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鐘冠生
(現於法務部○○○○○○○○○借提執 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鐘冠生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冠生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規定明確。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1年10月19日,為各罪中首先確定之罪,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又編號5至8之罪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為114年4月22日,為各罪中最後判決之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是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
四、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寄送定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回函表示略以:希望法院從輕定刑;定應執行表中,缺少一案,請確認後再定應執行刑;編號4至8皆為同行為之犯罪,請依正常減刑的比例原則裁定等語,有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雄院國刑程114聲2683字第1141033396號函、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9至31頁)。
五、爰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綜合考量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係相類似之詐欺案件而罪質相似,犯罪日期均於111年4、5月間,犯罪手法類似,至於編號1所示之罪,則與其他罪的犯罪型態、時間與侵害法益明顯有別;另審酌受刑人依上述犯行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之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矯正必要性、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述希望能有他案一併定執行刑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有權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乃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執行檢察官,又受理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法院,其審查及裁定之範圍,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抗字第2482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交通過失致死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46號 111年8月3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19號 111年10月19日 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76號。 ⑵編號1~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2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5月25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7號 113年1月25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7號 113年3月7日 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64號。 ⑵編號2~3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4月。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4月13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5月18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67號 113年12月30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67號 114年2月5日 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303號。 5 詐欺 有期徒刑8月 111年5月12日~111年5月20日 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645號 114年4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645號 114年5月28日 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792號。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5月11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5月12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1年5月20日、1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