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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自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陳秋妏 (年籍詳卷)自訴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楊嘉泓律師吳哲華律師被 告 郭璽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張家川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郭璽因誹謗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9月30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裁判案由:誹謗等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