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73號
114年度訴字第19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金慈指定辯護人 顏子涵律師(114年度金訴字第373號部分)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21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9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114年度金訴字第373號部分:
被告陳金慈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不詳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8年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告訴人陳盧秀蘭,佯裝其為敘利亞軍隊小隊長,對告訴人陳盧秀蘭佯稱:需要資金返回美國云云,致告訴人陳盧秀蘭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8日12時4分許,在嘉義縣○○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泰分行,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32萬至上開帳戶內。嗣告訴人陳盧秀蘭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㈡114年度訴字第197號部分:
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予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後,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之工作,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及方式,由某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款項至上開帳戶,再由被告依某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轉帳或操作ATM提款機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並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該詐欺集團得遂行詐欺犯罪。因認被告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3年12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278號案件中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部分,與114年度金訴字第373號之犯罪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聲請併案審理,惟被告114年度金訴字第373號被訴事實業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已如前述,則上開移送併案意旨所指被告之行為,即難認與本案有何同一案件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還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孟葳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1 李昭玲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社群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李昭玲,以「William」名義佯裝為在莫斯科作工程之人,對告訴人李昭玲佯稱:要將貴重禮物包裹寄到臺灣,需要收取運費云云,致告訴人李昭玲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2日15時14分許匯款3萬1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2 周垂鳳鸞 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通訊軟體假冒越南同鄉「阿鸞」名義,對告訴人周垂鳳鸞佯稱:國外朋友發生事故要寄錢回臺灣有問題,要其幫忙收件並先支付相關費用云云,致告訴人周垂鳳鸞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3日10時17分許匯款12萬2291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3 賴芳如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賴芳如,佯裝其為在敘利亞服務之美國軍醫,對告訴人賴芳如佯稱:需要退休金移轉費用云云,致告訴人賴芳如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4日10時35分許匯款30萬9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4 莊素芬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莊素芬,以「Astin Festse」名義佯裝其為在敘利亞服務之美國軍醫,對告訴人莊素芬佯稱:退休需一筆移轉費用,要寄送裝有退休金文件之盒子予其幫忙領取,但盒子遭海關扣住,需匯款才能拿到云云,致告訴人莊素芬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4日15時42分許匯款10萬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5 陶慧箏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陶慧箏,佯裝其為同鄉在國外駐軍之男子,對告訴人陶慧箏佯稱:要將裝有退休金盒子寄送予其幫忙領取,但遭海關扣住,需匯款才能拿到云云,致告訴人陶慧箏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5日11時44分許,匯款18萬15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6 戴君華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戴君華,佯裝其為在國外戰地服務之美國軍官醫,對告訴人戴君華佯稱:會先將退休金裝入盒子寄來臺灣,退休後會來臺灣一起生活,但要先支付機票錢云云,致告訴人戴君華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5日14時19分許匯款18萬2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7 陳盧秀蘭 (退併辦) 某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告訴人陳盧秀蘭,佯裝其為敘利亞軍隊小隊長,對告訴人陳盧秀蘭佯稱:需要資金返回美國云云,致告訴人陳盧秀蘭陷於錯誤,於108年2月18日12時4分許匯款32萬至被告上開帳戶內。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轉帳或ATM提領金額 1 108年2月13日11時46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臨櫃轉帳9萬3600元 2 108年2月13日18時11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 108年2月13日18時12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4 108年2月14日11時34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5 108年2月14日11時35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6 108年2月22日19時19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 2萬元 7 108年2月22日19時2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 2萬元 8 108年2月23 日13時55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9 108年2月23日13時56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2萬元 10 108年2月24日14時48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B2(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台新銀行) 3000元 11 108年2月24日14時50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B2(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台新銀行) 1萬元 12 至108年2月24日14時55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B2(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台新銀行) 2萬元 13 108年2月25日15時48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14 108年2月25日15時49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15 108年2月25日15時50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16 108年2月25日15時50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17 108年2月26日15時2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 2萬元 18 108年2月26日15時22分 高雄市○○區○○○路號176(合庫銀行東高雄分行 2萬元 19 108年2月27日9時9分 屏東縣○○市○○里○路00號(統一統棒門市中信銀) 2萬元 20 108年2月28日16時52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 3000元 21 108年2月28日16時5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 2萬元 22 108年2月28日16時5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 2萬元 23 108年3月1日7時28分 屏東縣○○市○○里○路00號(統一統棒門市中信銀) 2萬元 24 108年3月2日14時57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25 108年3月2日14時58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26 108年3月2日14時59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27 108年3月2日15時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28 108年3月4日19時16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29 108年3月4日19時17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0 108年3月4日19時18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1 108年3月5日11時16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2 108年3月5日11時17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3 108年3月5日11時18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4 108年3月5日11時19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5 108年3月9日15時10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6 108年3月9日15時11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7 108年3月9日15時12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8 108年3月9日15時13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39 108年3月14日14時2分 屏東縣○○市○○路00號1樓(屏東永安郵局) 2萬元 40 108年3月14日14時4分 屏東縣○○市○○路00號1樓(屏東永安郵局) 2萬元 41 108年3月15日18時11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42 108年3月15日18時12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43 108年3月15日18時13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 44 108年3月15日18時14分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