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鈺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裁定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06號」,應更正為「112年度金簡字第706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案號,與聲請書及前科紀錄所載不符,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核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