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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郭恒銘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6月24日雄檢信岱113年度執聲他1457字第1139052202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恒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924號裁定(下稱A案裁定)就如附表一所示31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74號裁定(下稱B案裁定)就附表二所示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8年3月。嗣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檢察官針對A、B二案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雄檢信岱113年度執聲他1457字第1139052202號函覆否准其聲請等情,有A、B案裁定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屬實。

㈡本件聲明異議意旨,針對A、B二案已確定之定應執行裁定,

主張檢察官應依聲明異議意旨所載內容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然A、B二案裁定均告確定,皆已生實質之確定力,復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除非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造成對異議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特殊例外,自不得就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㈢異議人雖聲請將附表一編號1、2、17與附表二編號1至4、6、

7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附表一首件判決確定日為103年9月16日,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則均為103年10月13日、編號6、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4年1月15日晚間6時10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4年1月15日,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日後,顯然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另聲明異議意旨聲請將附表一編號3至16、18至31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各罪重定應執行刑,亦存在前述案件中首罪確定之日後所犯者,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情。

㈣此外,A案裁定針對附表一所示各罪及B案裁定針對附表二所

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22年及6年3月,接續執行總刑期合計為28年3月,尚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上限30年。而A、B二案裁定已分別為大幅度調降其刑度,給予相當之恤刑利益,客觀上並無因上開裁定分別定刑後接續執行,而遭受「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之內部界限,而有將前定刑集團割裂抽出與後定刑集團合併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因此,檢察官否准異議人重新定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委無足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102年10月1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4日 103年8月14日 103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103年10月15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8日 102年10月17日 103年2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3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5、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2日 102年12月18日 103年2月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9日 103年2月20日 103年3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改造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5月13日至1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3日 103年5月14日 103年3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日 103年3月17日 103年3月1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0日 103年3月21日 103年3月2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9日 103年4月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2日 103年4月1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31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3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3年4月11日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4月13日(聲請書載為4月11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10月13日 4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3年10月13日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某日至104年1月15日(聲請書載為104年1月15日) 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年9月2日 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年9月22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1月15日晚間6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載為104年1月15日)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04年5月29日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04年5月29日 7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4年1月15日 備註:1.編號1、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2.編號2至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