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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114年度訴字第4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素英輔 佐 人 林歆雅選任辯護人 郭蔧萱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621、2619、2620、2622、2623、2624、2625、2626、2630、2631號),本院合併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丁素英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及附表四編號1至6、8至17所示之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素英與林能崇(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為夫妻,分為坤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坤桓公司)、益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益清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共同經營坤桓公司、益清公司,另以翟威能(所涉詐欺取財等犯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家億公司)登記負責人,丁素英與林能崇則為實際負責人,並負責上開公司會計事務。丁素英與林能崇承攬下列工程:

㈠以益清公司為承攬人,於民國97年起向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現已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下稱高雄港務分公司)承攬「高雄港中島區洗車池新建工程」、「118-119碼頭廠地照明設備改善工程(於民國97年8月19日簽訂工程契約)」;以家億公司為承攬人,向高雄港務分公司承攬「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100年3月9日簽訂工程契約)」、「55號碼頭洗車池新建工程(100年3月9日簽訂工程契約)」。

㈡以家億公司為承攬人,100年3月間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下稱

高雄市水利局)承攬「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2標A區工程」,另以益清公司為承攬人「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2標C區工程(100年7月8日簽訂工程契約)」。

㈢以益清公司、家億公司為承攬人,於96年起向高雄市政府工

務局養護工程處(下稱高雄市養工處)承攬附表三之1所示工程。

二、丁素英與林能崇因公司經營不善,竟共同為下列行為:㈠與高雄港務分公司承攬工程部分:

1.明知向高雄港務分公司承攬之「高雄港中島區洗車池新建工程」所簽立契約規定,得標廠商均須繳交新臺幣(下同)233萬8000元工程履約保證金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作為質押,丁素英遂自益清公司所有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提領233萬8000元,並向華南銀行申請開立定期存款存單4張(每張定存單金額為58萬4500元,存單號碼分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詎丁素英與林能崇因恐無法履約完成上開工程,該履約保證金即會遭高雄港務分公司沒入,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素英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上開存單號碼為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後交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人員辦理質押,而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行使。嗣丁素英於98年9月4日前某日,以前承攬高雄港務分公司工程取得之真正「質權消滅通知書」(上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關防」印文),使用立可白塗蓋「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欄位內容,再掃描影印出「質權消滅通知書」後即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存單種類等欄位手寫填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變造「質權消滅通知書」)而變造之,再於98年9月4日持真正存單號碼為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及變造「質權消滅通知書」,向華南銀行承辦人員佯稱提前解約等語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取回上開58萬4500元履約保證金,取得免於負擔履約保證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高雄港務分公司、華南銀行。

2.明知向高雄港務分公司承攬之「118-119碼頭廠地照明設備改善工程」所簽立契約規定,得標廠商均須繳交18萬9705元工程保固保證金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作為質押,丁素英遂自益清公司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提領18萬9705元,並向華南銀行申請開立定期存款存單1張(定存單金額為18萬9705元,存單號碼為0000000)。詎丁素英與林能崇因恐無法履約完成上開工程,該履約保證金即會遭高雄港務分公司沒入,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素英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上開存單號碼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交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人員辦理質押,而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行使。嗣丁素英於99年9月23日前某日,以前承攬高雄港務分公司工程取得之真正「質權消滅通知書」(上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關防」印文),使用立可白塗蓋「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欄位內容,再掃描影印出「質權消滅通知書」後即在該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存單種類等欄位手寫填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變造「質權消滅通知書」)而變造之,再於99年9月23日持真正存單號碼為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及變造之「質權消滅通知書」,向華南銀行承辦人員佯稱提前解約等語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取回上開18萬9705元保固保證金,取得免於負擔履約保固保證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高雄港務分公司、華南銀行。

3.明知向高雄港務分公司承攬之「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所簽立契約規定,得標廠商均須繳交436萬6000元工程履約保證金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作為質押,丁素英遂自家億公司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提領436萬6000元,並向華南銀行申請開立定期存款存單4張(每張定存單金額為109萬1500元,存單號碼分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詎丁素英與林能崇因恐無法履約完成上開工程,該履約保證金即會遭高雄港務分公司沒入,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素英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上開存單號碼為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後交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人員質押,而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行使,嗣丁素英於100年3月25日前某日,以前承攬高雄港務分公司工程取得之真正「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上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關防」印文),使用立可白塗蓋「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欄位內容,再掃描影印出「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後即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存單種類等欄位手寫填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變造「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而變造之,再於100年3月25日持真正存單號碼為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及變造之 「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向華南銀行承辦人員佯稱提前解約等語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取回上開109萬1500元履約保證金,取得免於負擔履約保證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高雄港務分公司、華南銀行。

4.明知向高雄港務分公司承攬之「55號碼頭洗車池新建工程」所簽立契約規定,得標廠商均須繳交128萬4000元工程履約保證金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作為質押,丁素英遂自家億公司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提領128萬4000元,並向華南銀行申請開立定期存款存單4張(每張定存單金額為32萬1000元,存單號碼分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詎丁素英與林能崇因恐無法履約完成上開工程,該履約保證金即會遭高雄港務分公司沒入,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素英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上開存單號碼為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後交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人員質押,而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行使,嗣丁素英於100年3月25日前某日,以前承攬高雄港務分公司工程取得之真正「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上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關防」印文),使用立可白塗蓋「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欄位內容,再掃描影印出「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後即在附表一編號4所示存單種類等欄位手寫填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變造「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而變造之,再於100年3月25日持真正存單號碼為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變造之「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向華南銀行承辦人員佯稱提前解約等語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取回上開32萬1000元履約保證金,取得免於負擔履約保證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高雄港務分公司、華南銀行。

㈡明知向高雄市水利局:

⒈承攬「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2

標A區工程(契約價金總額8190萬元)」所簽立契約規定,得標廠商均須繳交819萬元工程履約保證金予高雄市水利局作為質押,丁素英遂自益清公司、家億公司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提領819萬元,並向華南銀行申請開立定期存款存單4張(該工程開立4張定期存單,每張定存單金額均為204萬7500元,存單號碼分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詎丁素英與林能崇因恐無法履約完成上開工程,該履約保證金即會遭高雄市水利局沒入,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素英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上開定期存款存單4張,並於100年5月18日交予高雄市水利局人員質押,而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行使,嗣丁素英於6月17日前某日,以前承攬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工程取得之真正「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上有「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局長」印文),使用立可白塗蓋「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欄位內容,再掃描影印出「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後即在該表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存單種類等欄位手寫填載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變造「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而變造之,再於100年6月17日持真正定期存款存單、變造之「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向華南銀行承辦人員佯稱工程未得標、提前解約等語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取回上開819萬元履約保證金,取得免於負擔履約保證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高雄市水利局、華南銀行。

⒉承攬「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2

標C區工程(契約價金總額8190萬元)」所簽立契約規定,得標廠商均須繳交819萬元工程履約保證金予高雄市水利局作為質押,丁素英遂自益清公司、家億公司所有華南銀行帳戶提領819萬元,並向華南銀行申請開立定期存款存單4張(該工程開立4張定期存單,每張定存單金額均為204萬7500元,存單號碼分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詎丁素英與林能崇因恐無法履約完成上開工程,該履約保證金即會遭高雄市水利局沒入,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素英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上開定期存款存單4張,並於100年5月18日交予高雄市水利局人員質押,而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行使,嗣丁素英於100年5月25日前某日,以前承攬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工程取得之真正「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上有「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局長」印文),使用立可白塗蓋「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欄位內容,再掃描影印出「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後即在該表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存單種類等欄位手寫填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變造「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而變造之,再於100年5月25日持真正定期存款存單、變造之「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向華南銀行承辦人員佯稱工程未得標、提前解約等語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取回上開819萬元履約保證金,取得免於負擔履約保證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高雄市水利局、華南銀行。⒊承攬「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2

標C區工程」(100年7月8日簽訂工程契約),而需週轉金以支付工資、購料,渠等明知該工程之工程期日為190天,為求順利向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貸得款項,竟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101年1月10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以掃描方式將工程採購契約第2條

(一)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二標「C」區工程變造為「A」區工程,期間「190」工作天變造為「790」工作天,由丁素英於101年1月10日某時許,持上開變造後之工程採購契約影本,以益清公司為借款人,丁素英、林能崇擔任連帶保證人,向高雄銀行辦理貸款以行使,另因高雄銀行為了解益清公司工程狀況,要求提出監造報表,竟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將高雄市水利局監造報表(填表日期101年1月20日、101年2月3日)契約工期欄位、預定完工日期欄位變造為「790工作天」,提出予高雄銀行,致生損害於高雄銀行。

㈢明知向高雄市養工處承攬如附表三之1所示工程,依契約規定

,得標廠商均須繳交如附表三之1所示工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金予高雄市養工處作為質押,丁素英遂自益清公司、家億公司所有華南銀行提領、申請開立如附表三之1所示定期存款存單9張,詎丁素英與林能崇因恐無法履約完成上開工程,該履約保證金即會遭高雄市工務局沒入,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由丁素英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如附表三之1所示定期存款存單9張,並交予高雄市養工處人員質押,而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行使,嗣丁素英各於附表三之2所示日期前某日,以前承攬高雄市養工處工程取得之真正「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或「質權消滅通知書」(上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或「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關防」印文),使用立可白塗蓋「質權消滅存單明細表」欄位內容,再掃描影印出「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質權消滅通知書」後即在該表如附表三之2所示存單種類等欄位手寫填載如附表三之2所示內容而變造之,再各於附表三之2所示日期持真正定期存款存單、變造「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或「質權消滅通知書」,向華南銀行承辦人員佯稱工程未得標、提前解約等語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各取回附表三之2所示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取得免於負擔履約保證、保固保證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高雄市養工處、華南銀行。

三、丁素英與林能崇因公司經營不善,欲以家億公司名義承攬之「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向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貸款,明知其未獲改制前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之授權或同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0月19日前某時(起訴書未記載犯罪時間,應予特定),先行以前承攬改制前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之故取得之真正「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電之章」印文予以掃描影印,再偽刻「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電之章」1顆,蓋印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高雄新興郵局第928261號,收件人姓名為「高雄港務局」),以家億公司名義發函(內容詳附件),並檢附上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用以表示改制前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有亦同時收受該函文而寄予華南銀行光華分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改制前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內部公文管理之正確性 。

四、丁素英與林能崇因公司經營不善,於100年3月間以家億公司為承攬人,向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承攬「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而需週轉金以支付工資、購料,渠等明知該工程之工程期日為240天,履約期間將於100年12月31日屆至,為求順利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貸得款項,竟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於100年12月23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以掃描方式將上開工程採購契約第7條(一)1.之工程期日由「240日」變造為「740日」後,由丁素英於100年12月23日某時許,持上開變造後之工程採購契約影本,以家億公司為借款人,翟威能、蔡朝煌(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連帶保證人,向新光銀行辦理貸款以行使,致新光銀行承辦人員同意以工程週轉金融資方式,核貸1,200萬元,並於同年月26日放款。嗣經新光銀行承辦人員與高雄港務局確認上開工程之施工、請款等事項,始知「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之工程期日遭變造,且履約期間已於100年12月31日屆至等情。

五、案經翟威能告發及高雄市養工處、高雄港務分公司、高雄市水利局、新光銀行告訴、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其中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業據被告丁素英(下稱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114年度訴字卷第449號卷第166頁,下稱第449號卷),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俱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第449號卷第250頁),核與證人王湘蓮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述(調查卷第1至4頁;他三卷第53至54頁、第64至67頁;偵一卷第232反至233頁;偵四卷第25至27頁、第36至39頁)、證人蔡榮泰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述(調查卷第35至38頁;他三卷第217至219頁)、證人廖信傑於調詢時之證述(調查卷第41至44頁)、證人顧晉睿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述(調查卷第47至51、67至70頁;他三卷第53、64至67頁)、證人林靜文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217至219頁)、證人李聰政、盧芊蓁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54、64至67頁)、證人李尚欣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64至67、217至219頁)、證人王凱德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十六卷第119至121頁)、證人陳冠志於偵訊之證述(他三卷第122頁反至123頁)、證人林家伯、王乾舜於偵訊之證述(他三卷第159至161頁)、證人謝照福於偵訊之證述(他一卷第67至69頁)、證人吳明坤於偵訊之證述(他一卷第67至69頁)、證人江東陽於偵訊經具結之證述(他一卷第67至69頁)、證人林金德於偵訊之證述(他三卷第53至54頁反、第118、119頁)、證人曾靜雯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53頁、偵四卷第87、88頁;偵五卷第64至65頁)、證人吳韋萍於偵訊時之證述(偵二卷第58、59頁;偵四卷第45反、第46頁;偵五卷第38、38反頁)、證人翟威能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調查卷第95至100頁;他一卷第67至69頁;他三卷第52至54頁反、第222至224頁反)、證人江玉菁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134至134頁反)、證人李函憶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138至138頁反)、證人陳玉燕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141至141頁反)、證人吳宣享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147至148頁;偵二卷第191、192頁;偵四卷第81、82頁)、證人連宏勝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157至157頁反)、證人楊旭祿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217至219頁)、證人蔡朝煌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222至224頁反)、證人林鈺翎於調詢時之證述(調查卷第75至79頁)、證人洪起源於偵訊時之證述(他三卷第54頁)大致相符,並有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3月8日高港工採字第1023001027號函文(他七卷第1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8年8月4日、單號:0000000,金額:58萬4500元)(他七卷第3頁)、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他七卷第5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1月21日實行質權通知書(他七卷第10頁)、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02年2月6日(102)華興存字第43號函覆說明暨附件(他七卷第13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8年8月4日、單號:0000000,58萬4500元)(他七卷第13頁反)、質權消滅通知書(他七卷第14頁)、高雄港務局發包工程發還保證金申請書(他七卷第15頁反至18頁)、華南銀行113年11月13日(113)華興存字第160號函暨存單正本附件(偵十五卷第77、83、85、87、88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3年10月7日高港工字第1136552347號函覆說明(偵十八卷第81頁)、中島區洗車池新建工程契約書(偵十八卷第83至122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3年12月4日高港工字第1136552863號函覆說明(偵十八卷第129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1月25日高港營建字第1023000368號函文(他五卷第1至22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8年10月23日、單號:0000000,金額:189705元)(他五卷第3頁)、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他五卷第4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12月5日實行質權通知書(他五卷第5頁)、維護管理處101年11月23日文稿與函文(他五卷第7至12頁)、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02年1月10日(102)華興存字第10號函覆說明暨附件(他五卷第17頁)、質權消滅通知書(他五卷第18頁)、華南銀行定期存存單(日期:98年10月23日、單號:0000000,金額:18萬9705元)(他五卷第19頁)、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13年11月13日(113)華興存字第160號函暨存單正本附件(偵十五卷第77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3年10月7日高港工字第1136552347號函覆說明(偵十八卷第81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3年12月4日高港工字第1136552863號函覆說明(偵十八卷第129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1月29日高港工採字第1023000115號函文(他六卷第1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金額:109萬1500元)(他六卷第4頁反)、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函覆格式(他六卷第5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11月19日實行質權通知書(他六卷第12頁)、高雄港務局簽稿會核單(他六卷第16至17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暨質權消滅通知書(他六卷第17頁反至18頁反)、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02年1月3日(102)華興存字第7號函覆說明暨附件(他六卷第21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金額:109萬1500元)(他六卷第21頁反)、質權消滅通知書100年03月25日(存單專用)(他六卷第22頁)、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契約(偵一卷第79至130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03月15日驗收紀錄(偵一卷第131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4月27日存證信函(偵一卷第132至133頁)、工程請款單(偵一卷第134至138頁)、華南銀行函文、家億公司函文、郵政回執與港務局郵電之章(偵一卷第238至243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10月18日高港土施字第1016007231號函及總收發文簿及工程匯款明細(偵二卷第3頁)、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工程款匯款資料(偵二卷第4頁)、EDI電子轉帳明細(偵二卷第5至6頁)、高雄港務局個人總收發文簿(休假日掛號)(99年9月3日起)(偵二卷第7至10頁)、高雄港務局總收發文簿(100年7月20日起)(偵二卷第11至16頁)、高雄港務局總收發文簿(100年9月26日起)(偵二卷第17頁)、高雄港務局總收發文簿(港務局掛號)(100年8月3日起)(偵二卷第18至25頁)、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13年11月13日(113)華興存字第160號函暨存單正本附件(偵十五卷第77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3年10月7日高港工字第1136552347號函覆說明(偵十八卷第81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3年12月4日高港工字第1136552863號函覆說明(偵十八卷第129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3月8日高港工採字第1023001026號函文(他八卷第1頁)、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他八卷第3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3月1日,單號:0000000,金額:32萬1000元)(他八卷第5頁)、高雄港務分公司維護管理處101年12月11日簽稿及函文(他八卷第7至13頁)、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02年2月6日(102)華興存字第42號函覆說明暨附件(他八卷第14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3月1日、單號:0000000、金額:32萬1000元)(他八卷第14頁反)、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他八卷第15頁)、質權消滅通知書(他八卷第16至17頁)、55號碼頭洗車池新建工程契約書(偵一卷第18至66頁)、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101年2月14日驗收紀錄(偵一卷第67至68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4月25日複驗紀錄(偵一卷第69至70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05月11日存證信函(偵一卷第71至73頁)、工程請款單(偵一卷第74至78頁)、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13年11月13日(113)華興存字第160號函暨存單正本附件(偵十五卷第77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3年10月7日高港工字第1136552347號函覆說明(偵十八卷第81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13年12月4日高港工字第1136552863號函覆說明(偵十八卷第129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調查卷第5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調查卷第7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

204萬7500元)(調查卷第9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調查卷第11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調查卷第13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調查卷第15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調查卷第17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調查卷第19頁)、100年5月13日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調查卷第21頁)、100年5月13日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調查卷第23頁)、100年5月13日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調查卷第25頁)、100年5月25日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號:0000000(存單專用)(調查卷第27頁)、質權消滅通知書原本(調查卷第131、132頁)、100年5月25日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單(調查卷第29頁)、質權消滅通知書原本(調查卷第133至134頁)、100年6月17日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單(調查卷第31頁)、質權消滅通知書原本(調查卷第135、136頁)、100年6月17日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單號:0000000存單(調查卷第33頁)、質權消滅通知書原本(調查卷第137至138頁)、高雄市水利局100年5月18日收據(調查卷第39頁)、華南銀行102年6月24日(102)華興存字第175號函暨附件(調查卷第71至74頁、第129頁)、高雄市水利局102年7月2日高市水污一字第10234154400號函暨單據附件(調查卷第139至頁)、質權消滅通知書資料乙份(調查卷第141頁)、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2年7月16日調科貳字第10223207990號鑑定書(調查卷第143至158頁)、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二標-C區(第一次估驗)(偵一卷第140至183頁)、家億公司101年3月5日00000000號函文(偵一卷第244頁)、高雄市水利局101年3月8日高市水施字第10131101900號函至家億公司(偵一卷第245頁)、高雄市水利局101年3月8日高市水施字第10131122100號函(偵一卷第247至249頁)、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函覆(偵一卷第249頁反)、高雄市水利局101年3月16日高市水施字第10131198000號函(偵一卷第254至256頁反)、高雄市水利局100年3月18日高市水秘字第1000011864號函暨水利局印鑑卡附件(偵一卷第257至258頁)、高雄市水利局101年3月22日高市水施字第10131287100號函等文稿資料(偵一卷第259至260頁反)、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01年3月15日(101)華興存字第35號函(偵一卷第261頁反至264頁反)、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偵一卷第262頁)、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偵一卷第262頁反)、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偵一卷第263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偵一卷第264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

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偵一卷第264頁反)、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偵一卷第264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5月9日、單號:0000000、金額:204萬7500元)(偵一卷第264頁反)、高雄市水利局101年3月30日高市水施字第10131456800號函等文稿資料(偵一卷第265至267頁反)、高雄市水利局101年4月9日高市水施字第10131618100號函、家億、益清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施工進度表附件(偵一卷第268頁)、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偵一卷第271頁)、工程監造報表(偵一卷第272至273頁反)、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偵一卷第274頁)、工程監造報表(偵一卷第275至276頁反)、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01年3月28日(101)華興存定字第47號函等資料(偵一卷第277頁反)、質權消滅通知書0000000、0000000、0000000(偵一卷第278頁)、質權消通知書0000000(存單專用)(偵一卷第278頁反)、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A區(偵一卷第279頁)、單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存單(偵三卷第221至224頁)、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單(偵三卷第225至226頁)、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三卷第234至235頁)、質權消滅通知書(偵三卷第229至230頁)、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單(中途解約)(偵三卷第236至239頁)、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三卷第240至243頁)、高雄市養工處101年12月11日高市工養處燈字第10175152700號函文(他四卷第1頁)、高雄市養工處保管品函詢表(他四卷第2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9年12月30日、單號:0000000,金額:26萬元)(他四卷第3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9年12月30日、單號:0000000、金額:6萬9700元)(他四卷第3頁反)、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9年12年31日、單號:0000000,金額:12萬7539元)(他四卷第4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9年12月31日、單號:0000000、金額:46萬6574元)(他四卷第4頁反)、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4月18日、單號:0000000、金額:631000元)(他四卷第5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9年10月20日、單號:0000000、金額:79500元)(他四卷第5頁反)、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100年4月18日、單號:0000000、金額:207991元)(他四卷第6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8年9月29日、單號:0000000、金額:0000000元)(他四卷第6頁反)、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8年12月7日、單號:0000000、金額:423888元)(他四卷第7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日期:99年1月28日、單號:0000000、金額:67123元)(他四卷第7頁反)、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02年1月29日(102)華興存字第31號函覆說明暨影本附件(他四卷第18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存款對帳單(他四卷第19至21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存款對帳單(他四卷第23至25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存款對帳單(他四卷第27至29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存款對帳單(他四卷第31至33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存款對帳單(他四卷第35至37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他四卷第39至40頁)、質權消滅通知書(他四卷第40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存款對帳單(他四卷第41至43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存款對帳單(他四卷第45至47頁)、單號:0000000定期存款存單與該單質權消滅通知書、存款對帳單(他四卷第49至51頁)、華南銀行新興分行113年11月13日(113)華興存字第161號函暨存款存單正本附件(偵十六卷第89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偵十六卷第91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偵十六卷第92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偵十六卷第93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中途解約)(偵十六卷第94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偵十六卷第97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偵十六卷第98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偵十六卷第99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偵十六卷第100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單號:0000000(偵十六卷第101頁)、113年8月12日電話紀錄單(偵十六卷第105頁)、益清公司與高雄銀行九如分行之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正本(偵十六卷第123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6月21日高港土施字第1016003730號函覆說明及附件資料(他三卷第37至41頁;偵一卷第183頁;偵四卷第10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6月13日高港事務字第1016003684號函覆說明暨附件資料(他三卷第38至38頁反;偵一卷第184頁;偵四卷第11頁)、高雄港務局100年8月3日起總收發文簿(他三卷第39至41頁)(偵一卷第185至187頁)(偵四卷第12至14頁)、區段投遞簽收與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電之章(他三卷第40頁)(偵一卷第186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他三卷第40頁反;偵一卷第186頁反;偵四卷第13頁反)、區段投遞簽收清單-掛號郵件簽收清單(他三卷第41頁)(偵一卷第187頁;偵四卷第14頁)、華南銀行光華分行101年3月1日(101)華光放字第042號函暨附件(他三卷第42頁;偵一卷第188頁;偵四卷第15頁)、家億公司100年10月19日家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回執附件(他三卷第42頁反至50頁;偵一卷第188頁反;偵四卷第15頁反)、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他三卷第43頁;偵一卷第189頁;偵四卷第16頁)、高雄港務局蓬萊區未收款明細、送貨單(他三卷第44至50頁;偵一卷第190至202頁;偵四卷第17至22頁反)、新光銀行業務服務部102年2月23日(102)新光銀業務字第2359號函暨貸款附件(他三卷第170至212頁反;偵三卷第15至63頁)、授信申請書、合約(他三卷第170頁反至177頁反)、家億公司-資料表(他三卷第178至212頁反)、華南銀行函文、家億公司函文、郵政回執與港務局郵電之章(偵一卷第238至243頁)、華南銀行光華分行101年3月1日

(101)華光放字第042號函文(偵一卷第238頁)、家億公司100年10月19日家字第000000000號函文(偵一卷第239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蓋有港務局100年10月21日郵電之章(偵一卷第240頁)、高雄港務局服務台101年3月9日郵電之章(偵一卷第241頁)、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電之章照片(偵一卷第242至243頁)、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工程契約(偵一卷第79至130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3690號、13693號、13694號、26034號、102年度偵字第11894號、11896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三卷第207至209頁反;偵十一卷第23至25頁反;偵六卷第35至37頁反;偵五卷第86至88頁反)、本院114年度院總管字第683號扣押物品清單(審訴卷第67至69頁)、質權消滅通知書(調查卷第57頁)、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他一卷第19、21、23頁)、法務部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結果(他一卷第25至37頁)、高雄港務分公司101年10月18日函暨總收發文簿4冊及工程匯款明細附件(他三卷第76頁)、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工程款匯款資料(他三卷第76頁反)、會計EDI報表(他三卷第79頁)、高雄港務局-總收發文簿(休假日掛號)(他三卷第82至87頁反)、高雄港務局-總收發文簿(各人掛號)100年7月20日起(他三卷第88至96頁反)、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總收發文簿(個人掛號)100年09月26日起(他三卷第97至99頁反)、高雄港務局-總收發文簿100年8月3日起(港務局掛號)(他三卷第100至107頁反)、退票理由單、手寫欠款明細(他三卷第110頁反至112頁反;第120頁反)、坤桓公司票據(他三卷第144至145頁)、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合約(他三卷第169頁;偵三卷第13頁)、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二標-A區及C區工程契約(他三卷第169頁反;偵三卷第14頁)、交通部高雄港務局118-119號碼頭場地照明設備改建工程工程契約(偵三卷第70頁)、高雄港務局118-119號碼頭場地照明設備改建工程工程契約(偵三卷第71至110頁)、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公告、投標紀錄、總表等、切結書(偵二卷第111至180頁)、高雄市政府水利局113年4月29日高市水屋一字第11333427800號函暨工程契約書、竣工結算書、給付工程款憑證附件(偵十三卷第65頁;偵十四卷第55頁;偵十五卷第75頁;偵十六卷第83頁;偵十七卷第69頁)、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偵二卷第66至67頁)、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偵二卷第69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101年11月28日101高雄字第8501010773號暨帳戶往來明細、退票資料附件(偵二卷第71頁)、支票存款戶退票資料查詢(偵二卷第72至74頁)、支票存款戶退票資料查詢(偵二卷第75至76頁)、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77至114頁)、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15至171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金查覆書、授信審核表、會議紀錄、補充說明、授信申請書、批覆書(偵二卷第196至208頁)、高雄市水利局101年2月3日監造報表:第二標-C區(偵二卷第209頁)、在建工程明細表、預收工程明細表(偵二卷第210至212頁)、高雄市政府水利局101年1月20日監造報表:第二標-C區(偵二卷第213頁)、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二標-C區工程契約(偵二卷第214至232頁)、高雄市建工路區域用戶接管工程-A區工程契約(偵二卷第232頁反至234頁反)、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二標-C區工程契約(偵二卷第235至276頁)、水利局採購開決標紀錄表、收據(偵二卷277、278頁)、七賢分行授信逾放檢討報告(偵二卷第282至284頁)、高雄市政府水利局101年2月10日高市水施字第1013005702函至高雄銀行:益清工程款匯入指定帳戶(偵二卷第285至287頁)、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偵二卷第292至293頁)、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票據彩色影本(偵三卷第221至224頁)、質權消滅通知書單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單影本(偵三卷第225至226頁)、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函及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單影本(偵三卷第234至235頁)、質權消滅通知書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三卷第229至230頁)、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單彩色影本(偵三卷第236至239頁)、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存單彩色影本(偵三卷第240至243頁)、蔡朝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結果(偵六卷第3至4頁)、授信約定書(他三卷第4至13頁)、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他三卷第14至15頁)、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契約書(他三卷第16頁反至24頁)、代收票據證明明細(他一卷第9頁)、55號碼頭洗車池新建工程產品訂製合約書(他一卷第11頁至13頁)、坤恒公司開票與退票理由(他一卷第15頁)、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營業許可查詢(他二卷第4頁)、華南銀行定期存款存單(他二卷第5至6頁反)各1份可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已於103年6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規定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本刑中之選科或併科罰金部分,從「(銀元)1,000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後,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同法第2條第1項前段,被告本件犯行,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

㈡法律適用說明:

⒈按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

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又公印之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而不符印信條例規定或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之印文,如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於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即不得謂之公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掛號郵件簽收簿如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製作,經領收人員於其上簽章,用以證明該信件業經其領取之文件,即具有收據之性質。因之,領收人員在掛號郵件簽收簿上簽收之行為,係用以表示其已經領取該項信件之意思,即具有以其名義表達上開意思之私文書性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73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於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所偽造之「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電之章」,因「高雄港務局服務台」並非正式公署編制,被告偽造該刻有「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電之章」之印章自不能論以偽造公印罪;又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偽造「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電之章」印文蓋於郵件收件回執上,並於寄送附件所示函文時檢附該收件回執,已屬偽造私文書後對外有所表示,此部分行為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訛。

⒉按關於行政機關之活動而與人民間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者,其

行為屬性之判斷準據,行政法學理有所謂之「雙階理論」略以:行政行為之決定階段,係具有高權屬性之公法關係,而實現行政決定內容之履行階段,則屬對等性質之私法關係等旨。我國法制及司法實務運作,不乏有從上開學理見解者,例如:①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區分訂約前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等前階段,以及訂約後之履約及驗收等後階段,而異其爭議救濟程序。②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略以: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等旨,係就實現行政決定內容之履行階段而言。③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略以:經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按現已廢止)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並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等旨,參以其理由書闡釋略以:至於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按現已廢止)相關規定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認為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等旨,係分別就行政行為之決定階段及履行階段,析論說明其法律屬性。④本院73年台上字第5870號原法定判例意旨略以:公法人出售土地與人民,乃係基於私經濟之地位,而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故其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在性質上與一般私人間為土地買賣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等並無差異,自屬於私文書等旨,亦係指實現行政決定內容之履行階段。以上事例均係以行政機關是否立在無異於人民之對等地位,而有無與人民簽訂私法契約,作為判斷其行為法律屬性之主要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附表一、二、三之2所示偽造(變造)之文書,雖屬偽造公務機關之文書,然因該等偽造之文書內容均屬基於私經濟、契約關係所為之表示,並非行使公權力,故依前揭判決意旨說明,上開被告所偽造(變造)之文書,應論以私文書。

㈢核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6、8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四編號7、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就附表四編號17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同案共犯林能崇就本件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中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本件各次犯行偽(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6、編號8至16各次犯行均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所侵害法益種類暨行使(偽造)文書名稱或內容雖有不同,但主觀上顯係基於取得本件免除負擔履約、保證保固保證之利益之同一犯罪計畫,進而先後實施各該犯行,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本件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7(即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8條之偽造公印罪嫌等語,然此部分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如前述,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被告及辯護人此罪名(第449號卷第164頁),是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同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公司經營不善,竟

與其丈夫共同以如事實欄所示方式,偽造、變造各類文書並加以行使,以求可免於負擔履約保證或保固保證之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但於本院表示沒有能力與告訴人試行調解,告訴人之損失未獲填補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於本件偽、變造之文書種類甚多,影響之政府、公營事業之標案數量非少,所獲得之不法利益數額非少,並衡以被告各次犯行所獲之利益數額、利益類型不同,評價時應予考量,末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學歷、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第449號卷第253頁)、暨如卷附診斷證明書等所示之健康情形(114年度審訴字第110卷第103、105頁;第449號卷第65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四所示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之罪諭知如各該編號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如附表四所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然分別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然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偽造之文書(印文)部分:

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絕對義務沒收,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或有無搜獲扣案,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又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所偽(變)造如犯罪事實三、四、附表一、二、三之1、三之2所示之文書,因已交付予如犯罪事實三、四所示暨附表一、二、三之1、三之2「行使對象」欄位所示之對象,而無庸再予宣告沒收;被告於如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有偽造「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件之章」印文1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前揭規定,於被告本案該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三偽刻之「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件之章」印章1顆,雖未扣案,然亦無證據證明確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沒收章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法)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確認沒收為獨立法律效果,不具刑罰本質,而應適用裁判時法;換言之,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行適用新法之沒收相關規定。⒉被告於本案因對各金融機構行使偽造之「質權消滅通知書」

,致存款質權擔保消滅,而取得設質存款之解質利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相當於存單所示存款之金額,是被告行使如附表一、二、三之2所示之各文書,而取得各如附表一、二、三之2「宣告沒收金額」,為被告各次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本案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共犯林能崇尚有偽造以下文書:

⒈於犯罪事實二㈠⒈所犯行,尚有偽造存單號碼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定期存款存單,再交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人員質押。

⒉於犯罪事實二㈠⒊所犯行,尚有偽造存單號碼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定期存款存單,再交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人員質押。

⒊於犯罪事實二㈠⒋所犯行,尚有偽造存單號碼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定期存款存單,再交予高雄港務分公司人員質押。

因認被告上開各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語。

㈡經查,公訴意旨認上開被告所偽造之存單,高雄港務分公司

於函覆高雄地檢署時敘明業已退還上開各存單之「正本」給被告,此有高雄港務分公司102年1月29日高港工採字第1023000115號函及附件(他六卷第1至3頁、第5頁)、102年3月8日高港工採字第1023001027號函及附件(他七卷第1至7頁)、102年3月8日高港工採字第1023001026號函及附件(他八卷第1至5頁),是高雄港務分公司認其收受自被告方面交付之上開各存單乃正本而非偽造之文件,復查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認被告確實有共同偽造前開定期存款存單,應認被告此部分犯嫌無法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被告前開犯嫌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罪(犯罪事實二㈠⒈、⒊、⒋)具事實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陳芷萱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3年06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下列文書數量均為1張):

編號 文書名稱 行使時間 (民國) 帳號 存單號碼 存款期間 起迄日期 起息日/到期日 (民國) 利率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行使對象 證據出處 宣告沒收金額 (新臺幣) 1 質權消滅通知書 98年9月4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伍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整 華南銀行 他七卷第14頁 58萬4500元 2 質權消滅通知書 99年2月23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壹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華南銀行 他五卷第18頁 18萬9750元 3 質權消滅通知書 100年3月2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100年3月7日至 100年5月7日 0.75% 壹佰零玖萬壹仟伍佰元整 華南銀行 他六卷第22頁 109萬1500元 4 質權消滅通知書 100年3月2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100年3月1日至 100年5月1日 0.75% 參拾貳萬壹仟元整 華南銀行 他八卷第15頁 32萬1000元

附表二(下列文書數量均為1張):

編號 文書名稱 行使時間 (民國) 帳號 存單號碼 存款期限 起迄日期 起息日/到期日 (民國) 利率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行使對象 證據出處 宣告沒收金額 (新臺幣) 1 質權消滅通知書 (存單專用) 100年5月2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100年5月9日至 100年7月9日 0.82% 貳佰零肆萬柒仟伍佰元整 華南銀行 偵三卷第225頁 204萬7500元 2 質權消滅通知書 (存單專用) 100年5月2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偵三卷第226頁 204萬7500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偵三卷第226頁 204萬7500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偵三卷第226頁 204萬7500元 3 質權消滅通知書 (存單專用) 100年6月17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偵三卷第229頁 204萬7500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偵三卷第229頁 204萬7500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偵三卷第229頁 204萬7500元 4 質權消滅通知書 (存單專用) 100年6月17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偵三卷第230頁 204萬7500元

附表三之1:益清公司、家億公司承攬之契約編號 公司名稱 工程名稱 保證金種類 金額 (新臺幣) 定期存單帳號 定期存單帳號 1 益清公司 97年度成功路(新光路至凱旋路)夜間照明改善工程 保固金 117萬3426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2 益清公司 98年度公園路(真愛碼頭至大街)人行道景觀環境改善工程夜間照明改善工程 保固金 423萬888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3 益清公司 96年度高雄市河堤路(明哲路至明仁路段)共桿設置工程 保固金 6萬7123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4 益清公司 99年度本市河堤高鐵路公園路成勁路與林森路口等共桿路燈改善工程 履約保證金 7萬9500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5 益清公司 99年度妨害交通及市民陳路燈遷移工程 保固金 12萬7539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6 益清公司 99年度九如一路(大昌路至水源路)夜間照明改善 保固金 46萬6574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7 益清公司 100年度妨害交通及市民陳路燈遷移工程 履約保證金 26萬0000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8 益清公司 100年度鳳山區澄清路國泰路夜間照明改善 履約保證金 63萬1000元 000000000000 0000000 9 家億公司 99年度七賢二路(河東路-中山路)人行環境及自行車道建置後續工程 保固金 20萬7991元 000000000000 0000000附表三之2(下列文書數量均為1張):

編號 文書名稱 行使時間 (民國) 帳號 存單號碼 存款期限 起迄日期 起息日/到期日 (民國) 利率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行使對象 證據出處 宣告沒收金額 (新臺幣) 1 質權消滅通知書 98年10月0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壹佰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貳拾陸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28頁 117萬3426元 2 質權消滅通知書 99年1月4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0.435% 肆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20頁 42萬3888元 3 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 100年11月24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99年1月28日至 99年3月28日 0.435% 陸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24頁 6萬7123元 4 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 100年6月23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99年10月20日至 99年12月20日 0.66% 柒萬玖仟伍佰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50頁 7萬9500元 5 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 100年3月2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99年12月31日至 100年2月28日 0.66% 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42頁 12萬7539元 6 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 100年3月2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99年12月31日至 100年2月28日 0.66% 肆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40頁 46萬6574元 7 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 100年5月5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99年12月30日至 100年2月28日 0.66% 貳拾陸萬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36頁 26萬元 8 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 100年4月28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100年4月18日至 100年6月18日 0.82% 陸拾參萬壹仟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46頁 63萬1000元 9 質權消滅通知書(存單專用) 100年4月28日 000000000000 0000000 2個月 100年4月18日至 100年6月18日 0.82% 貳拾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整 華南銀行 他四卷第32頁 20萬7991元

附表四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標案名稱 1 犯罪事實二㈠⒈、 附表一編號1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港中島區洗車池新建工程 2 犯罪事實二㈠⒉、附表一編號2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119碼頭廠地照明設備改善工程 3 犯罪事實二㈠⒊、附表一編號3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 4 犯罪事實二㈠⒋、附表一編號4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號碼頭洗車池新建工程 5 犯罪事實二㈡⒈、附表二編號3、4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2標A區工程 6 犯罪事實二㈡⒉、附表二編號1、2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2標C區工程 7 犯罪事實二㈡⒊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接管工程第1階段第2標C區工程 8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1、附表三之2編號1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1「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年度成功路(新光路至凱旋路)夜間照明改善工程 9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2、附表三之2編號2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2「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年度公園路(真愛碼頭至大街)人行道景觀環境改善工程夜間照明改善工程 10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3、附表三之2編號3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3「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年度高雄市河堤路(明哲路至明仁路段)共桿設置工程 11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4、附表三之2編號4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4「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年度本市河堤高鐵路公園路成勁路與林森路口等共桿路燈改善工程 12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5、附表三之2編號5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5「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年度妨害交通及市民陳路燈遷移工程 13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6、附表三之2編號6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6「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年度九如一路(大昌路至水源路)夜間照明改善 14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7、附表三之2編號7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7如「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年度妨害交通及市民陳路燈遷移工程 15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8、附表三之2編號8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8「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年度鳳山區澄清路國泰路夜間照明改善 16 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三之1編號9、附表三之2編號9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之2編號9「宣告沒收金額」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年度七賢二路(河東路-中山路)人行環境及自行車道建置後續工程 17 犯罪事實三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高雄港務局服務臺郵電之章」印文1枚、「高雄港務局服務台郵件之章」印章1顆沒收。 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 18 犯罪事實四 丁素英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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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家字第000000000號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加密速件 附件:如文 主旨:本公司承包貴局之「高雄港蓬萊區高低壓電源及設備改善 程」案有關工程款支付乙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敬請將本工程款之估驗工程款(匯)入本公司設於華南商業 銀行光華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0帳戶內且此一付款方式絕不中途便更,以利本工程之工程款專款専用。 二、懇請 貴局同意並函覆本公司,以利本公司與銀行之履約權責實感德便。 正本: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副本:華南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地址:高雄市○○區○○○路000000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