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彥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彥辰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辰(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5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經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出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5罪,除編號1所示為恐嚇得利
罪外,其餘編號2至15所示均為加重詐欺罪,罪質相同,並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及其所犯各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以及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5罪,在15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1年5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7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受附表編號1至8曾經定應執行刑(2年5月)及附表編號9至15曾經定應執行刑(2年4月)總和之限制(即4年9月),依比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㈢本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
(即附表編號2至15)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共同犯恐嚇得利罪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8月21日 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 112年9月19日 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 112年10月23日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49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901號(執行中);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橋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6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10月11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2月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3月13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91號;編號2至8所示之罪,曾經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0月11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2月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3月13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0月19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2月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3月13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11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2月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3月13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11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2月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3月13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19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2月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3月13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0月11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2月6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7號 113年3月13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3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4月30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994號;編號9至1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3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4月30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3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4月30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3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4月30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3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4月30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3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4月30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3月2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7號 1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