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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1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金鼎開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檢察官指揮之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金鼎開(下稱聲明異議人)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且目前仍在接受肺結核治療,無法入監服刑,而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職是,如聲請人主張其有不得收監之事由,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始得向法院聲請異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意旨不僅未敘明其究係針對何一指揮書為主張,且依據前開說明,其聲請程序依法亦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由檢察官審酌之,惟聲明異議人未先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即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無從審酌檢察官是否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