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夢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57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魏夢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