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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緝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76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77號114年度訴緝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永昌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6000號、第23328號、第27946號、90年度偵字第11450號、第11451號、第11742號、第12328號至第12343號、第13251號、第15830號、第19042號、90年度偵緝字第182號、91年度偵字第10810號、92年度偵字第3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114年度訴緝字第76號案件起訴意旨

被告陳永昌係前高雄縣(已改制為高雄市,下稱高雄縣)大寮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該鄉工程之設計監造及驗收等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國83年至85年間,林蓮香向棋圓營造有限公司借牌得標承作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共31件,林蓮香為免大寮鄉公所監工及驗收人員刁難,每隔幾件工程即結算一次,交付大寮鄉公所建設課課長、監工、驗收人員洪益弘、陳登文、被告、黃振發等人數千元不等之賄款,被告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之犯意,收受林蓮香所交付之賄款,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㈡114年度訴緝字第77號案件起訴意旨

被告原係高雄縣林園鄉公所(下稱林園鄉公所)建設課(於89年5月間改稱經建課)技士(於89年9月18日調至林園鄉公所環保課擔任技士),負責承辦林園鄉公所之鄉都市計劃、道路徵收開闢、建設工程發包及監工等公共工程相關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88年3月間,上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國田以電話向被告查詢林園鄉公所有無工程可指定由上吉土木包工業施作,被告明知工程預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工程,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雖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對外進行招標作業,然其作業程序仍須由林園鄉長根據該所內部登記之優良廠商名冊,指定三家特定土木包工業者,在指定之期日進行公開比價後,始能決定得標廠商,非其一人可單獨指定,仍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向陳國田詐稱有一件工程預算100萬元以下之工程可指定由上吉土木包工業施作,但須給付15萬元之佣金,致使陳國田陷於錯誤,誤信被告確欲指定一件林園鄉公所之工程予上吉土木包工業施作,而於同年3月間,攜帶15萬元現金至林園鄉公所外,交予被告收受。詎被告詐取該筆款項後,並未依約指定任何林園鄉公所之工程予上吉土木包工業施作,陳國田考量日後仍有賴被告爭取林園鄉公所之工程,且15萬元金額非鉅,因此未予追究。被告食髓知味,復於89年4月間,因承辦林園鄉公所之「西溪村道路排水溝等公共工程」、「林家村道路排水溝工程」、「林園村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等六件工程,乃承繼上開同一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主動以電話與陳國田聯繫,詐稱有六件工程預算總計達560萬元之工程可指定由上吉土木包工業施作,並出示相關工程資料予陳國田觀看,但要求須給付工程預算金額二成即112萬元之佣金,致使陳國田亦陷於錯誤,誤信被告確欲指定該六件高雄縣林園鄉公所之工程予上吉土木包工業施作,而於89年4月14日,扣除先前給付之佣金15萬元,匯款97萬元至被告於高雄縣○○鄉○○○設○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被告則於同日立即自上開帳戶內領出該筆佣金。詎被告詐取該筆款項後,上開六件林園鄉公所之工程,經由林園鄉長根據該所內部登記之優良廠商名冊,所指定參與限制性招標之三家土木包工業,均未包括上吉土木包工業,且其中之「西溪村道路排水溝等公共工程」、「林家村道路排水溝工程」及「林園村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於89年5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林園鄉公所進行公開比價後,係分別由新寶土木包工業、永耀營造有限公司得標,被告為避免陳國田向其索回佣金,遂將該三件工程之得標廠商等相關資料告知陳國田,媒介陳國田與新寶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劉萬成、永耀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茗松達成協議,以代為支付工程款稅金及給付工程盈餘二成之條件,由上吉土木包工業轉包施作該三件工程,而該三件工程均已於89年6、7月間,由上吉土木包工業分別完工,陳國田並自新寶土木包工業、永耀營造有限公司處領得工程款。嗣因被告遲未指定或媒介其他三件高雄縣林園鄉公所之工程予上吉土木包工業施作,且經陳國田屢次向被告索回未指定或媒介其他三件工程之佣金60萬元,被告均拒不返還,陳國田具狀向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提出詐欺罪嫌之告訴,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㈢114年度訴緝字第78號案件起訴意旨⒈被告自87年6月5日起任職林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公共

工程之發包、監工及驗收等業務(被告已於89年9月18日調任環保課技士);吳啟文自83年5月間起任職林園鄉公所建設(經建)課技士,亦負責公共工程之發包、監工及驗收等業務。兩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告自89年8月間起,開始負責「林園工業區隔離綠帶植栽綠化工程」之監工工作,迄同年9月18日調動為止,所負責已開工之部分為東區部分。嗣吳啟文則自9月18日後,接續被告負責該工程之監工,迄本件事發勘驗之日止(即同年10月20日間),所負責部分則包括東區及北區工地。

⒉林園鄉公所前於86年間委託毅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毅

庭公司)設計、監造「林園工業區隔離綠帶植栽綠化工程」,設計監造費共140萬元,主要設計項目包括:「土木工程」及「植栽」兩部分,並分北區、東一區、東二區、東三區、南一區、南二區、南三區等七個區域施工,預算書編列之工程總經費為新台幣1億3543萬元;惟因故延宕,該工程遲至88年11月間始由鄉公所承辦技士即被告辦理第一次招標,復因故流標後,再於88年12月3日繼續辦理第二次招標後,始由曜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曜鴻公司)以8468萬元得標承包該工程。曜鴻公司並於88年12月14日與林園鄉公所簽訂工程名稱為「林園工業區隔離綠帶植栽綠化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按該合約書之約定,曜鴻公司係與全中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中福公司)協議共同參與本件投標,其中由曜鴻公司負責「土木工程發包及消防工程發包」等二部分(按「土木工程發包費」之總價為59,013,582.81元,「消防工程發包費」之總價為1,605,529元),而全中福公司則負責「植栽工程發包」部分(按「植栽工程發包費」之總價為24,060,887元)。在施工過程,曜鴻公司明知依工程合約書第21條規定:「乙方(即指曜鴻公司)私自將本工程轉讓他人承包,甲方(即指林園鄉公所)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不得轉包規定,卻分別將『全區植栽部分』、『東區土方工程部分(包括:東二區、東三區)』、『北區土方工程部分』等三部分均違約轉包予成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毫公司)、鑫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亨公司)、益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益利公司),而違約在先。其中,曜鴻公司將該工程之『全區植栽工程部份』轉包予成毫公司,成毫公司並自89年9月間開始於北區施工。又曜鴻公司將『東區土方工程部分』(包括:東二區、東三區)以回填土方每立方公尺四十二元之價格轉包予鑫亨公司(按代表人為侯英良)承作,鑫亨公司並於89年8月21日間開始在「東二區」施工、填土,同年9月19日曜鴻公司與鑫亨公司始補行簽訂轉包合約。另外,曜鴻公司則另將『北區土方工程部分』,轉包予李國文透過案外人李文通(即林園鄉鄉民代表)向黃丈益所借牌之益利公司承作(按登記之負責人為黃丈益,然實際上為空頭公司),曜鴻公司並於89年9月1日以回填土方每立方公尺50元之價格與益利公司簽約,惟實際之『北區土方工程部分』均由李國文自89年9月5日開始施工。

⒊按『東區土方工程部分』(包括:東二區、東三區),鑫亨公

司自89年8月21日起開始於東二區施工,主要施工項目即為「回填土方、地表清除、整地」,施工期間由受林園鄉公所委託監造之毅庭公司所派之監工王清榮及林園鄉公所技士即被告分別負責監工,王清榮應負責製作監工日報表,被告則代表林園鄉公所負責現場實際之監督,並應每日審核監工日報表,復於每週彙整一週之監工日報表後,轉呈林園鄉公所經建課課長以逐級上呈審核。然被告明知本應依職權在現場依法令及合約規定妥適監督,並應據實填載、審核每日監工報表,復於每週彙整後繳返林園鄉公所審核。而被告、吳啟文、鑫亨公司侯英良等人,明知按照工程設計圖中「東②區隔離綠帶土方斷面圖」(即工程設計圖中第51之20張,註記為:「20/51」,附於工程合約書內)之說明,東②區需填方23049立方公尺、挖方23公尺,二相合計,合計即應自外購買、運入23026立方公尺之砂質土壤填入東②區,且明知「植樹工程施工說明書」,第二章第一項關於「土壤」之規定:「⑵工程圖說上註明需「換(客)土」或「填土」項目所採用之土壤,係取自工地以外,排水良好之砂質土壤」,詎施工之鑫亨公司負責人侯英良明知已經以「借土填方」每立方公尺42元之價格向曜鴻公司取得轉包土方工程,本應依合約、設計圖向外購買符合合約條件之砂質土壤填方,卻為節省施工成本及牟取額外利益,竟於89年8月20日由侯英良出面與鴻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林公司)之負責人張森林簽訂契約,以115萬元之清運費用承攬鴻林公司所拆除高雄港第37之2、38之2、39之2號等碼頭倉庫之建築廢棄物之清運業務,自89年8月21日起,迄同年9月16日止,將該碼頭倉庫拆除後之建築廢棄物(含有大量混擬土塊、磚塊、電線、塑膠袋、鋼筋等各式垃圾),運送回填至林園工業區東二區、東三區內之工地,合計清運數量至少達5130立方公尺以上,此部分即至少節省購買土方之成本達215,460元以上(即5130立方公尺×42元=215,460元),加計侯英良反而對外向鴻林公司承攬建築廢棄物之清運,又向鴻林公司收取115萬元之處理費,鑫亨公司本應購買填土填方,卻將建築廢棄物載入,一來一往即至少獲利1,365,460元以上(即215,460元+115萬元=1,365,460元)。又被告、吳啟文身為鄉公所監工技士,基於圖利鑫亨公司之意思,竟於監工期間,始終未要求監造公司之監工王清榮據實製作監工日誌,又在明知有場外建築廢棄物進入之明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情況下,竟然未予制止,反而任令非法之建築廢棄物填入東二區,意圖為鑫亨公司、侯英良等謀取不法利益,即圖私人不法利益達1,365,460元以上。

⒋嗣經雄檢檢察官接獲檢舉後,於89年10月16日14時許,指揮

高雄縣調查站、環保署稽查督察大隊南區隊、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環保警察保警察隊第三中隊始在高雄縣林園鄉溪洲村溪洲二路林園工業區綠帶工程工地內,當場查獲戴金振雇用劉進和、黃振豐、黃敏忠、黃天財等人(另經不起訴處分)分別駕駛挖土機、營業大貨車等正開挖、載運原本已經埋入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矽酸鈣爐渣」離開現場,復經環保署南區稽查督察大隊於89年10月20日在現址稽查採樣地下水,北區部分化驗結果PH值均達11.9到為12.6之間,而屬於地下水已達強鹼性之程度(尤其其中一處地下水PH值已經達12點6,而更已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12.5之標準值,及總鋅檢測值163mg/l亦已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標準值25mg/l),均已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嚴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致生公共危險,始悉上情。

⒌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之事

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及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前段之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4年7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就其被訴前揭案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附表 :棋圓營造公司(林蓮香)圍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編號 工程名稱 比價日期 工程底價 得標金額 比 例 參與標案廠商 1 內坑村AC道路工程 83年6 月15日 229100 228000 99.52% 建進、吉鴻 2 內坑村PC路面及水溝壁增高工程 83年6 月15日 174000 173500 99.71% 建進、吉鴻 3 內坑村排水工程 83年6 月15日 87500 87000 99.43% 建進、吉鴻 4 琉球村柏油道路工程 83年6 月8 日 342000 341000 99.71% 建進、吉鴻 5 上寮村道路護坡工程 83年6 月15日 287600 286000 99.44% 建進、吉鴻 6 本鄉新厝村柏油路面工程 83年11月14日 473600 473000 99.87% 建進、吉鴻 7 內坑鄉、大寮村等道路柏油工程 83年5 月14日 0000000 0000000 99.32% 穩隆、大名 8 後庄村民族路73 巷30之11號排水溝工程 83年6 月14日 287000 286000 99.65% 建進、吉鴻 9 中庄村仁愛路拓寬工程 83年6 月23日 712000 711000 99.86% 建進、吉鴻 10 永芳村排水溝工程 83年9 月30日 422000 421000 99.76% 信昌、良吉 11 中庄村排水箱涵工程 83年10月1 日 815000 813000 99.75% 建進、吉鴻 12 新厝村林內路擋土牆工程 84年1 月12日 614000 613500 99.92% 建進、吉鴻 13 上寮村排水溝改善工程 84年1 月19日 477000 476500 99.90% 建進、吉鴻 14 本鄉會社村柏油路面工程 84年1 月26日 456000 455000 99.78% 建進、吉鴻 15 三隆村28之14前之道路排水溝 84年1 月26日 480000 478800 99.75% 建進、吉鴻 16 大寮村排水溝工程 85年2 月14日 482000 481000 99.79% 建進、吉鴻 17 大寮鄉永芳國小排水溝改善工程 85年2 月14日 227200 227000 99.91% 建進、吉鴻 18 前庄村中正路88巷176號排水溝及道路 85年2 月14日 384000 383500 99.87% 建進、吉鴻 19 大寮村排水溝改善工程 85年3 月4 日 608000 607000 99.84% 建進、吉鴻 20 中庄村仁愛路40巷2號前排水溝工程 85年3 月4 日 480000 479000 99.79% 建進、吉鴻 21 內坑村關帝廟廟邊護欄工程 85年3 月8 日 463000 463000 100% 建進、吉鴻 22 興厝村柏油路面工程 85年3 月8 日 482000 481000 99.79% 建進、吉鴻 23 溪寮村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 84年5 月2 日 0000000 0000000 99.81% 建進、吉鴻 24 溪寮村溪寮國小旁之大排水溝及橋墩工程 85年5 月11日 288200 287000 99.58% 建進、吉鴻 25 本鄉山頂村內排水溝改善工程 85年5 月17日 968000 967000 99.90% 建進、吉鴻 26 本鄉高雄監獄旁道路改善工程 85年6 月4 日 597000 595500 99.75% 建進、吉鴻 27 大寮村大寮路130至127號排水溝小型工程 84年6 月28日 289000 285700 99.86% 建進、吉鴻 28 本鄉內坑村六和路道路及排水溝改善工程 84年7 月14日 883000 880000 99.66% 建進、吉鴻 29 新厝村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84年7 月14日 792000 790000 99.75% 建進、吉鴻 30 大寮村道路改善工程 85年8 月7 日 524000 523000 99.81% 建進、吉鴻 31 新厝村張簡榮三田園前道路護坡修護工程 85年8 月21日 266000 265000 99.62% 建進、吉鴻 00000000 00000000 99.71%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