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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君航

羅寶君選任辯護人 湯雅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218號、113年度偵字第33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戴君航、羅寶君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粟威穆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