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淑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淑芬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共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吳淑芬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共九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及所述之教育、家庭、健康、經濟、工作狀況(詳本院114年4月9日筆錄),暨施用毒品具成癮性較易於短期內經查獲多次,而施用毒品犯行之最直接危害係施毒者本身健康,對社會大眾之危害性則低於竊盜、詐欺、搶奪、強盜等罪之犯罪特質。兼衡受刑人各次犯行為警查獲之經過、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素行(前科表)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 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2年3月10日 本院112年審易字第1181號 113年2月27日 同左 113年4月11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七月。 112年3月11日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九月。 112年11月5日 本院113年審易字第401號 113年6月26日 同左 113年8月5日 4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九月。 112年11月12日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2年11月5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2年11月13日 7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八月 112年3月13日 本院113年審易字第679號 113年6月26日 同左 113年8月5日 8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八月 112年11月20日採尿前96小時 本院113年審易字第1256號 113年12月11日 同左 114年1月17日 9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2年11月20日採尿前96小時 備註:上開編號1至7所示七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9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