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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俊超小川拓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俊超小川拓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超小川拓海(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又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之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再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前曾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的情形,是本院就附表各編號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再因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拘役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拘役120日,故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亦應在此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以書面方式徵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且命受刑人於期限內具狀陳報本院,自本院通知於民國114年8月7日寄存送達受刑人之戶籍地之轄區派出所迄今,本院均未獲受刑人回覆,此有本院114年8月4日雄院國刑儒114聲1589字第1141019752號函、送達證書、受刑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55頁),故受刑人之權益實已受保障,本院即逕行裁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竊盜罪、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各罪罪質、侵害法益之相似性,再衡諸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及被告所犯罪數反應出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20日 113年10月27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編號1至9曾經原判決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 2 竊盜 拘役20日 113年10月28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3 竊盜 拘役20日 113年11月23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4 竊盜 拘役20日 113年12月1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5 竊盜 拘役20日 113年11月27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6 竊盜 拘役20日 114年1月1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7 無故侵入建築物 拘役20日 113年10月7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8 竊盜 拘役10日 113年10月23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9 竊盜 拘役10日 113年10月30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5055號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2月25日 臺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710號 114年4月3日 是 10 竊盜 拘役20日 113年12月7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57號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554號 114年4月22日 高雄地院114年度簡字第554號 114年6月5日 是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