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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詠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詠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詠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部分係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4、6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7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為憑。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10月2日)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之總和(計算式:2年3月+1年6月+3月=4年)。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偽證罪,其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部分相同,並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數月,及其所犯各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以及受刑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見執聲卷內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總體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9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93號 112年8月31日 同左 112年10月2日 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 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9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9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4 恐嚇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12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5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9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69號 113年1月30日 同左 113年1月30日 7 偽證罪 有期徒刑3月 112年3月2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59號 113年9月30日 同左 113年11月6日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