5月18日 112年5月18日12時55分許 高市府收炸彈恐嚇勒鎖1000萬!警方查出IP在境外 全力追緝 標題及報導全部文字 113調偵585 告證1-14 7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14時1分許 新北61歲婦人大樓墜下 遭施工標示桿貫穿慘死 標題及報導全部文字 113調偵585 告證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