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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3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雅芬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案號:114年度聲字第239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中,「有期徒刑1月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受刑人權益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