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3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聲字第13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刑 人 楊凱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110年度院總管字第110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檢管字第12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楊凱崴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然本署109年度檢管字第1277號編號2之扣案手機屬受刑人所有,且為受刑人使用與同案被告蔡哲玄聯絡收取本案詐騙款項事宜,原判決未於主文及事實理由中說明該扣案物是否、有無沒收之必要,判決顯然有脫漏之處,爰聲請補充判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即受刑人楊凱崴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等罪,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以113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正本在卷為憑。經查該案有查扣被告所有Apple iphone X手機1支,有本院110年度院總管字第110號(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檢管字第127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憑,而該扣案手機為被告於108年10月至109年1月間用來指揮當時取款車手用的手機,已經被告於警詢時陳明,是此扣案手機確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然查本院上述判決並未將此扣案手機為沒收之宣告,顯有疏漏,檢察官據此聲請補充判決,自屬有據。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