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自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70號聲 請 人 洪依翎代 理 人 林采彤律師被 告 王心吟

黃怡雯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835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4613號、第36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洪依翎(下稱聲請人)就被告王心吟、黃怡雯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14613號、第36912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835號駁回再議(下稱駁回再議處分)。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7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於法定期間內即114年8月17日(期限末日為星期日,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在卷可稽,是本案聲請於程序上並無違誤,先予敘明。

二、次按立法者為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之選擇權,爰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而於112年5月30日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原規定之「聲請交付審判」修正通過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又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三、經查:㈠本案聲請人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怡雯為高雄滑雪學校負責人

,被告王心吟則係該校滑雪課程教練。緣聲請人與友人許慈玲、陳婉琪及配偶于宛妍共同報名參加高雄滑雪學校開設的「單板SB(snowboard)5堂專攻團體班」(下稱上開課程),並於112年12月16日14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高雄滑雪學校」(登記名稱為臺灣滑雪雪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高雄滑雪學校)內,參加由被告王心吟擔任指導教練的第3堂課。被告黃怡雯、王心吟均負有應在教學場地設置足夠安全警語及提供參加課程的學員足夠的安全防護護具以避免學員在練習時受傷的義務;被告王心吟另應注意其並非第2堂課的指導教練,對於聲請人進度未能完整掌握,且當次上課距聲請人前次上課已有月餘,竟在場地未設置安全警語及未提供護肘給聲請人穿戴的情形下,未給予較高注意及指導,即指示聲請人與許慈玲、陳婉琪及于宛妍一起在滑雪機開啟的狀態下練習滑行,被告王心吟復於發現聲請人接連摔倒,明顯跟不上其他3人進度的狀況下,仍未調整課程內容,亦未停止滑雪機的作動狀態,而要求聲請人持續練習下滑,導致聲請人失去平衡摔倒,受有右手肘脫位併尺骨骨喙突骨折、右手肘外側副韌帶損傷、右尺骨閉鎖性骨折合併右肘關節活動受限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㈡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被告2人否認罪嫌,及

基於下述理由認為被告2人就聲請人跌倒受傷之結果無過失,而為不起訴處分:

⒈聲請人固指被告二人有上課場地未標示警語之過失,惟聲請

人自承:我知道初學滑雪的人很容易跌倒,教練也有這樣告訴我們,但是教練只有叫我們不要用手撐地等語;另證人即聲請人友人許慈玲亦證稱:每次上課都會有人跌倒,因為我們都是初學者,沒有那麼穩定,教練應該覺得跌倒是正常的,練習中本來就會跌倒等語;證人即第2堂課指導教練紀芸榛證稱:不摔倒很難,即使教練在雪場內也很難做到完全不摔倒,單板又比雙板容易摔倒等語明確。是縱可認被告2人負有提供學員安全無虞的上課場地之義務,但聲請人所指加註「注意摔倒」等警語的目的,無非是提醒學員練習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被告王心吟於授課時既已明確告知跌倒是滑雪初學者學習過程中本即可能發生的風險,聲請人也知悉此情,應認被告王心吟已盡告知與提醒之責,即無由另行加諸被告2人在上課場地周邊再設置內容重複的警語的義務,聲請人此部分指訴尚屬無據。⒉聲請人又指訴被告2人有未提供護肘之過失,惟觀ETTODAY旅

遊雲,標題「snowboard必備16招基本功,初學者也能享受雪地衝浪樂趣」報導中載明:「安全跌倒:跌倒是學習滑雪的必經之路...初學者除了佩戴安全帽,在雪褲內穿著護膝、防摔褲等配件減少傷害外,向後跌倒時需練習以臀部著地,向前跌倒則是以跪姿著地,並利用側面、肩膀等部位減少撞擊力量,但切記都『不可直接用雙手撐地』,否則容易造成手部骨折、脫臼等傷害」,以及snowcat tour雪貓堂,標題「滑雪裝備介紹」一文中載明:「護具:①頭盔:無論怎麼受傷,頭部的傷害永遠是最大最難痊癒的,因此滑雪時必定要戴頭盔。②護臀與護膝:...臀部和膝蓋是比較多跌倒後會受傷的部位,因此建議滑雪的人都要穿上保護Pads。..③護腕:滑雪時的正確跌倒方法其實是雙手彎曲擋在心口前向前摔,用手臂卸走部分撞擊力,但很多人在跌倒瞬間本能反應都是以手掌撐地,這樣會把所有衝擊力都集中在手腕上,因此護腕是減低跌倒時對手腕的傷害..」,以及Dcard 日本旅遊板,標題「初心者滑雪心得 東京近郊 雪國湯澤」一文中載明:「自行準備的裝備:...3.護具:護膝+護腕+防摔褲」、「青達雪具店租:安全帽+雪鏡+雪衣+雪褲+雪鞋+雪板」、「護具:一定要戴不要省,新手單板摔倒基本上是,往前撲、往後倒、往前跪,而這樣容易受傷的地方就是:頭、手腕、尾椎、膝蓋。...」,以及Sidecut Burning Lab 滑雪實驗室,標題「第一次滑雪,我該準備什麼裝備?什麼裝備推薦先買呢?」一文中載明:「護具:①防摔褲:推薦第一次購買度─snowboard 5顆星..。②護膝:推薦第一次購買度─snowboard 5顆星..。③護腕:推薦第一次購買度─snowboard 5顆星,對於snowboard來說,初學時你非常難避免在跌倒時利用手腕去支撐,而利用手腕去阻止摔倒這件事情的受傷風險是很高的,並且若手腕扭傷也會花蠻長一段時間才會完全好...。④護肘:推薦第一次購買度─snowboard 3顆星,如果你學會了較為正確的摔倒方式,那麼snowboard將會較多使用到手肘和背部著地,但即使如此手肘原本在非高速撞擊時受傷的機率並沒有其他部位那麼高,因此並不是初學者非買不可的產品..。⑤防摔衣/背心:

推薦第一次購買度─snowboard 4顆星...。⑥護背:推薦第一次購買度─snowboard 1顆星...。⑦安全帽:推薦度─3.5顆星...重要:這3.5顆星是給是否要自己先行購買的推薦程度,但是安全帽這東西本身的重要程度可是500顆星喔!..⑧底層衣褲:推薦度─5顆星...。⑨圍脖/TUBE/面罩/襪子:推薦第一次購買度─5顆星...。」,以及臉書臨床筆記社團,標題「滑雪運動傷害風險與常見部位分析」一文中載明:「預防受傷建議:-頭盔...-手腕護具:戴腕護具的人受手腕傷害的可能性只有未戴者的一半,使用腕護具可以大幅減少手腕受傷、扭傷和骨折的風險。-最近裝備和預防措施的發展,有助於減少與雙板滑雪和單板滑雪相關的傷害發生率。包括手腕護具、膝蓋護具和裝置固定的改進有助於減少上肢和下肢的創傷... 」等網路資訊,及證人即第2堂課教練紀芸榛於訊問時具結證稱:單板滑雪者去滑雪時最基本要有的護具是安全帽、護掌(會有一塊硬塊可以固定手腕)、護臀、護膝。針對跌倒時比較容易受傷的部分加護具保護。滑雪跌倒時有可能會用手去撐地,可能會導致手腕骨折,所以要保護手腕。單板滑雪時,護肘是比較次要的護具,因為用手去撐地時,通常是掌心撐地,手腕會受到衝擊而受傷,而且護肘主要是防止擦、挫傷等語,又證人即高雄滑雪學校實際負責人姜志明亦具結證稱:滑雪最重要的護具就是這幾樣(指護臀、護掌、護膝、安全帽),之所以不需要護肘的原因是因為滑雪導致肘部受傷的機率非常低,統計顯示滑雪跌倒一般人的正常反應就是用手掌去撐地,而不是用肘部直接接觸地面,所以護掌才是最需要的等語。綜上可知單板滑雪者的受傷風險在於跌倒,容易受傷的部位包含頭部、膝部與臀部,又若跌倒時不正確的用手撐地,則容易導致手腕(而非手肘)受傷,故而最必要的護具包含安全帽、護膝、防摔褲(或護臀)與護腕,但護肘則非屬必要。據此,高雄滑雪學校提供單板滑雪課程學員的護具為護臀、護掌、護膝與安全帽,並未提供護肘難謂有何疏虞之處。至該校雖僅提供護掌而未提供護腕,然聲請人受傷部位為手肘而非手腕,故以本案而言,即使聲請人配戴護腕,亦無證據可認即能因此免除其手肘受傷的結果,兩者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⒊聲請人主張被告2人未依聲請人狀況調整訓練內容部分,然聲

請人等4人報名的上開課程共計5堂課,預定教學內容與進度分別為:第1堂課「著裝、HeelSide橫滑」;第2堂課「HeelSide落葉飄」;第3堂「ToeSide橫滑」;第4堂課「Toe Side落葉飄」;第5堂課「總複習、下纜車」乙節,此有高雄滑雪學校課程表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文字檔案為憑,復與證人即聲請人友人許慈玲證述相符。又依被告提出的交接紀錄所載:...第2堂課(113年10月14日,指導教練為證人紀芸榛)則為「開機器橫滑,已教完落葉飄」、「進度略為緩落葉飄僅學到停機滑行」,證人紀芸榛並有特別註記「下次上課複習落葉飄後要教 T

oe Side 」。可見如果依照聲請人等4人前次(第2堂課)學習進度僅是略為落後的狀況,若按照預定及接續前次上課進度,案發當日(第3堂課)應該是要複習「落葉飄」與教授新進度「Toe Side橫滑」。然被告王心吟供稱:本來這堂課是要上到背後橫滑,但因為4位學員在練習時都有出現跌倒狀況,狀態均不穩定,我評估不適合教新東西,所以回來教第1堂課的正面橫滑,聲請人是在滑雪機開啟狀態時練習正面橫滑時跌倒等語,核與聲請人稱:是在複習上一堂的動作時跌倒等語,及證人即聲請人配偶于宛妍證述:上課都是先複習上一堂課的內容,大家在舊動作都熟悉的話才會上新的進度等語大致相符。堪認被告王心吟已經慮及聲請等4人本次上課時所出現的動作不夠熟稔等狀況而未教授新進度,並沒有高雄滑雪學校編撰的「教練研習手冊-運動事故處理應變」(下稱教練研習手冊)所提及,教練不應有趕進度而不注意訓練課程安全合理性的情形。再經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可知,被告王心吟當天上課時先讓聲請人等4人分成前、後兩排在滑雪機上練習,陳婉琪(勘驗報告內所述的學員A)與證人許慈玲(勘驗報告內所述的學員C)為一排、聲請人與證人于宛妍(勘驗報告內所述的學員B)為同一排,依序下滑。一開始是在滑雪機未作動的狀態下讓聲請人等4人練習下滑動作(等到完成下滑動作時,才開啟滑雪機讓滑雪毯往後方捲動,把學員送上滑雪機上方繼續下一次練習),聲請人練習至可使用臀部坐下之後(影片時間約14:16:18起),被告王心吟才開啟滑雪機,讓聲請人等4人在滑雪毯捲動的情況下,繼續練習下滑。且有向全體學員示範正確動作(下滑後直接坐下),並於發現學員(包含陳婉琪與聲請人)會用手撐地時,反覆提醒「直接坐下不要用手」、「坐下不要用手撐」(影片時間約14:09:37起)、「...手手手,對,要記得手..」(影片時間約14:11:22 起)。在授課時亦有參考證人紀芸榛在交接紀錄上填寫的前次學習情形(「依翎 跌倒時偶爾會用手撐,下次再特別提醒要習慣跌倒不用手撐」、「魚丸(證人于宛妍)可以自己滑行,手也會撐地也要提醒」)暨觀察聲請人4人實際練習的狀況,決定應給予哪些學員特別協助(包含:在影片時間約14:12:06左右,請證人于宛妍自行嘗試下滑,並說「只有依翎需要我們協助」、「我們收到的訊息是依翎需要協助站起來...」等語;影片時間約14:12:20左右,告知:「接下來我可能只會顧一個人..」、「因為妳(陳婉琪)滑的不錯,然後協助站起來的就只有兩位(指聲請人與證人于宛妍),所以等一下我扶完...就立刻去找妳(聲請人)OK嗎(告訴人點頭答應),所以妳(陳婉琪)先試試看..」);且在聲請人練習過程中給予單獨指導與協助(包含影片時間約14:10:48起【指導動作】、14:13:27起【協助站立與指導動作】、14:14:44起【協助站立與指導動作】、

14:16:15起【協助站立與指導動作】、14:17:09起【協助站立】、14:17:22起【協助站立與滑行】、14:18:09起【協助站立】、14:18:33起【協助站立】)。足徵被告王心吟在授課過程中有對全體學員示範正確動作,於發現學員有以手撐地的錯誤動作時也會反覆出言提醒與指正,並有給予聲請人較多關注與協助,且是在確認聲請人可以在滑雪機靜止的狀態下完成正確動作時,才要求其在滑雪機開啟的狀態下持續練習動作,經核均與教練研習手冊所列舉教練應注意「訓練內容安全合理性」、「動作正確性」及「叮嚀學生注意事項」的要求無違。再者,聲請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表示當天從未表示跟不上進度、無法繼續練習或身體狀態不佳,反而是因跌倒需要被告王心吟攙扶而表達歉意等情,核與證人姜志明證稱:依據王心吟跟我的說法,聲請人沒有反映她不能做這樣的練習,如果聲請人有明白的告訴被告王心吟,教練一定會再調整上課內容,比如說讓她先去旁邊休息等語相符,是以聲請人當時的狀況,並不符合教練研習手冊所揭櫫學員若表示不舒服或疲憊,應讓學員適度休息或調整上課方式的事由。證人即第2堂課教練紀芸榛雖證稱:如果學生在沒有開滑雪機的狀態下動作可以,但是一開啟就會跌倒,我會認為應該要把機器停下來尋找問題,針對問題加強,或是機器不停讓學生抓欄杆練習,停與不停的判斷是教練的專業等語;但亦補充表示:每個教練的理念不同,當天我有在場處理文書工作,有看到被告王心吟一直在扶學生,即使被告王心吟知道學生一直跌倒但還是讓學生練習,這樣的處理也沒有對錯可言,因為也有可能是練習不夠才摔倒等語。準此,被告王心吟認為練習跌倒後馬上站起來再重新找回平衡是學習的重點,故在聲請人多次跌倒的狀況下,選擇讓聲請人持續練習,但給予特別的注意與協助乙節,其判斷與處置難認有悖於教練的專業。

⒋聲請人主張未及時停止滑雪機運轉部分,然檢視前述教練研

習手冊與被告提供的滑雪機使用手冊內容,僅記載「遇突發(緊急)狀況」、「學員受傷(受傷狀況輕微)」、「學員有喘、噁心嘔吐、暈眩、意識改變、無法移動、關節腫痛、任何部位劇烈疼痛或更危急的症狀」時,要求教練應停止滑雪機。而聲請人僅單純頻繁跌倒,顯非有前揭情形。又單板滑雪的初學者本即容易跌倒,業如前述,若學員一在滑雪機上跌倒即將之停止,將難以達到利用滑雪機模擬真實雪地狀況的訓練目的,自不能將「跌倒」評價為緊急突發狀況。再審酌被告王心吟於聲請人跌倒受傷後即刻將滑雪機停止,此時一同站在滑雪機上的陳婉婷、于宛妍與許慈玲3人隨即摔倒,此觀諸勘驗報告甚明,而證人紀芸榛亦稱:在滑雪機開啟滾動過程中,突然讓滑雪機減速或停止,學生容易摔倒,所以教練要按停時一定要事先跟學生告知等語,益徵不宜將「特殊緊急狀況」做過於寬鬆的解釋,若可將滑雪機任意停止,其他在滑雪機上之人非常容易因為滑雪機的驟然減速重心不穩摔倒,增加受傷的風險。故而,聲請人執此理由認為被告王心吟的處置有過失,要屬無據。

⒌綜上,聲請人的肘部受傷結果,要係肇因於其跌倒時未能依

照被告王心吟指示的正確跌倒方式接觸地面(滑雪機),尚難認為高雄滑雪學校就場地的警語設置、護具的提供有何保護不周之處,另被告王心吟執行教練業務亦未違反注意義務,自不能以過失傷害罪責相繩被告2人。應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均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㈢聲請人聲請再議意旨係以:

⒈被告王心吟未依聲請人狀況調整訓練內容部分:

用手撐地乃一般人跌倒時之正常反射動作,因此使學員習慣正確摔倒動作應為滑雪課程之重要部分之一,而聲請人為僅學習過滑雪2堂課之學員,第2堂課距離第3堂課已間隔2個月,聲請人對於正確跌倒動作尚未熟悉、仍不時以手撐地,尚無法以「以臀部坐地」成為向後跌倒時的反射/習慣動作,被告王心吟僅於課前1分鐘講解不要用手撐,而未依聲請人狀況調整訓練內容。且觀不起訴處分中所載之勘驗結果聲請人有不斷跌倒情形,及證人紀芸榛證稱:如果學生在沒有開滑雪機的狀態下動作可以,但是一開啟就會跌倒,我會認為應該要把機器停下來尋找問題,針對問題加強,或是機器不停讓學生抓欄杆練習等語,可知被告王心吟應注意且能注意學員尚未熟稔正確摔倒動作,卻未給予加強練習,即進階至下階段即開啟機器,且被告王心吟於下階段應注意且能注意聲請人頻頻跌倒卻未注意。另依被告所提「2022/09/20 教練研習一運動事故處理應變」「指導者過失」中防範方式第2點:上課時應注意哪些學員需要教練輔助或是比較害怕,時刻提醒學員正確動作,若有些學員無法跟上進度,須適時調整課程內容;第3點:所有動作都需要示範給學員看過,並告知應注意事項,尤其是摔倒的正確動作及錯誤動作要特別加強等語,足徵原不起訴處分書忽略了被告「尤其是摔倒的正確動作及錯誤動作要特別加強」之注意義務,顯有調查不完備 之情形。再自前開勘驗影片之結果可知,在靜止狀態時(14:11:23~14:14:56),被告王心吟應注意聲請人只要遇到跌倒情況仍因反射動作而以手撐地,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並依教練手冊指示予以特別加強練習之情,卻疏未注意而未予加強;於14:16:50被告開啟機器後一分多鐘內,被告應注意聲請人從未能以正確姿勢跌倒頻率之高,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並予以調整課程(例如再予正確跌倒練習或找出頻跌倒的原因)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顯然未盡專業教練之注意義務,致本次傷害發生。再者,原不起訴處分書並未參酌證人紀芸榛教練之專業意見,亦未檢視影片中被告是否確已盡其注意義務而非容認危險發生,而將所有責任均歸責於聲請人,實為不公。被告王心吟未盡其注意義務與聲請人受傷二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此為原不起訴處分書所未予查明,亦為本案之關鍵,應詳加調查。本件調查尚有疏漏,遽為不起訴顯非合法。

⒉高雄滑雪學校未給予學員手肘護具、課程安排及教練手冊忽略安全性:

被告黃怡雯為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台北、嘉義、高雄分公司之負責人,其是否確無參與公司課程規劃與安排,尚有疑義。且課程安排上,未明確要求教練重視安全訓練。又護具提供方面,於2025年6月28日東森新聞畫面中,被告擔任負責人之高雄滑雪學校已讓學員穿戴護肘,若該公司確實認為護肘無法起到保護作用,為何突更改其態度?被告黃怡雯身為負責人,應知「安全」對於「學習滑雪」之重要性,對於滑雪學習中不正確跌倒可能造成之傷害應負注意義務且無不能事先注意防範之情形,然觀其教練手冊(課程第一堂之譯文),對於學員人身安全之課程設計著墨甚少顯有未注意之缺漏,被告王心吟依循教練手冊教學,致本件傷害之發生,被告黃怡雯亦與有過失。

⒊綜上,本案仍有未加以釐清之處,調查顯有未足,應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續查云云。

㈣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駁回聲請人再議,理由略謂:被告並未有

再議理由所指摘「護具不足」、「未依聲請人狀況調整課程內容」、「未確認聲請人熟稔跌倒動作即持續讓聲請人練習」等過失情節,業據原處分書論述明確,原處分對事證闡述甚為詳明,無違證據、論理法則。另依據教練研習手冊內容,明顯有針對各項運動事故的可能發生原因、應該如何避免與處理等情均有著墨,況聲請人亦自承教練從第一堂課起即告知「滑雪很容易跌倒」、「跌倒不能用手撐」,被告又已提供避免常見傷害的護具,實難認定被告2人有何忽視學員安全的情形。再者,參加系爭課程在練習中本來就會摔倒,係屬不可避免,且為報名滑雪課程之學員通常可得預期,此由證人許慈玲證稱:每次上課都會有人跌倒,因為我們都是初學者,沒有那麼穩定,教練應該覺得跌倒是正常的,練習中本來就會跌倒等語;證人紀芸榛證稱:不摔倒很難,即使教練在雪場內也很難做到完全不摔倒,單板又比雙板容易摔倒等語觀之自明。聲請人於參加系爭課程時,既已預見在初學階段將面臨摔倒之危險,仍繼續參與訓練,可見在訓練中摔倒乃聲請人所容許之風險,尚不能僅憑聲請人在模擬雪地滑行的過程中,不斷摔倒之結果,遽予推認被告王心吟有過失。至於聲請人指摘被告未提供護肘供伊穿戴乙節,因護肘係穿戴在手肘部,僅具防免手肘擦挫傷之功能,而聲請人係因摔倒,受有右手肘脫位併尺骨骨喙突骨折、右手肘外側副韌帶損傷、右尺骨閉鎖性骨折合併右肘關節活動受限等傷害,有診斷證明書可憑,是難證明穿戴護肘即可避免聲請人上開傷害發生,自難執此遽謂被告有過失。況經聲請人對被告王心吟及被告黃怡雯任負責人之高雄滑雪學校,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本院審理後認無法證明被告王心吟就系爭事件之發生有過失,亦無法證明高雄滑雪學校就系爭事件之發生,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情事,而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有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可憑,是原處分認為被告2人並無過失之情事,與民事法院認定並無二致,自難令被告2人擔負過失傷害罪責。因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駁回之處分。㈤上述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前開

卷證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為專業滑雪教練,其負有教授學員安全滑雪並給予充分練習以防止傷害發生之義務。初學者因跌倒本能用手支撐而受傷的機率極高、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網站資料中亦說明安全跌倒是滑雪的行前必修課程、被告提供之2022/9/20教練研習-運動事故處理應變「指導者過失」中防範方式第2、3點等資料中,可知教練研習手冊已明示教練對於學員摔倒的正確動作及錯誤動作有特別加強之義務,以防範因教練過失導致運動事故之發生等情,佐以證人紀芸榛於偵查中證稱:如果學生在沒有開滑雪機的狀態下動作可以,但是一開始就會跌倒,我會認為應該要把機器停下來尋找問題,針對問題加強,或是機器不停讓學生抓欄桿練習等語,即若學員一直反覆摔倒,教練通常應該暫停機器,找出反覆跌倒的原因等語,顯示滑雪教學業界一般將反覆摔倒視為異常狀況,教練有責任即時調整教學,被告王心吟在學員多次摔倒時未採取有效措施,與常規專業作法不符,而有違反教練防止危險發生之作為義務。又本案中,證人紀芸榛於前一次上課交接簿上已特別紀錄「依翎跌倒時偶爾會用手撐,下次再特別提醒要習慣跌倒不用手撐」,已提醒被告王心吟應特別注意聲請人尚未穩定掌握正確跌倒技巧,然被告王心吟並未對聲請人加強訓練「正確跌倒」基本技巧,開啟滑雪版後,聲請人於1分鐘內連續多次以不正確姿勢跌倒,被告王心吟亦疏未察覺,而未先暫停機器找出原因,與聲請人傷害結果之發生具因果關係。而認被告未依教練手冊加強反覆練習該基礎技巧之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與聲請人系爭受有傷害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是以,被告對此傷害結果應負過失責任。被告黃怡雯身為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臺北、嘉義、高雄三分公司負責人,其應知「安全」之於「學習滑雪」之重要性,對於滑雪學習中不正確跌倒可能造成之傷害應負注意義務且無不能事先注意防範之情形,然觀其課程第一堂課之譯文,對於學員人身安全之課程設計著墨甚少顯有未注意之缺漏,被告王心吟依循教練手冊教學,致本案傷害之發生,被告黃怡雯亦與有過失,又113年度雄簡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已由上訴審法院審理中,請求准聲請人提起自訴。

㈥本件聲請人雖以前揭理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惟查:

⒈被告2人對於聲請人於上開課程第3次上課時,在滑雪機開啟

狀態下練習下滑時跌倒,復於跌倒後用手撐地,導致肘部受傷乙節均不否認,核與聲請人、證人于宛妍及許慈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與勘驗現場監視器之結果相符,且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

⒉依據教練研習手冊內容,將運動事故分成「指導者過失」、

「參與者過失」與「器材缺失」3類型。其中指導者過失,指教練未注意「訓練內容之安全合理性」、「動作正確性」與「叮嚀學生注意事項」而使學生受傷(如:學生感冒或未暖身、想要趕進度、錯誤姿勢未提醒、未明確教導正確動作等)。並具體提醒防範方式包含:注意學員狀況是否適合上課(如:是否有充足熱身並盡提醒的義務,如學生精神不濟或感冒或有受傷的可能就應告誡學員,學員若表示不舒服或疲憊應讓學員適度休息或調整上課方式)、上課時應注意哪些學員需要教練輔助或是比較害怕,時刻提醒學員正確動作,若學員無法跟上進度須適時調整課程內容,且所有動作都要示範並告知應注意事項,尤其是摔倒的正確動作及錯誤動作需要特別加強等。

⒊觀中華民國滑雪協會網站資料「4.雪摔篇:滑雪摔跤是一定

會發生的,『安全跌倒』也是滑雪的行前必修課程。『側摔』是基本原則,不可一屁股坐下,避免『雪板帶著人走』的危險;摔倒後要迅速扔掉雪杖,將雙手環抱胸前,利用身體著地,絕對不可以下意識地用手撐地,這樣可能會手腕和肩膀受傷;若往前趴倒,則容易造成小腿骨折」等情,以及ETTODAY旅遊雲,標題「snowboard必備16招基本功,初學者也能享受雪地衝浪樂趣」報導所示:「安全跌倒:跌倒是學習滑雪的必經之路..初學者除了佩戴...等配件減少傷害外,向後跌倒時需練習以臀部著地,向前跌倒則是以跪姿著地,並利用側面、肩膀等部位減少撞擊力量,但切記都『不可直接用雙手撐地』,否則容易造成手部骨折、脫臼等傷害」等情,及證人紀芸榛證稱:不摔倒很難,即使教練在雪場內也很難做到完全不摔倒,單板又比雙板容易摔倒等語,足認滑雪摔倒乃屬常態,而滑雪時正確的跌倒方式是臀部著地,且應避免用手撐地,否則容易致傷。而證人許慈玲證稱:從我上的3堂課中,教練有告知跌倒時不可以用手撐地,正確的跌倒姿勢是用屁股坐下去等語,核與證人于宛妍證稱:就我上的3堂課,教練有告知跌倒時不可以用手撐地等語相符,此有課程第一堂之譯文在卷足稽,且聲請人自承:我知道初學滑雪的人很容易跌倒,教練也有這樣告訴我們,但是教練只有叫我們不要用手撐地等語,又依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可知,被告王心吟當天上課時有向全體學員示範正確動作(下滑後直接坐下),並於發現學員(包含陳婉琪與聲請人)會用手撐地時,反覆提醒「不要用手撐,就是你的手」、「直接坐下不要用手」、「坐下不要用手撐」(影片時間約14:

09:37起)、「...手手手,對,要記得手..」(影片時間約14:11:22 起)。足徵被告王心吟於授課期間已明確告知聲請人等4人跌倒是滑雪初學者學習過程中本即可能發生的風險,惟應注意跌倒時不可以用手撐地,聲請人也知悉此情,且被告王心吟於案發當天課程開始之初即示範跌倒的正確動作,並特別注意聲請人等4人之跌倒姿勢,反覆強調與出言指正避免用手支撐,應認被告王心吟已盡告知與提醒之責,且加強跌倒姿勢之教學,聲請意旨認被告王心吟未對聲請人加強訓練「正確跌倒」基本技巧乙節,顯與事實不符。⒋按高雄滑雪學校課程表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文字檔案可知

,聲請人等4人報名的課程於案發當天預定之教學內容與進度應係「Toe Side橫滑」,且依據被告王心吟提出的交接紀錄所示:...第2堂課(113年10月14日,指導教練為證人紀芸榛)則為「開機器橫滑,已教完落葉飄」、「進度略為緩落葉飄僅學到停機滑行」,並特別註記「下次上課複習落葉飄後要教 Toe Side」等語。可見如果依照聲請人等4人前次學習進度僅是略為落後的狀況,按照預定及接續前次上課進度,案發當日(第3堂課)應是要複習「落葉飄」與教授新進度「Toe Side橫滑」。又經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可知,被告王心吟一開始是在滑雪機未作動的狀態下讓聲請人等4人練習下滑動作,待聲請人練習至可使用臀部坐下之後,被告王心吟才開啟滑雪機,讓聲請人等4人在滑雪毯捲動的情況下,繼續練習下滑等情。被告王心吟供稱:我看交接紀錄表會看教練教了什麼,但第3堂我看4位學員的狀態都不穩定,我就複習第一堂課Heel Side正面橫滑課程。本來這堂課是要上到背後橫滑,但因為4位學員在練習時都有出現跌倒狀況,狀態均不穩定,我評估不適合教新東西,所以回來教第1堂課的正面橫滑等語大致相符,且經聲請人證稱:我是在複習上一堂的動作時跌倒等語,及證人于宛妍證稱:上課都是先複習上一堂課的內容,大家在舊動作都熟悉的話才會上新的進度等語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王心吟在授受本次課程時已經慮及現場聲請人等4人上課時之表現及狀態尚未穩定、動作尚非熟稔等情,調整教學進度,僅先複習第一堂課之基礎技巧,而未教授新進度,並無教練研習手冊所載教練趕進度而不注意訓練課程安全合理性的情形。

⒌經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之結果可知,影片時間約14:12

:06左右,被告王心吟請證人于宛妍自行嘗試下滑,並說「只有依翎需要我們協助」、「我們收到的訊息是依翎需要協助站起來...」等語;影片時間約14:12:20左右,告知:

「接下來我可能只會顧一個人..」、「因為妳(陳婉琪)滑的不錯,然後協助站起來的就只有兩位(指聲請人與證人于宛妍),所以等一下我扶完...就立刻去找妳(聲請人)OK嗎(聲請人點頭答應),所以妳(陳婉琪)先試試看..」);且在聲請人練習過程中給予單獨指導與協助(包含影片時間約14:10:48 起【指導動作】、14:13:27 起【協助站立與指導動作】、14:14:44 起【協助站立與指導動作】、14:16:15 起【協助站立與指導動作】、14:17:09 起【協助站立】、14:17:22 起【協助站立與滑行】、14:1

8:09 起【協助站立】、14:18:33 起【協助站立】)。且核以被告王心吟供稱其看交接紀錄表會看教練教了什麼,但第三堂看4位學員的狀態都不穩定,就複習第一堂課HeelSide正面橫滑課程等情,以及證人紀芸榛在交接紀錄上填寫的前次學習情形「依翎 跌倒時偶爾會用手撐,下次再特別提醒要習慣跌倒不用手撐」、「魚丸(證人于宛妍)可以自己滑行,手也會撐地也要提醒」等情。足徵被告王心吟已參酌上開交接紀錄上所載之情形,暨現場觀察聲請人等4人實際練習的狀況,決定應給予哪些學員特別協助,且見聲請人反覆跌倒,亦給予聲請人較多關注與協助,並針對聲請人個別指導,直至聲請人在滑雪機靜止的狀態下完成正確動作時,才開啟滑雪機,進入下一階段的教學,而認被告王心吟所為均與前述教練研習手冊所列舉對教練的要求無違,是聲請意旨任憑己意主張被告王心吟不應該進行下一階段教學云云,尚非可採。

⒍雖證人紀芸榛證稱:如果學生在沒有開滑雪機的狀態下動作

可以,但是一開啟就會跌倒,我會認為應該要把機器停下來尋找問題,針對問題加強,或是機器不停讓學生抓欄杆練習,停與不停的判斷是教練的專業等語;惟其亦補充表示:每個教練的理念不同,當天我有在場處理文書工作,有看到被告王心吟一直在扶學生,即使被告王心吟知道學生一直跌倒但還是讓學生練習,這樣的處理也沒有對錯可言,因為也有可能是練習不夠才摔倒等語。且證人許慈玲亦證稱:每次上課都會有人跌倒,因為我們都是初學者,沒有那麼穩定,教練應該覺得跌倒是正常的,練習中本來就會跌倒等語。又據前開勘驗結果,被告王心吟在整個授課過程中,確實隨時注意給予聲請人協助,包含協助聲請人站立、滑行等等,業如前述。準此,被告王心吟認為練習中跌倒是常態,學習以正確方式跌倒,且跌倒後馬上站起來再重新找回平衡是學習的重點,故在聲請人多次跌倒的狀況下,選擇讓聲請人持續練習,但給予特別的注意與協助乙節,其判斷與處置難認有悖於教練的專業。聲請人猶執前詞主張被告王心吟在學員不正確方式摔倒時未採取有效措施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尚非可採。⒎再觀教練研習手冊與被告王心吟提供的滑雪機使用手冊內容,

僅記載「遇突發(緊急)狀況」、「學員受傷(受傷狀況輕微)」、「學員有喘、噁心嘔吐、暈眩、意識改變、無法移動、關節腫痛、任何部位劇烈疼痛或更危急的症狀」時,要求教練應停止滑雪機。而案發當日,聲請人僅單純頻繁跌倒,顯非有上開情形。又被告王心吟於偵訊中供稱:滑雪機要開啟才能模擬真正雪場的狀況,真正的雪場要試圖站起來就會滑動,是要讓學員真正在雪場滑行的狀況,如何取得平衡及如何安全的跌倒,因為在雪場上跌倒是更危險的。當天課程的初期有在滑雪機沒有開機的情況下練習Heel Side橫滑的正確動作,4個人都可以正確的跌倒,不用手撐地,後來才會決定開滑雪機去模擬實際滑雪場的狀況。之後雖然有發現聲請人會跌倒,但課程的重點本來就是教學生正確的跌倒,就像是學走路一樣,不可能因為不想要跌倒就不學跌倒。在雪場滑雪就像是在高速公路上開車,跌倒一定要馬上站起來,否則後面的人很可能就會撞上來,因此練習跌倒後馬上站起來再重新找回平衡,也是學習的重點等語。綜上可知,在滑雪機開啟之狀況下安全跌倒後迅速站立平衡亦為滑雪訓練之重點,自難認「跌倒」符合上開應停止滑雪機的情形。再觀勘驗報告之結果,被告王心吟於聲請人跌倒受傷後即刻將滑雪機停止,此時一同站在滑雪機上的陳婉婷、于宛妍與許慈玲3人隨即摔倒,而證人紀芸榛亦稱:在滑雪機開啟滾動過程中,突然讓滑雪機減速或停止,學生容易摔倒,所以教練要按停時一定要事先跟學生告知等語,益徵不宜將「特殊緊急狀況」做過於寬鬆的解釋,若可將滑雪機任意停止,其他在滑雪機上之人非常容易因為滑雪機的驟然減速重心不穩摔倒,增加受傷的風險。況參加上開課程在練習中本來就會摔倒,係屬不可避免,且報名滑雪課程之學員通常可得預期,已同前所述,而聲請人於參加上開課程時,即已預見在初學階段將面臨摔倒之危險,仍繼續參加訓練,且聲請人於偵訊時業已表示其當天未向被告王心吟反應自己跟不上進度,希望被告王心吟調整進度,而是每次跌倒都因為需要被告王心吟攙扶,而跟被告王心吟說抱歉等情,可見在滑雪訓練中摔倒乃聲請人所容許之風險。從而,聲請人主張被告王心吟於開啟滑雪板機後,聲請人多次跌倒,被告王心吟疏未察覺,而有未先暫停機器之過失,顯屬無據。

⒏綜觀該教練研習手冊內容,明顯有針對各項運動事故的可能

發生原因、應該如何避免與處理等情詳加記載,而有所著墨。況聲請人亦自承教練從第一堂課起即告知「滑雪很容易跌倒」、「跌倒不能用手撐」,此亦有課程第一堂之譯文在卷可憑,被告2人又已提供避免常見傷害的護具,實難認定被告2人有何忽視學員安全的情形。

⒐綜上各情,尚未達被告2人有犯罪嫌疑之應起訴門檻。而聲請

人上開所指理由,對於原檢察機關對於被告2人尚未達有犯罪嫌疑之應起訴門檻之認定結果,不生任何影響。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