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耀文選任辯護人 徐弘儒律師

王永菖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耀文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耀文(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諭知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惟因近日突遭房東收回,並要求被告將戶籍遷出,被告目前已搬離該處,暫時遷入兄長張崴竣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所,請求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該址等語。

二、按限制住居之處分,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日後能按時接受審判或執行,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故考量解除限制住居與否,自應以上開目的是否受影響為判斷依據,是其重點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倘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法院應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本案在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諭知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此有本院114年8月28日訊問筆錄、114年度聲羈字第109號刑事裁定在卷可佐,而被告因前情而搬離該處,暫時遷入其兄長張崴竣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所一節,業據被告具狀陳明在卷,並有被告提出之戶口名簿影本為證。本院審酌對被告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於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日後能按時接受審判或執行,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則被告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是本件被告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一誠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