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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銘富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黃銘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