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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振浩指定辯護人 蘇鴻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處分如下:

主 文命何振浩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後釋放。

理 由處分理由如下: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嫌疑重大。而本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故得認本案偵查已屬完備,被告已無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的羈押原因,惟被告前有1次通緝之紀錄,佐以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仍認被告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惟衡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僅位居依他人指示販毒之角色、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羈押係對於人身自由重大限制之強制處分等各因素,本院認得以限制住居之手段替代羈押,命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變更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