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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4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 請 人 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即 被 告 陳韻如送達代收人 王思予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受扣押帳戶名稱及其扣押收據。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陳韻如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扣押聲請人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及玉山銀行共6個帳戶,扣押金額合計新臺幣00,000,000元。因聲請人繼續營運須支付相關稅捐、行政規費、員工薪資及電費等必要費用,或因本案疏失須負民事賠償,另有清償貸款及合法第三方支付客戶與消費者之款項,顯非供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贓物或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應無繼續扣押之依據或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發還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書狀未具體指明上述「6個帳戶」相關明細(各該金融機構名稱、帳戶種類、戶名、帳號及存款餘額等),亦未提出任何扣押收據供查證(刑事訴訟法第139條),以致無從特定扣押物,難以審查各帳戶是否於本案扣押,及其受扣押人、所有人或權利人為何人。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帳戶名稱(含前述明細資料)及其扣押收據或相關證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明慧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