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揚明輔 佐 人 李賢鈺 地址詳卷辯 護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軒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跟蹤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延長監護處分(114年度執聲字第1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揚明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延長監護處分壹年。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114年執聲字第1984號)略以:受處分人前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1年易字第363號判處免刑,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自112年12月12日執行迄今,監護期間將於114年12月11日屆至。茲因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凱旋醫院評估受處分人衝動雖有改善但控制力仍不佳,需持續觀察在有壓力的情境下是否真的能夠進一步辨識自我情緒,採取良好的適應行為,有再犯風險場景,仍須密切觀察與介入等語,經認有刑法第87條第3 項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延長監護等語。
二、受處分人陳述意見略以:我衝動控制力改善不佳的發生原因,是我們在看電視有時候有意見的分歧,我們就發生衝突,我希望可以在家監護,並且按時吃藥,按時回診,我過去曾從事茹絲葵的服務生,鳥類生態的調查員(高雄市野鳥協會),學校的多元就業的員工等工作等語。受處分人之輔佐人為其陳述意見略以:他本來今年九月就可以到社區復建,後來發生電視爭執事情,就沒有回來,當時醫生認為還需要一些行為跟觀念要矯正,有問我及受處分人的意見要不要延長,當時受處分人說好,繼續在凱旋醫院學習,昨天訪視受處分人,他表示不希望再延長,我心裡想他想要回來,到今年12月11日就屆滿,或許可以回來,若要延長處分時間不用太長,延長處分那時候是讓他去社區等於銜接的階段也是一個幫助,我想他屆滿12月可以回來銜接社區也是一個方法,他本身有很好的天賦可以發揮的專長,可以透過社會來學習自閉互動這方面,受處分人是可以將整本鳥類圖鑑及昆蟲圖鑑存在腦袋裡等語。受處分人之辯護人為其陳述意見略以:就凱旋醫院鑑定報告表示被告有病識感,會配合醫院治療,剛剛跟被告律見時,被告表示跟醫生訪談時醫院認為可以採取多元治療,以社區復建方式治療,若認有延長必要,被告已經經過2年監護處分症狀有明顯改善,請酌短時間等語。
三、按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前2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1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1、3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87條第3項前段許可延長監護,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受理第481條第1項第1款所列處分之聲請,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第481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前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
字第363號判處免刑,另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確定,嗣受處分人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而監護期間自112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12月11日止,有前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為受處分人所犯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許可延長監護,自無不合。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5規定,就本件聲請許可延長監護程序,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及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並給予到場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114年11月17日訊問筆錄附卷足考(本院卷49至52頁),先予敘明。
㈡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經監護處分評估小組評估後認為:⒈受
監護處分人衝動雖有改善但控制仍不佳,近日易有衝突行為。⒉雖家庭提供穩定支持,可配合社區復健規劃,但其案母易擔心自我能力不足,無法與個案良好溝通。⒊社會適應力與壓力因應技巧仍需強化,需繼續觀察在有壓力的情境下是否真的能夠進一步辨識自我情緒,採取良好的適應行為。⒋有再犯風險場景(如親密需求受挫)仍需密切觀察與介入等情,評估後建議延長監護處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監護處分結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
㈢本院審酌:
⒈前開監護處分結案評估報告係由精神科醫師、護理師、心
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員,就包括醫學、心理學等專業項目,依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對受處分人所為評估,合於法定程式要件。
⒉受處分人罹患自閉症類群障礙症(亞斯伯格症)、注意力
不足/過動症,遇人際衝突易發怒,可倚靠心理治療理解其思維偏誤及調節情緒控制穩定度,其既然有衝動控制不佳、社會適應力及壓力因應技巧須強化、其母親擔心自我能力不足無法與受處分人良好溝通、再犯風險場景仍需密切觀察語介入等因素,而須加強其憤怒管理與情緒調節的實作演練、人際界線及社交技巧訓練、自我覺察及挫折耐受力提升,經前開專業人員建議延長監護處分,顯見受處分人仍有延長監護處分之必要,為使受處分人得到良好之治療環境,及在上開專業人士之協助下逐步提升其衝動控制、人際相處能力,採漸進式之方法,作就業銜接之準備,以利適應及復歸社會,則檢察官聲請延長監護處分,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裁定執行期間為1年。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