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TRAN VAN THAN (中文譯名:陳文談,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殺人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114年度執聲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被告TRAN VAN THAN(下均稱陳文談)前因殺人案件經判處徒刑及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保安處分確定在案,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執行監護,然經醫師評估陳文談之治療成效,認在語言障礙及欠缺家人支持之情形下,難以產生更多醫療效果,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等語。

二、按有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依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19號裁定意旨參照),並包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

三、經查:陳文談因犯殺人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陳文談就科刑及保安處分部分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875號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有各該判決書及陳文談前案紀錄表在卷,是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免除受處分人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