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毒聲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5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高國展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國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

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雖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抗告狀,惟其內容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抗告之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具體理由之抗告理由書狀,逾期仍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