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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自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40號聲 請 人 薛沛滋代 理 人 王建元律師被 告 蔡尚興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4年度上聲議字第773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薛沛滋(下稱聲請人)就被告蔡尚興涉犯詐欺等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5688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773號駁回再議(下稱駁回再議處分)。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9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於法定期間內即114年4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違誤,先予敘明。

二、次按立法者為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之選擇權,爰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而於112年5月30日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原規定之「聲請交付審判」修正通過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又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三、經查:㈠本案聲請人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聲請人之子衡柏誌並未積

欠賭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11年9月22日前某時,向聲請人佯稱:衡柏誌涉及賭債糾紛云云,致聲請人陷於錯誤,於111年9月22日13時1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所申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透過衡柏誌支付現金10萬元予被告,另約聲請人於111年9月28日23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248巷口之自用小客車內,向聲請人恫稱:證人衡柏誌有開300萬本票給對方,若不協助處理,證人衡柏誌會斷手斷腳等語,致聲請人陷於錯誤及恐懼,而簽立300萬元本票(票據號碼:CH464803,下稱本票一)予被告。嗣後被告再以前開本票已經拿去借款300萬元,利息2.2%,每月需還款6萬6,000元,聲請人表明無法同意,被告再於112年1月17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鳳山御丰景店內,向聲請人佯稱:可再開立本票,向另一位老董借300萬元,利息1.5%償還之前借款後取回本票一云云,致聲請人再次陷於錯誤,而簽立300萬元本票(票據號碼:CH464805,下稱本票二)予被告。嗣被告未依約償還本票一,且於112年4月間將本票一、本票二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聲請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於安全等罪嫌。

㈡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被告堅決否認罪嫌,

而衡柏誌於本院民事112年度訴字第122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以遠距視訊方式具結證稱:我有跟被告一起合作博弈,確實有在卡力娛樂城平台進行博弈,我拿股東給我150萬元進行博弈,我一開始有獲利110萬元,最後總共輸200萬元左右,上開情況下,我就是要給我最終輸給卡力娛樂城平台的金額即200多萬元,我於111年9月22日除了交付現金10萬元給被告之外還有轉帳10萬元給被告,後面的金額被告是跟我說會再跟我細算,會寫在我簽的空白本票上面,但後來被告要我清償的金額我沒辦法接受,所以後面也沒有償還,為了避免人身受到威脅,我就出國了,我那時候大輸,被告有叫我去找原告(指聲請人)處理,我有跟我媽媽溝通,說被告有人脈可以幫忙賣三合院,如果賣的價格比較高,多餘的金額是否可以讓我去還博弈的錢,後來我把我媽媽的LINE給被告,讓他們兩個自己去聯絡,當時我精神狀況有些問題,後來我媽媽跟我說,因為擔心我生命的安危,簽發本票給被告,把我的本票換回來等語。足認衡柏誌確實因為線上博弈欠有債務,雖對債務金額互有爭執,然均無法提出完整博弈帳戶交易明細以實其說,是被告依衡柏誌提供聯絡資料,以衡柏誌因線上博弈產生債務要求聲請人處理,是否屬於詐術,已不無疑問。又被告於111年9月22日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200萬元、同年10月3日提領75萬元現金,另於111年9月30日支付身上現金50萬元透過LINE暱稱「小唐」之人交予卡力娛樂城上組之過程,有前開帳戶交易明細及與LINE暱稱「小唐」之對話紀錄截圖。另審酌被告於上開民事案件中提出與LINE暱稱「yufeng」、「楊世琪s」之群組對話截圖可知,暱稱「楊大哥-大嫂」以「尚興~已經匯款完成」、「尚興~300那一筆是月底入帳嗎?媽媽會處理嗎?」等訊息,並提供國內匯款申請書照片,證明於111年9月28日匯款294萬9600元(300萬元預扣第1期5萬400元利息)至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等情,實難排除被告確實曾墊付卡力娛樂城債務之可能。合併考量衡柏誌上開證述內容,被告所辯基於與衡柏誌朋友關係先行墊付卡力娛樂城債務部分雖不足採信,但仍難排除被告因出資供衡柏誌在卡力娛樂城平台進行博弈,認為衡柏誌不僅將投資款輸光外,仍欠下200多萬元賭債,該筆債務應由操盤人衡柏誌承擔,但被告基於合夥人地位,仍先行借款墊付賭債後再向衡柏誌及其家人即聲請人求償之可能。是衡柏誌因線上博弈欠下債務並簽下本票,轉向聲請人求助,被告在衡柏誌介紹下與聲請人聯繫後,告知因線上博弈欠下債務,經聲請人同意承擔其債務,並簽下300萬元本票之行為,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聲請人陷於錯誤之情事。再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錄音及譯文可知,被告固曾告以「我現在就想把阿誌打死,如果你真的要講感受,我真的很想把他打死,但是我跟妳講廢話有什麼用,我很想把她的手腳都斷掉,讓他跟個流浪漢在那邊爬,而且我說真的我要把他的手腳都斷掉,妳也找不到是我這個人。」等語,然觀對話之前後文可知,被告向聲請人抱怨衡柏誌找被告介紹去從事博弈,輸了之後尋求被告保護,被告認為其找金主幫忙後,遭聲請人質疑,並以「我不要作白癡了,就到這裡就好」、「到最後這個球就是丟來我這邊」、「我會跟金主講我沒辦法處理,你該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樣吧」、「我直接跟金主說,我不要處理了,大家來走訴訟」、「不要讓一個在幫助你們付出的人,接受到訊息,是你們的質疑」、「妳現在也可以直接去報恐嚇,妳現在也可以直接去報我們威脅他」、「阿誌都有辦法打電話報警,為什麼他沒有針對我們打過這通電話去報警,為什麼!他現在還可以在那邊跟我傳訊息,他傳訊息抱怨他女朋友的事情」、「妳現在說妳有妳的感受,但是我們現在在討論事情,感受要放一邊,妳有妳的感受,我也有我的感受阿!對不對!我的感受,我是到不行了,....我也是溝通,我不是跟妳講說,妳一定要怎樣!妳一定要怎樣!妳一定要怎樣!沒有,我就是跟妳溝通」等激動用語,顯為怨懟氣憤之詞,雖有「我真的很想把他打死」、「我很想把她的手腳都斷掉」等用語,然考量前後發言內容,應屬表達被告對於衡柏誌出事後不出面處理通通推給被告之不滿情緒表達,尚難有恐嚇危害衡柏誌生命或財產安全之意,此由上開對話紀錄中被告後以「我不要處理了,大家來走訴訟」等提告訴訟用語甚明,縱被告傳送之訊息措辭雖非善意,令聲請人心生不悅或造成聲請人心理上之負擔,然客觀上實難認係已構成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惡害通知」,要難謂合致於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告訴意旨所指犯嫌,應認其犯罪嫌疑均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㈢聲請人聲請再議意旨係以:衡柏誌在民事庭之證述,並沒有

說開立300萬元本票向被告借款之事,且被告於民庭所述之金額亦不相符,應不予採信。被告與衡柏誌的債務糾紛應循合法解決,不應由家屬解決,被告卻恐嚇子債母還,致衡柏誌逃離台灣,留下聲請人辛苦對抗處理。被告對聲請人扣押房子、拍賣土地、股票,致聲請人生活陷入困境,被告謊稱聲請人自願給付,所言泯滅良知。請求明察秋亳,秉公處理云云。

㈣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駁回聲請人再議,理由略謂:衡柏誌於本

院民事112年度訴字第122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以遠距視訊方式具結證稱之上開內容,核與聲請人於警詢所稱「我兒子與蔡尚興有賭債糾紛,拜託我匯款給對方,我於111年9月22日13時16分匯款蔡尚興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新台幣10萬元,還拿10萬元現金給我兒子,我兒子親手拿給對方,蔡尚興跟我加LINE通訊軟體邀我出去談,我就給對方載出去,因為我兒子有開三百萬的本票給對方,對方跟我說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要我幫兒子處理,不然對方說我兒子會斷手斷腳,我當時想說要把我的三合院變賣給他,但當天對方載我回家時,在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248 巷口(全聯超商旁邊)對方不讓我下車,要讓我簽下本票才肯放我走,我於111年09月28日23時許簽300萬本票及借據,因為對方一直跟我說只有他可以保護我的兒子,但後面對方一直要查扣我的財產及賣我的房子,我才覺得對方在騙我,我認為他詐欺我」等語之情節相符,足見聲請人確實因為衡柏誌在線上博弈欠下債務並簽下本票,而經聲請人同意承擔其債務,並簽下300萬元本票之行為,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聲請人陷於錯誤之情事,自難課以詐欺罪責。聲請人所提出與被告間之錄音及譯文可知,大部分之對話均屬表達被告對於衡柏誌出事後不出面處理通通推給被告之不滿情緒表達,並無任何對聲請人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之惡害通知,難認被告主觀有恐嚇之犯意,而應課以恐嚇罪責。因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駁回之處分。

㈤上述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前開

卷證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為何在向聲請人索取300萬元本票後,需另要求聲請人簽發另1紙300萬元本票。被告取得聲請人簽發第1紙本票後是否有向楊世棋借款乙事可疑。衡柏誌自稱股東給伊150萬元進行博奕,一開始獲利110萬元,最後總共輸200萬左右,債務由被告及股東清償,伊實際賠娛樂城平台的錢才40萬元,被告竟要求簽發300萬元本票,顯屬虛偽,請求准聲請人提起自訴。

㈥本件聲請人雖以前揭理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惟查:

⒈被告及聲請人對於被告收受上開匯款及本票部分均不否認,

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對話錄音、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執行命令函文及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衡柏誌於本院民事112年度訴字第122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以遠距視訊方式具結證稱:伊有跟被告一起合作博弈,確實有在卡力娛樂城平台進行博弈,一開始有獲利110萬元,最後總共輸200萬元左右我有跟我媽媽溝通,說被告有人脈可以幫忙賣三合院,如果賣的價格比較高,多餘的金額是否可以讓我去還博弈的錢,後來我把我媽媽的LINE給被告,讓他們兩個自己去聯絡,當時我精神狀況有些問題,後來我媽媽跟我說,因為擔心我生命的安危,簽發本票給被告,把我的本票換回來等語,足認衡柏誌確實因為線上博弈欠有債務,雖對債務金額互有爭執,然均無法提出完整博弈帳戶交易明細以實其說,是被告依衡柏誌提供聯絡資料,以衡柏誌因線上博弈產生債務要求聲請人處理,是否屬於詐術,確實仍有疑問存在。

⒉被告於111年9月23日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提領200萬元、同年10月3日提領75萬元現金,另於111年9月30日支付身上現金50萬元透過LINE暱稱「小唐」之人交予卡力娛樂城上組之過程,有前開帳戶交易明細及與LINE暱稱「小唐」之對話紀錄截圖可憑。另審酌被告於上開民事案件中提出與LINE暱稱「yufeng」、「楊世琪s」之群組對話截圖可知,暱稱「楊大哥-大嫂」於111年9月28日提供國內匯款申請書照片,證明於111年9月28日匯款294萬9600元(300萬元預扣第1期5萬400元利息)至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被告隨即傳送借支人欄位填寫聲請人姓名之現金借支單照片;暱稱「楊大哥-大嫂」於111年12月26日提供蔡玉芬於同日匯款441萬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照片,並傳送「尚興~300那一筆是月底入帳嗎?媽媽會處理嗎?」等訊息。綜合上開客觀證據可知,被告於111年9月23日自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200萬元後,暱稱「楊大哥-大嫂」於111年9月28日匯款294萬9600元至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被告同日隨即傳送借支人欄位填寫聲請人姓名之現金借支單照片給「楊大哥-大嫂」;之後被告111年9月30日支付身上現金50萬元透過LINE暱稱「小唐」之人交予卡力娛樂城上組;被告於111年10月3日自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提領75萬元現金;「楊大哥-大嫂」於111年12月26日提供蔡玉芬於同日匯款441萬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照片,並傳送「尚興~300那一筆是月底入帳嗎?媽媽會處理嗎?」等訊息給被告等情,如此實難排除被告確實曾墊付卡力娛樂城債務之可能。綜合考量衡柏誌上開證述內容,被告所辯基於與衡柏誌朋友關係先行墊付卡力娛樂城債務部分雖不足採信,但仍難排除被告因出資供衡柏誌在卡力娛樂城平台進行博弈,認為衡柏誌不僅將投資款輸光外,仍欠下200多萬元賭債,該筆債務應由操盤人衡柏誌承擔,但被告基於合夥人地位,仍先行借款墊付賭債後再向衡柏誌及其家人即聲請人求償之可能。是衡柏誌因線上博弈欠下債務並簽下本票,轉向聲請人求助,被告在衡柏誌介紹下與聲請人聯繫後,告知因線上博弈欠下債務,經聲請人同意承擔其債務,並簽下300萬元本票之行為,難謂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聲請人陷於錯誤之情事。

⒊再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11年9月27日錄音及譯文可知,被

告固曾告以「我現在就想把阿誌打死,如果你真的要講感受,我真的很想把他打死,但是我跟妳講廢話有什麼用,我很想把他的手腳都斷掉,讓他跟個流浪漢在那邊爬,而且我說真的我要把他的手腳都斷掉,妳也找不到是我這個人。」等語,然觀該對話之前被告已對聲請人表示「我不要處理了,大家來走訴訟」等語,可知被告一開始即向聲請人表明要透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從而被告是否有對聲請人「惡害通知」之意思,尚有疑問,此觀該次對話前後文之脈絡可知被告向聲請人抱怨衡柏誌找被告介紹去從事博弈,輸了之後尋求被告保護,被告認為其找金主幫忙後,遭聲請人質疑,並以「我不要作白癡了,就到這裡就好」、「到最後這個球就是丟來我這邊」、「我會跟金主講我沒辦法處理,你該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樣吧」、「我直接跟金主說,我不要處理了,大家來走訴訟」、「不要讓一個在幫助你們付出的人,接受到訊息,是你們的質疑」、「妳現在也可以直接去報恐嚇,妳現在也可以直接去報我們威脅他」、「阿誌都有辦法打電話報警,為什麼他沒有針對我們打過這通電話去報警,為什麼!他現在還可以在那邊跟我傳訊息,他傳訊息抱怨他女朋友的事情」、「妳現在說妳有妳的感受,但是我們現在在討論事情,感受要放一邊,妳有妳的感受,我也有我的感受阿!對不對!我的感受,我是到不行了,....我也是溝通,我不是跟妳講說,妳一定要怎樣!妳一定要怎樣!妳一定要怎樣!沒有,我就是跟妳溝通」等激動用語,顯為怨懟氣憤之詞,雖有「我真的很想把他打死」、「我很想把他的手腳都斷掉」等用語,然考量前後發言內容,應屬表達被告對於衡柏誌出事後不出面處理通通推給被告之不滿情緒表達,且被告一開始對話即向聲請人表明「我不要處理了,大家來走訴訟」等語,益徵被告無「惡害通知」之主觀犯意,如此已難謂合致於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⒋綜上各情,被告是否有詐欺及恐嚇危害安全犯罪,均尚有疑

問,故未達被告有犯罪嫌疑之應起訴門檻。而聲請人上開所指理由,對於原檢察機關對於被告尚未達有犯罪嫌疑之應起訴門檻之認定結果,不生任何影響。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