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人 尤郁婷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4年5月19日雄檢冠岷114執聲他872字第114904268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尤郁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及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24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所涉各罪均詳如附表二所載),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此有甲、乙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甲裁定所示各罪與乙裁定所示各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5月19日以雄檢冠岷114執聲他872字第1149042689號函覆聲明異議人所請礙難准許等情,有上開函文可參,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872號全卷審核屬實。
㈡聲明異議人具狀就高雄地檢署上開指揮命令聲明異議,並請
求檢察官將甲裁定所示之罪與乙裁定所示各罪,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觀之上開甲、乙裁定,均係檢察官就各該裁定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分別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裁定,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且上開甲、乙裁定所示各罪,均係在各該裁定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且上開各罪確定後,均已生實質之確定力,復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甲、乙確定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自不得就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㈢再者,本案甲、乙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各為8年8月、8年6月,
接續執行之總刑期合計為17年2月,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上限30年,與聲明異議人所主張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之個案情形並不相同,已難比附援引。縱另依聲明異議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其與甲、乙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接續執行,其刑期差別實屬有限,難認已達到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程度,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從而,檢察官上開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之請求,尚無違誤或不當。
四、綜上所述,上開定應執行刑之甲、乙裁定均已確定,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請求重定應執行刑,實無不合。從而,聲明異議人所執前詞提起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附表一:(甲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8 月 3罪 有期徒刑7年7 月 5罪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5日 105年9月6日至105年9月10日 105年9月5日至105年10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85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1日 107年4月27日 107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85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8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16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備 註 已執畢 編號2 至4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1月 犯罪日期 105年9月10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9日 備 註 編號2 至4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附表二:(乙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1日 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5日 107年6月20日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2月24日 108年2月24日 108年2月24日 108年2月24日 備 註 編號1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號 5 6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1日 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24日 107年7月24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訴字第66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2月24日 108年2月24日 108年2月24日 108年3月7日 備註 編號8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4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7日 備註 編號8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