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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2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宥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宥庭因侵占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宥庭因侵占等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書)。及其教育、健康、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詳本院114年11月28日筆錄),素行(詳前科表)與其他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罪名及宣告刑 備 註 1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603號 陳宥庭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執行完畢 2 高雄地方法院 114年度易字第237號 陳宥庭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