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彭勝自上列聲請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7月22日雄檢冠岸114執聲他1860字第114906327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45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另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所明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彭勝自於114年7月15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請求發予通緝書影本,如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屆滿則撤銷通緝,嗣經高雄地檢於114年7月22日以雄檢冠岸114執聲他1860字第1149063275號函覆:「核發通緝書影本部分,台端明知自己已遭通緝並已逃亡20餘年,卻請求本署核發通緝書影本,明顯係想了解本件行刑權時效何時消滅,若未屆至將繼續逃亡,如本署同意核發等同變相鼓勵台端繼續逃亡,此部分所請礙難准許;撤銷通緝部分,本署將依法審酌辦理。」,業據本院調取高雄地檢114年度執聲他字第1860號卷宗核閱無誤。是以,檢察官僅係不核發通緝書,及敘明撤銷通緝將依法辦理之意旨,並未就徒刑之執行指揮執行,難認此函文記載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自不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聲請人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