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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連家偉

居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連家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