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家偉
居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連家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