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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自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89號聲 請 人即告 訴 人 曾勇智 年籍資料詳卷

曾健誌 年籍資料詳卷曾翊捷 年籍資料詳卷上 三 人共同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被 告 蔡益峯

吳慶一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27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555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三日一一四年度聲自第八九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原以聲請人曾勇智、曾健誌、曾翊捷於114年9月30日始委任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已逾法定期間,故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在案,然因114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430248311號函修正國定假日範圍,而114年9月29日實屬假日,是聲請人於因而於114年9月30日委任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上即無不合,爰自為撤銷,至聲請人所為聲請是否有理由,則由本院另行審酌後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