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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王怡盛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4年9月11日雄檢冠岱114執聲他2254字第114907975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在世為前提,倘其人已死亡,即同時喪失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其為訴訟主體之地位,已然不復存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為受判決之利益聲請再審),自無再為實體裁判之必要。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及受刑人王怡盛(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後,嗣於同年10月27日死亡一節,有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以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4年10月27日死亡證明書可查,故本件受裁定之主體已失其存在,而無再為實體裁判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異議人自113年3月27日經獲准保外醫治後,雖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以114年8月7日高監衛字第11411004410號函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異議人之保外醫治,並通知異議人須於114年8月14日返監執行,異議人雖因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停止執行而受否准,然異議人並未因此而再次入監服刑,而是自114年8月15日至同年10月27日止,仍持續前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接受治療,且自114年10月21日起住院接受治療而於同年10月27日在院死亡等節,則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14年12月26日高監戒字第11410017810號函以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115年1月6日高醫附法字第1140111087號函在卷可查,故異議人並未因檢察官否准其所提出之停止執行聲請,即因而再次入監服刑,而是在外持續接受治療,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