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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4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睿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睿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睿恩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6至9)、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至5),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上揭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則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就有期徒刑部分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6月+5月=2年11月)。

考量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公共危險、毀棄損壞、竊盜、毒品、過失傷害等罪,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民國112年3月至同年10月間)、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稍有不同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並考量受刑人經檢察官以前揭調查表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詢問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等節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踰越窗戶侵入住居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3.21 112.6.6 112.6.11 112.8.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49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255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25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1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590號 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10.31 113.2.2 113.2.2 113.2.26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590號 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6 113.3.21 113.3.21 113.4.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2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0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59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9.6 112.9.9 112.10.7 112.9.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13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6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2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112年度簡字第4416號 112年度簡字第4576號 112年度簡字第4593號 判決日期 113.2.26 113.3.18 113.3.19 113.3.19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12年度簡字第4416號 112年度簡字第4576號 112年度簡字第45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4.3 113.4.17 113.4.17 113.4.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59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4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4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20號

編號 9 罪名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4.4.28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4.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98號*編號1至8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