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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岱樺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葛光輝律師李銘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岱樺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高雄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岱樺(下稱聲請人)原居所為高雄市○○區○○街00號,由聲請人與母親、胞妹林岱縝共同居住,因聲請人被諭知限制住居,且以林岱縝與聲請人均係被告,如同住恐有勾串共犯之虞為由,命聲請人限制住居於仁義街以外其他地點,聲請人遂搬離仁義街住所,並陸續變更居所至高雄市○○區○○路0號14樓之2、高雄市○○區○○巷000號;惟聲請人業經偵查終結起訴,與林岱縝不生勾串問題;且聲請人借住在外,寄人籬下,多次低聲下氣商借住居地點,另聲請人長期茹素,餐食皆由同住家人支應,亦與同住家人彼此照料生活起居,而自民國114年2月21日限制住居起迄今,諸多生活及飲食不便,已影響國會議員及公務運作執行,又聲請人母親已年近八十,長達半年借住在外期間,無法陪伴母親,聲請人甚感思念,爰請求同意聲請人得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號等語(見訴三卷第231頁至第232頁、第462頁)。

二、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檢察官於偵查中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之舉,有勾串證人被告之虞,且所犯為五年以上貪污重罪,經常併有逃亡之虞,諭知交保新臺幣100萬元,並限制住居在北市○○區○○路000號(立法院台北會館)(之後有新住所要陳報,今日辦保後可以由執行人員陪同回家收拾行李),並限制出境、出海,偵査期間禁止舆相關被告、證人等接觸,不得對外洩漏偵査中之機密。」(見偵一卷第13頁)。

㈡、本院審核卷證,其中公費助理周忠信、林弘文、連亞溱、黃志強均坦承有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至於被告有無與黃麗雪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而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有待法院逐項審理;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參以被告曾至國外留學,具有相當能力得在國外生活,是以原限制被告住居之原因仍存在。

㈢、檢察官雖主張:聲請人與林岱縝屬於共同被告,同住恐有串證之虞;如果聲請人要與母親同住,是否有其他安排,予以尊重,但反對聲請人與林岱縝同住等語(見訴三卷第462頁;114年度聲他字第1533號卷第5頁)。然:

1、檢察官前揭諭知限制住居之理由中,已揭示聲請人於「偵査期間禁止舆相關被告、證人等接觸」;現聲請人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林岱縝亦由檢察官追加起訴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8004、8008、8473、12854、14929、14930、20641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8

473、31369號追加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以現階段檢察官既已偵查完畢,認為聲請人與林岱縝犯罪嫌疑重大,而提起公訴,其等供述不一,應僅為證據評價與取捨,實難以此要求親姊妹之聲請人與林岱縝於審判期間,全然無法接觸。

2、再者,聲請人對於限制住居乙節,並無意見,僅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點至高雄市○○區○○街00號。參酌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限制住居係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而本案尚有對聲請人為具保、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佐以現行科技發達,縱使聲請人與林岱縝未同住,若其等有心串證時,可持用他人行動電話或電腦上網使用LINE等通訊軟體,亦能達到勾串之目的,是以檢察官僅憑聲請人與林岱縝恐有串證之虞,而禁止變更聲請人之限制住居地,有違比例原則中之合適性原則。

3、復斟酌檢察官諭知限制住居時,有表示「今日辦保後可以由執行人員陪同回家收拾行李」乙節,足認聲請人臨時離家,僅短暫時間可以收拾行李,其之居家用品皆在高雄市○○區○○街00號,家人亦無法完整代其拿取等情,益徵聲請人主張此諸多生活及飲食不便,已影響國會議員及公務運作執行,實非無稽。

㈣、參諸上情,本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居住自由,認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