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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4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鈺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4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顏鈺珊犯如附表三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負擔。

事 實顏鈺珊自民國110年3月15日起,在方齊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2,下稱方齊公司)任職擔任專員乙職,負責租屋管理及收取押、租金、水電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及為方齊公司處理租屋事務之人,竟分為下列犯行:

一、於洽辦如附表一所示租賃標的之租屋簽約事宜時,明知依方齊公司與房東之約定,房屋租金係每月繳交,無年繳或半年繳優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損害本人之利益,未經方齊公司及房東之授權或同意,逕自於與如附表一所示房客簽約或續約時,向各該房客(附表一編號15、17、18、19、32除外)宣稱有年繳或半年繳優惠價,而向附表一所示房客收取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901,300元,因此短收租金合計149,400元,並將所收取之租金據為己有,未繳回方齊公司,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二、顏鈺珊明知房客張祐維承租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後室房屋(房東為江俊和)之租期自111年9月1日起至至112年8月31日止(張祐維於112年5月31日提前終止租約,接續之房客為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傅柏勝),並無延長租約之情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註記「契約延長至112年9月30日」,並在前開註記文字旁偽造「張祐維」署押及指印各1枚,以示張祐維同意延長租約期限意思之私文書,並持之交予方齊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張祐維及方齊公司辦理租屋管理之正確性。

三、顏鈺珊另明知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房客莊瓊慧承租高雄市○○區○○街00號8樓2號房房屋(房東為曾雅蓉)之租期係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並續約延長租期至113年3月31日,且莊瓊慧並無終止租約之意,前開房屋實際住居使用人均為莊瓊慧,並非蔣美珉,竟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在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租賃終止書上偽造「莊瓊慧」署押及印文各2枚,以示莊瓊慧同意終止租約意思之私文書,並接續在附表二編號3、4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蔣美珉」署押及指印各8枚,以示蔣美珉同意承租上址房屋意思之私文書,並持之交予方齊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莊瓊慧、蔣美珉及方齊公司辦理租屋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方齊公司於112年9月間察覺有異,經顏鈺珊坦承挪用並繳回部分款項,而悉上情。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顏鈺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訴字卷第46、5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方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瀞文於警詢及偵查中(警卷第7至10頁;偵一卷第29至31頁)、證人即被害人張祐維、莊瓊慧、蔣美珉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偵二卷第53至57頁),復有被告112年9月22日簽立之占用租金明細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租金差額計算明細、被告書立之確認書(租金差額)等件在卷可參(警卷第12至26、83至85頁),又事實欄一部分,尚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列證據;事實欄二部分,尚有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673至674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675至679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681至687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689至391頁);事實欄三部分,尚有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727至728頁)、承租人為莊瓊慧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貼有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729至733頁)、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租賃終止書(警卷第735頁)、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743至747、749至753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755至757頁)等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如事實欄一、附表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與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如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如事實欄三、附表二編號2、3、4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㈡被告如事實欄二、三所示偽造署押之行為,均為各該偽造文

書之部分行為;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均為各該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先後多次對附表一所示房客表示租金若半年繳或年繳可優惠折價,因而短收租金並先後多次侵占如附表一所示租金之舉,及如事實欄三所示多次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4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各係本於單一犯意,利用職務上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均係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係以一行為觸犯業務侵占罪及背信罪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㈢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犯業務侵占罪(1罪)、如事實欄二、三所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

,竟利用職務之便,為前開業務侵占、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已償還部分款項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詳下述),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自陳為應付家庭開銷始犯本案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造成財產損失之數額,及被告於本院自述之學歷、工作、收入及家庭生活狀況(見訴字卷第71頁)、無前科之素行(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復參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態樣、方法、動機之相似程度,及審酌其犯罪時間相近、手法、侵害法益等關連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惟念被告尚知坦承犯行,且已自行賠償部分款項,並與告訴人以1,266,200元調解成立,給付條件如附表四所示,且均如期履行中,告訴人方齊公司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此經告訴人方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訴字卷第72頁),並有高雄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偵二卷第8頁)、本院114年4月16日電話紀錄查詢表(審訴卷第23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後已知悔悟,並能適當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則被告經此科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如實履行調解條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依附表四所示調解書之條件向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於緩刑期間未履行前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編號2至4之偽造私文書上所偽造如「偽造之署押、印文」欄所示署名、指印及印文,為偽造之署押及偽造之印文,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於被告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已交付告訴人方齊公司而非被告所有,是就上開部分均不諭知沒收。

㈡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侵占之款項,固屬其犯罪所得,然考量

被告已自行賠償部分款項並又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如前述,如就此部分再諭知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愉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表一:

編號 租屋標的及房東姓名 承租期間及每月租金(新臺幣) 房客姓名 收取租金金額 短收租金金額 證據出處 1 高雄市○○區○○街00號7樓1號房,曾雅蓉 112年2月2日起至113年2月1日止,7,000元 石軒中 77,000元 7,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61至6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63至67頁)、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69至82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83至85頁) 2 高雄市○○區○○街00號7樓3號房,曾雅蓉 111年10月5日起至112年10月4日止(續租延長租期至113年4月4日),8,000元 許惠傑 45,000元 3,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87至8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89至9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照片(警卷第95至99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101至105頁) 3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6樓A房,林建中 112年2月16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5,600元 林文芊 63,000元 4,2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107至10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109至11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警卷第115至12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123至125頁) 4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6樓C房,林建中 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5,200元 張顥瀗 60,000元 2,4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127至12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129至13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照片(警卷第135至143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145至147頁) 5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6樓D房,林建中 112年5月11日起至113年5月10日止,5,000元 孫嘉苓 55,000元 5,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149至15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151至15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照片(警卷第157至16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163至165頁) 6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7樓D房,林建中 112年3月1日起至113年2月28日止,5,000元 鄭連富 55,000元 5,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167至16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169至17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照片(警卷第175至179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181至183頁) 7 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1號房,范智堯 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5,500元 顏司辰 60,500元 5,5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185至18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187至19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照片(警卷第193至20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203至205頁) 8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1號房,田志芬 112年1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5,000元 李麗華 26,000元 4,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207至20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209至21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照片(警卷第215至222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223至225頁) 9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6號房,田志芬 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5,000元 余家瑄 55,000元 5,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227至22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229至23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照片(警卷第235至24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243至245頁) 10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2號房,田志芬 112年2月21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5,300元 陳思綺 58,000元 5,6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247至2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249至25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255至259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261至263頁) 11 高雄市○○區○○街00號5樓1號房,田志芬 112年8月11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5,200元 黃睿詮 57,400元 5,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265至26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267至27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73至277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279至281頁) 12 高雄市○○區○○街00號5樓6號房,田志芬 112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5,000元 江欣哲 55,000元 5,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283至284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285至289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91至295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297至299頁) 13 高雄市○○區○○路0段000○0號2樓D房,田志芬 112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5,500元 蔡昊呈 60,500元 5,5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301至30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03至307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309至315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317至319頁) 14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前室,江俊和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7,500元 楊雅翔 84,000元 6,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321至32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23至327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329至336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337至339頁) 15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後室,江俊和 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續租延長租期至113年1月31日),5,500元 許綉蘴 38,500元 無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341至34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43至347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349至353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355至357頁) 16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後室,江俊和 112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5,600元 傅冠錞 62,000元 5,2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359至36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61至36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367至376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377至379頁) 17 高雄市○○區○○街00號4樓2號房,賴麗霞 112年5月11日起至113年5月10日止,3,000元 黃玟玲 36,000元 無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381至38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383至387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389至40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403至405頁) 18 高雄市○○區○○街00號4樓5號房,賴麗霞 112年1月11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4,000元 潘冠宇 48,000元 無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407至40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409至41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415至419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421至423頁) 19 高雄市○○區○○街00號4樓1號房,賴麗霞 112年9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6,000元 余琍 72,000元 無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425至42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427至43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433至440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441至443頁) 20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洪彩涵 112年9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5,000元 潘倩儀 28,000元 2,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445至44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447至45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453至459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461至463頁) 21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樓後房,張德沛 112年2月11日起至113年2月10日止,4,300元 謝導坤 43,300元 8,3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465至46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467至47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473至48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483至485頁) 22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前房,張德沛 112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6,200元 洪亦宣 68,200元 6,2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487至48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489至49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495至50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503至505頁) 23 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5樓2號房,蔡沛芸 112年2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4,800元 陳湘怡 52,800元 4,8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507至50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509至51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517至524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525至527頁) 24 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5樓3號房,蔡沛芸 112年7月11日起至113年7月10日止,5,500元 成柏緯 61,000元 5,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529至53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531至53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537至54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543至545頁) 25 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5樓3號房,王亮雲 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5,700元 劉懿真 32,000元 2,2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547至5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549至55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555至559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561至563頁) 26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樓1號房,李孟勤 112年8月11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5,700元 張鎔伊 63,400元 5,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568至56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567至57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573至577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579至581頁) 27 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1,1號房,洪偉文 112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8,000元 陳曦庭 88,000元 8,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583至584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585至589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591至593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595至597頁) 28 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1,9號房,洪偉文 112年5月5日起至113年5月4日止,8,000元 邱雯舲 45,000元 3,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599至600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601至60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607至612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613至615頁) 29 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3號房,林建清 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4,800元 劉家維 55,200元 2,4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617至61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619至62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625至629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631至633頁) 30 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33,郭雅文 112年9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9,000元 張克平 85,000元 9,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635至63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637至64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照片(警卷第643至649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651至653頁) 31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4樓2號房,林建清 112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4,500元 廖經立 49,500元 4,5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655至65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657至66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663至667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669至671頁) 32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後室,江俊和 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實際承租起日為112年6月初某日),5,600元 傅柏勝 33,600元 無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701至70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70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705至706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707至709頁) 33 高雄市○○區○○街00號5樓2號房,田志芬 112年9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5,000元 王昱龍 56,400元 3,6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711至71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警卷第713至717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719至721頁)、被告書立之確認書(警卷第723至725頁) 34 高雄市○○區○○街00號8樓2號房,曾雅蓉 111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續租延長租期至113年3月31日),7,000元 莊瓊慧 72,000元 12,000元 房地產租賃管理授權書(警卷第727至72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貼有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729至733頁) 侵占金額總計:1,901,300元 短收金額總計:149,400元附表二:

編號 文件名稱 租賃標的物 偽造之署押、印文 1 立約日期111年5月20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後室房屋 「張祐維」署名1枚、指印1枚 2 簽立日期111年4月15日之租賃終止書 高雄市○○區○○街00號「7樓」(租賃終止書誤載,正確應為高雄市○○區○○街00號8樓2號) 「莊瓊慧」署名2枚、「莊瓊慧」印文2枚 3 立約日期111年5月21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高雄市○○區○○街00號8樓2號 「蔣美珉」署名4枚、指印4枚 4 立約日期112年6月1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高雄市○○區○○街00號8樓2號 「蔣美珉」署名4枚、指印4枚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事實欄一、附表一所示 顏鈺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如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所示 顏鈺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偽造之署押、印文」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之。 3 如事實欄三、附表二編號2、3、4所示 顏鈺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2、3、4「偽造之署押、印文」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及印文,均沒收之。

附表四:

應履行條件 聲請人(即被告顏鈺珊)賠付新臺幣(以下同)壹佰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整予相對人(即告訴人方齊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其中參拾肆萬元整已於調解成立前交付予相對人,不另立據。餘款玖拾貳萬陸仟貳佰元整共分二十五期給付,付款期間自民國113年6月起至115年6月止,以每月為一期,付款日期為每月25日前,除最末期付款金額為伍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整外,其餘每期付款金額均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付款方式均匯入相對人指定帳戶内。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不履行,視同全部到期。 註:上開內容,與高雄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內容之第一項相同。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