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宥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宥哲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且包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不及於第三審之法律審及因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程序判決,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而上開之「該案」,則係指經判決確定且均符合數罪併罰之各案中最後宣示判決之案件,並以「諭知判決」之時間為準,而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時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39、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在卷可稽。惟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27號判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按:該案另判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即附表編號1部分),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判決上訴駁回(按:附表編號1、2部分均經上訴),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070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按:附表編號1、2部分均經上訴)。惟附表編號2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67號裁定,就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確定判決內關於本案受刑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即附表編號2部分),開始再審裁定確定,是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確定判決內關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已經失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恢復第二審程序,又因本案受刑人撤回對一審原判決事實、罪名、沒收之上訴,表明僅就「刑之部分」上訴,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僅就「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部分進行審理及審查其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並於114年2月5日以113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再判決「原判決中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㈡之「刑」部分及執行刑均撤銷。蕭宥哲上開宣告刑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經上訴而告確定,有該判決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從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上開再審裁定確定,就附表編號2部分恢復第二審程序,並以113年度再字第4號所為之判決,方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聲請意旨以原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確定判決列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有誤會。是以,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最後宣示判決之案件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2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故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且依據前揭說明,該再審判決雖僅就「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部分進行審理,然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包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故不影響上開認定,併此敘明。
四、依上,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是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本件聲請書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10月 有期徒刑1月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23日 110年7月3日至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4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4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1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7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07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48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