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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13號

114年度訴字第4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宇青被 告 邱吾胥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法扶律師,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解除

劉家榮律師黃渝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3667、24919、32446、33

094、37793號)及移送併辦(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1988號),及追加起訴(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0411、21988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宇青部分⒈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萬零肆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劉宇青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6-1、6-2、6-3、7至9、11、25至29所示部分均無罪。

二、邱吾胥部分⒈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2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捌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邱吾胥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12至18、19-1、20至24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劉宇青、邱吾胥於民國112年5、6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並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劉宇青提供其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兆豐帳戶)、邱吾胥提供其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京城帳戶)予該詐欺集團,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附表一編號6-3、10至18、19-1、20至29、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詐騙時間及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一、二上開編號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6-3、10至18、19-1、20至29、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入至第一層銀行帳戶內,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將詐欺贓款層轉匯入第二層及第三層銀行帳戶內,復分別由劉宇青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0、12至18、19-1、20至24所示之時間,及由邱吾胥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6-3、11、25、27、28、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分別臨櫃提領款項後,再至高雄市○鎮區○○○路0號20樓之1「鑄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鑄源公司)或向不詳之人購入泰達幣(USDT),繼而將上開泰達幣轉入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電子錢包內,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進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嗣因上開被害人、告訴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於113年7月16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劉宇青、邱吾胥到案,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就被告邱吾胥所涉詐欺案件,認與原起訴被告邱吾胥之詐欺等案件間,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因而於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是本院自得就該追加起訴之部分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下開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檢察官、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及邱吾胥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訴二卷第9至1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所引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因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劉宇青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劉宇青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卷第

9、97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0、12至18、19-1、20至24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人頭帳戶提供者胡宬瑋、黃柏憲於警詢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他一卷第169至179頁,警一卷第299至301頁,警二卷第25至31、65至85、95至99、105至107、111至113、119至121、127至130、135至136、141至145、151至152、159至

160、165至167、175至177、183至193頁,警六卷第11至20、51至71頁,偵八卷第25至27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佐,且有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劉宇青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邱吾胥部分:

訊據被告邱吾胥固坦承其於本案發生時經營「銳亞國際幣商」LINE官方帳號,有提供其所申設之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予他人,再於附表一編號6-3、11、25、27、28、附表二編號1至15之時間、地點臨櫃提領款項,並至鑄源公司或向不詳之人購入泰達幣,繼而將上開泰達幣再轉入不詳之人之電子錢包內等事實,惟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被告邱吾胥辯稱:我是個人幣商,我不認識被害人也不認識詐欺集團等語(金訴一卷第165頁)。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邱吾胥僅係單純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之幣商,被告邱吾胥與買家交易前都會進行KYC程序,包含如何得知經營個人幣商、確認身分證之姓名及照片是否與視訊之本人相符、出示交易帳戶之存摺、購買虛擬貨幣之用途為何或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等驗證過程,且被告從事幣商之投資交易具持續性,不得僅憑被告多次交易中之部分交易買賣價金來源乃詐騙集團之犯罪所得即稱被告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請求為無罪諭知等語(金訴一卷第471至477頁,訴卷第104至106頁)。惟查:

⒈基礎事實之認定:

被告邱吾胥提供其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予他人,以供收受款項使用,附表一編號6-3、11、25至29及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分別於前開所示時間、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6-3、11、25至29及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匯款時間,各匯付所示款項至第一層指定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分別於所示時間層轉所示款項至第二層、第三層帳戶即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邱吾胥復於附表一編號6-3、11、25、27、28、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提領所示金額之款項,再至鑄源公司或向不詳之人購入泰達幣並轉至他人之電子錢包等事實,業據被告邱吾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警一卷第75至88、97至107頁,警四卷第7至10頁,警五卷第3至14頁,警六卷第3至6頁,警八卷第7至16頁,偵一卷第34至37頁,偵五卷第19至25頁,偵七卷第11至20頁,偵八卷第57至61頁,偵十卷第25至45頁,審金訴卷第63至81頁,金訴一卷第163至173、449至465頁,金訴二卷第173至189頁,訴一卷第83至95、231至247、357至373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6-3、11、25至29及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警一卷第253至255、309至310頁,警四卷第55至57、95至99、149至153、155至171、203至209頁,警五卷第65至72頁,警八卷第85至101、108至112、120至126、132至134、141至145、180至181、184至185、198至200、227至228、314至316頁,偵十一卷第72至77、90至91、96至98、108至112、116至118頁),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且有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邱吾胥所申設之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確已作為本案詐欺集團向如附表一編號6-

3、11、25至29及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詐欺取財層轉贓款所用之工具,嗣由被告邱吾胥自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提領款項購入泰達幣再轉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電子錢包內,因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產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堪認被告邱吾胥之行為在客觀上已屬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⒉被告邱吾胥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之認定:

⑴按虛擬貨幣為新興之去中心化無實體電子貨幣,使用「區塊

鏈」技術達成「去中心化」及「幾乎無法仿製之多方認證交易模式」,從而,正當、常規之虛擬貨幣交易均透過合法之「網路交易平台」(如Binance 幣安、BitoPro 幣託等)完成買、賣、轉帳、給付等交易(包含使用平台之個人與個人間及平台與個人間之交易)。蓋虛擬貨幣之買、賣,完全透過上開網路交易平台之公開、透明資訊「撮合」完成(即任何買家或賣家,均可在交易平台上得知他人所定之即時買價或賣價,而決定是否賣出或買入),而個人若持有數量甚大之虛擬貨幣欲出脫,本可透過公開、透明「交易平台」賣出(若賣價高於其原先買入成本價,則賺得利差,反之則產生虧損),再雖不能逕行排除有個人「直接賣給」其他個人(即場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簡稱OTC )之可能,然倘進一步思考,該賣家可否透過「賣給個人」而獲得比「透過平台交易賣給他人」得到更多獲利之空間以觀,如此個人賣家欲以低於交易平台之價格出售予他人,實不如直接在交易平台上賣出,反可獲得更高之賣出價格,亦無須承擔賣給個人之成本及風險(如溝通見面、交通、時間等額外成本或交付虛擬貨幣後,對方拒絕付款等);反之,倘該個人賣家欲以高於交易平台之價格出售予他人時,因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價格透明,相對應之買家當寧可直接向交易平台官方購買虛擬貨幣,亦一樣無須承擔賣給個人之成本及風險,是正當之「個人幣商」在合法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存在情形下,實無獲利之空間,應無存在之必要,則被告邱吾胥及其辯護人辯稱其係個人幣商云云,是否真實,已誠屬可疑。

⑵又依被告邱吾胥所述,向其購買虛擬貨幣之買家均係因看到

其於火幣交易平台上張貼出售虛擬貨幣的廣告而來,其等交易模式為買家先將款項匯入其帳戶,其提領後以現金交易方式向「鑄源公司」等實體交易所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打給買家,其則從中賺取價差(警一卷第82頁,警四卷第10頁,訴一卷第85至86頁)。然被告邱吾胥既自陳買家均係自火幣交易平台看到廣告始向其購買虛擬貨幣,故其尚需詢問買家是從何處得知其經營個人幣商,復陳稱不認識被害人或買家陳國豐、黃柏憲等人(警五卷第11頁),顯見其與買家間並無相當之信賴關係,則買家將大筆資金匯入被告邱吾胥之帳戶,再由被告邱吾胥代購虛擬貨幣,如此不但徒增交易成本支出,亦生款項遭被告邱吾胥侵吞之風險,甚且可能因交易方式輾轉迂迴,致生買賣爭議糾紛,故被告邱吾胥所述顯與一般交易常情相悖,自難採信。是被告邱吾胥及其辯護人所辯:被告邱吾胥係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云云,乃飾卸之詞,不足憑採。

⑶再者,本案第二層帳戶申設者即人頭帳戶提供者(下稱人頭帳

戶提供者)胡宬瑋已於112年6月21日某時,將其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夏笙企業社胡宬瑋)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與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受等節,業據證人胡宬瑋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他一卷第169至179頁),且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11號刑事判決判處胡宬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金訴一卷第361至366頁);人頭帳戶提供者黃柏憲已於112年6月28日前某日,因在網路申辦貸款,已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建建」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等節,業據證人黃柏憲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警二卷第25至31頁),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金簡字第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黃柏憲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金訴一卷第347至352頁);人頭帳戶提供者吳欣遠已於112年7月3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與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受等節,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吳欣遠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偵七卷第303至311頁);人頭帳戶提供者劉志偉曾因網路上所尋找之家庭代工,依該人指示提供3至4個銀行帳戶(含元大銀行、第一銀行),交付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等節,業據證人劉志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訴一卷第367至372頁),且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31號刑事判決判處劉志偉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金訴一卷第375至383頁);人頭帳戶提供者諶敬錩已於112年4月間某日,將其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黃繼彥等節,業據證人諶敬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訴一卷第361至366頁),且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7、384、434、467號刑事判決判處諶敬錩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金訴一卷第385至407頁);人頭帳戶提供者葛易清已於112年6月13日前之某日,將易清公司所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寄送而交付予「張經理」等節,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簡字第7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葛易清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金訴一卷第409至415頁);人頭帳戶提供者李尚澔因急需用錢,而於112年6月20日某時許,將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等節,業經證人李尚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訴一卷第239至246頁),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972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查(金訴一卷第425至428頁);人頭帳戶提供者江柏侑因其於112年6至8月間經濟狀況不佳,而於112年6月中將其手機交付不詳之人,並於112年7月7日至10日間某時,將其向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提供綽號「悟空」之詐欺集團成員等節,業據證人江柏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訴一卷第235至239頁),且經士林地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江柏侑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偵七卷第285至294頁),是由前開第二層帳戶申設者之證述及各該判決書之認定,堪認上開第二層帳戶申設者之帳戶於前揭時間業已脫離其等之實質控制,則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款項自第二層帳戶匯入第三層帳戶(被告邱吾胥之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即非屬上開第二層帳戶申設者所為,應可認定。而人頭帳戶提供者陳國豐、陳繼正、謝庭威亦分別於112年6月中旬某日、112年6月19日、112年5月18日,將陳國豐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繼正之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庭威之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各自提供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使用等節,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偵七卷第263至269頁,金訴一卷第367至373、417至424頁),是陳國豐、陳繼正、謝庭威上開提供與詐欺集團使用之帳戶固非本案所涉之第二層帳戶,然觀諸陳國豐、陳繼正、謝庭威提供上開帳戶之時點均與本案相近,且依被告邱吾胥所提之KYC視訊擷圖所示(金訴一卷第499至507頁,訴一卷第221至223頁),可見陳國豐係一次提供其申設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業經前開判決判處罪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本案附表一編號25之第二層帳戶),謝庭威亦係一次提供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業經前開判決判處罪刑)、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本案附表二編號11之第二層帳戶),足認陳國豐、謝庭威分別係同時提供含本案附表一編號25、二編號11所示其名下之第二層帳戶予被告邱吾胥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則陳國豐、陳繼正、謝庭威於本案附表一、二由其等所申設之第二層帳戶,於前揭時間業已脫離其等之實質控制,應有高度可能,是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款項自第二層帳戶匯入第三層帳戶(被告邱吾胥之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即非屬陳國豐、陳繼正、謝庭威所為,亦可認定。

⑷被告邱吾胥固提出所指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之LINE對話紀錄擷

圖,欲證明自己為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之個人幣商。惟細觀被告邱吾胥與陳國豐對話紀錄所示,陳國豐係直接向被告邱吾胥告知:「買270萬元台幣」,被告邱吾胥隨即回覆:「稍等 81644.99顆」,陳國豐亦立即回覆:「好」等語(警五卷第22頁);依被告邱吾胥與黃柏憲對話紀錄所示,黃柏憲亦係直接向被告邱吾胥告知:「買271萬元台幣」,被告邱吾胥隨即回覆:「稍等 81040.66顆」,黃柏憲亦立即回覆:

「好」等語(警五卷第26至27頁);依被告邱吾胥與胡宬瑋對話紀錄所示,胡宬瑋係直接向被告邱吾胥告知:「買230萬元的幣」,被告邱吾胥隨即回覆:「稍等 69444.44顆」,胡宬瑋亦立即回覆:「好」等語(警四卷第25頁),然彼此間交易竟未見議價過程,亦無任何當時泰達幣市價之資訊,即依被告邱吾胥所告知之價錢為買入,此種不問幣別種類、價格高低,只求將款項轉換為虛擬貨幣之交易方式已與一般交易常情不符,則被告邱吾胥與陳國豐、黃柏憲、胡宬瑋是否確有泰達幣買賣存在,實屬有疑。況且,前開第二層帳戶申設者將其申設之帳戶資料交付予詐欺集團之成員使用,業據前開判決書認定如上,審諸一般提供人頭帳戶者,常係因自身經濟困窘始貪圖小利,而提供自身銀行帳戶作為詐欺集團使用,此情核與人頭帳戶申設者江柏侑、李尚澔、劉志偉、諶敬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胡宬瑋、黃柏憲於警詢時之證述相合(他一卷第173頁,警二卷第26至27頁,訴一卷第238、2

44、245、365、372頁),則第二層帳戶申設者自無可能為購買泰達幣而先提出動輒新臺幣(下同)幾百萬元匯入被告邱吾胥之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內,且在經濟困窘情形下,自應就泰達幣幣價錙銖必較,多方詢問賣家有關泰達幣之賣價,更無可能如上開LINE對話訊息,就被告邱吾胥之報價全盤欣然接受,立即應允,是由上開與一般交易常情不合之處,足認被告邱吾胥與上開第二層帳戶申設者確無買賣泰達幣之情。

⑸從而,被告邱吾胥辯稱其提領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

內之款項,是在進行與買家間之泰達幣交易,除存有與正常交易明顯相違之處外,斯時匯入被告邱吾胥之本案台新帳戶、本案京城帳戶內之款項亦非前開第二層帳戶申設者所為,堪認被告邱吾胥所辯其與前開第二層帳戶申設者之虛擬貨幣交易,僅是其用以掩飾非法犯行之包裝手段,而非合法且真實之交易。被告邱吾胥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難採信。

⑹至被告邱吾胥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邱吾胥與買家交易前都

會進行KYC程序,且被告邱吾胥從事幣商之投資交易具持續性,不得僅憑被告邱吾胥多次交易中之部分交易買賣價金來源乃詐騙集團之犯罪所得即稱被告邱吾胥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云。然查,被告邱吾胥與上開第二層帳戶申設者確無買賣泰達幣之情,本院已認定如前,是其所辯均有為KYC程序,亦無法撼動本院前開之認定,況且,由證人劉志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會做KYC是因為我在網路上找的家庭代工的人要我去做的,對方說我提供帳戶給他,他購買材料可以抵稅,省下來的錢可以補貼我,我就聽對方指示去做KYC等語(訴一卷第368、369頁),可知縱第二層帳戶申設者確有做KYC程序,然此情亦係依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為之,而非第二層帳戶申設者為向被告邱吾胥購買泰達幣所為,則被告邱吾胥所謂踐行KYC程序,僅係掩耳盜鈴之犯罪手法而已,尚難以此做為有利被告邱吾胥之認定。至被告邱吾胥過往所為之泰達幣交易是否均屬實而未涉及詐欺、洗錢犯行,參之被告邱吾胥於法院之前科紀錄可知(訴二卷第207至211頁),顯非如此,且本院於本案係依事證具體認定,是辯護人上開所辯亦不可採。⑺又被告邱吾胥對買家均非熟識,毫無合理信賴基礎,亦無從

確認資金來源合法,而此種不問資金來源之買家,除了係詐騙集團或其他不法集團欲取得贓款並截斷金流外,殊難想像更有其他可能性。被告邱吾胥既以自己從事虛擬貨幣買賣為辯,對於此種交易不合理之處當無不知之理,其主觀上顯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況以上開自稱買家之人全然不擔心其匯入之鉅款會遭被告邱吾胥侵吞,足認被告邱吾胥、買家均非為實際交易之當事人,而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為此製造金流之分工,以製造合法交易之假象,是被告邱吾胥及其辯護人以被告邱吾胥僅係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之個人幣商、不知經手之款項涉及詐欺及洗錢云云,顯為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邱吾胥於本案行為時,主觀上具有詐欺及洗錢之犯意甚明,且此情並不因被告邱吾胥是否透過需實名認證之火幣交易所進行交易,抑或個人幣商事業是否已為法所禁止即可為不同之認定。

⑻本件除被告邱吾胥外,尚有與被告邱吾胥聯絡之買家及有向

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告訴人施行詐術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存在,故被告邱吾胥就詐欺部分,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至為明確。

㈢綜上所述,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就本案犯行已合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被告邱吾胥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洵無可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宇青、邱吾胥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劉宇青、邱吾胥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

業經修正、移列至同法第19條,並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⑵自白減刑規定部分:①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②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③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本案被告劉宇青、邱吾胥所為洗錢犯行,其所涉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法定最高本刑(有期徒刑5年)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最高本刑(有期徒刑7年)為輕,且本案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其宣告刑不得超過前揭加重詐欺罪之最重本刑7年。被告劉宇青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僅符合行為時法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邱吾胥則未曾自白,然就本案具體情形綜合比較,行為時法及中間時法均未較有利於被告劉宇青、邱吾胥,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現行(即裁判時法)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實施本件犯行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所稱「詐欺犯罪」係以刑法第339條之4暨同條例第43、44條為處罰基礎(包括與該等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其中第43條原針對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分別達500萬元及1億元以上者,由立法者直接提高法定刑範圍(第44條另設有加重條件)。然被告劉宇青、邱吾胥所為僅成立3人以上加重詐欺罪而不符同條例第44條所定加重要件,且第43條之罪區分詐欺所獲取財物或利益之金額為500萬元或1億元而提高法定刑,顯較不利於被告;至該條例嗣於115年1月21日再次修正公布(同月23日生效),第43條改以詐欺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以上者由立法者再提高法定刑,顯較不利被告而無由適用修正後規定,故本件自無由適用該條例論罪。

㈡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劉宇青於附表一編號10、12至18、19-1、20至24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⒉核被告邱吾胥於附表一編號6-3、11、25至29、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⒊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就本案犯行,各自與本件詐騙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依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參與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對附表一編

號20、22、24、28及附表二編號5、8、11至12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分別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有多次轉匯款項之行為;暨被告邱吾胥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犯行,就同一告訴人而言,乃基於詐欺同一告訴人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⒌被告劉宇青就附表一編號10、12至18、19-1、20至24所為,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被告邱吾胥就附表一編號6-3、11、25至29及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⒍末以被告劉宇青所犯上開14罪,被告邱吾胥所犯上開2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⒎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1988號移送併辦意旨(即附表一編

號27部分)所指被告邱吾胥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本件無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本件被告劉宇青就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僅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被告邱吾胥就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則均未自白,自均無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均非無

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以本件佯為正常幣商實則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配合之方式,負責提供帳戶收受贓款並提領款項,其等所為擴大該集團之社會危害程度,不僅致生被害人、告訴人財產損失並難以尋回遭騙款項,更加劇檢警追查詐欺集團幕後上層之困難,甚屬不該。復考量本件被害人、告訴人等人受騙金額之多寡、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參與之角色與分工等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兼衡被告劉宇青犯後終能坦認犯行、被告邱吾胥則迄今否認犯行,且其等均未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調)解,亦未適度填補其等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末參以被告劉宇青、邱吾胥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訴二卷第100頁),及其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金訴三卷第69至7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刑。

㈤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查被告劉宇青、邱吾胥除本案外,尚有刑事案件而由其他司法單位偵查及審理中,此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金訴三卷第69至79頁)。而上開被告於本案所犯與該等案件嗣後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應待上開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爰就被告劉宇青、邱吾胥於本案之犯行不予定應執行刑,特此敘明。

三、沒收:㈠犯罪所得:

⒈被告劉宇青於警詢時供稱:本案交易泰達幣我是賺每顆泰達

幣0.2至0.3元等語(警一卷第12頁),被告邱吾胥則於警詢及偵查供稱:我在本案交易泰達幣的利潤是每顆泰達幣賺當日幣價的4%等語(警六卷第8頁,偵五卷第21頁)。爰參酌被告劉宇青上開所述,以最有利之計算方式,每顆泰達幣獲得0.2元作為其不法利得;依被告邱吾胥上開所述,以最有利之計算方式,應係其提領該次款項後,再將上開款項向實體交易所購得之泰達幣顆數,而以其當日取得泰達幣幣價的4%作為其不法利得。

⒉卷內就被告劉宇青上開所涉部分,除附表一編號10有USDT買

賣合約可參外(警一卷第41頁),就附表一編號12至18、19-1、20至24所示,均為112年7月5日提領161萬元所購得之泰達幣,依當日31.24元之收盤價為計算(訴二卷第109頁),其泰達幣應認係取得51,536顆(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從而,被告劉宇青就附表一編號10、12至18、19-1、20至24泰達幣交易共獲取20,482元。(計算式:50,874+51,536=102,410顆,102,410顆×0.2元=20,482元);被告邱吾胥就附表一編號6-3、11、25至29、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依其所述其係將客戶所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來,再向實體交易所購買泰達幣,其所取得之利潤則是其向實體交易所購得之泰達幣顆數乘以當日其取得泰達幣幣價之4%為計算,是被告邱吾胥其不法利得共獲取829,187元(詳細說明參附表六)。

⒊是上開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各自所獲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等各自所犯各罪主文內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之財物:

本件詐欺贓款固為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各自參與附表一、二所示洗錢之財物,且未據扣案,惟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或為實際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則綜參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各自參與程度、所處角色地位、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數額、共犯間之刑罰公平性暨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等節,如就此部分洗錢財物對被告劉宇青、邱吾胥宣告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俾符比例原則。

㈢扣案物部分: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手機,業據被告劉宇青供稱係用於幣商工作等語(金訴一卷第169頁),堪認係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劉宇青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附表五編號2所示手機,被告邱吾胥雖供稱與本案無關云云,然由該手機之相關擷圖資料,可見被告邱吾胥之冷錢包地址、火幣錢包地址、LINE官方帳號「銳亞國際幣商」之官方對話對象、其與胡宬瑋LINE對話紀錄、KYC認證影片等,有邱吾胥勘察採證同意書及手機擷圖在卷可查(警一卷第117至123、167頁),堪認該手機亦有作為本案犯行聯絡之用,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邱吾胥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移送併辦及公訴意旨固各認被告劉宇青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9-2所示部分、被告邱吾胥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1、6-2所示部分,亦有參與上開犯行,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惟查:

㈠關於附表一編號19-2所示部分

依告訴人林耀基於警詢、偵查中證稱:LINE暱稱「Omg客服」、臉書暱稱「Vic Ky」之人向我佯稱買賣虛擬貨幣可以獲利,我因而受騙而於112年7月4日10時12分、10時17分匯入100,000元、100,000元至馮嘉儀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警六卷第17頁,偵八卷第26頁),由施用詐術之人之LINE暱稱「Omg客服」、臉書暱稱「Vic Ky」觀之,上開暱稱均難與被告劉宇青本人相連結,且告訴人林耀基所匯入之第一層帳戶申設人係馮嘉儀、經層轉之第二層帳戶申設人係黃柏憲、第三層帳戶申設人係同案被告邱吾胥,可見上開三層帳戶之申設人均非被告劉宇青,且提領第三層帳戶款項之人乃被告邱吾胥,有附表一編號19-2「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參,又同案被告邱吾胥供稱其並不認識被告劉宇青等語(偵一卷第37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上開於上開三層帳戶層轉之人為被告劉宇青,或上開三層帳戶係由被告劉宇青實際控制而有參與該次犯行、或有與同案被告邱吾胥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無從形成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有罪確信,本應為被告劉宇青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關於附表一編號6-1、6-2所示部分

依告訴人金光義於警詢證稱:有個網路上認識名為「劉嘉茹」之女生向我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投資獲利,我因而受騙而於附表一編號6-1、6-2所示時間、款項匯入至馮婉泙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語(警一卷第253至255頁),由施用詐術之人為「劉嘉茹」之女子觀之,尚難與被告邱吾胥本人相連結,且告訴人金光義所匯入之第一層帳戶申設人係馮婉泙、經層轉之第二層帳戶申設人係胡宬瑋、第三層帳戶申設人則為不詳之人(亦非被告邱吾胥之本案台新帳戶或本案京城帳戶),可見上開三層帳戶之申設人均非被告邱吾胥,有附表一編號6-1、6-2「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參,卷內復無證據證明上開於上開三層帳戶層轉之人為被告邱吾胥,或上開三層帳戶係由被告邱吾胥實際控制而有參與該次犯行,自無從形成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有罪確信,本應為被告邱吾胥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宇青就附表一編號1至6-1、6-2、6-3、7至9、11、25至29所示部分,而被告邱吾胥就附表一編號1至

5、7至10、12至18、19-1、20至24所示部分,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有關被告劉宇青就附表一編號1至6-1、6-2、6-3、7至9、11、25至29所示部分:

依附表一編號1至6-1、6-2、6-3、7至9、11、25至29「犯罪事實」欄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係分別遭LINE或臉書各別不同暱稱之人施用詐術而受騙,有各該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可參,觀諸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暱稱均與被告劉宇青本名不同,卷內復無證據證明上開暱稱之LINE或臉書帳號係由被告劉宇青所掌控、使用,且上開被害人、告訴人因受騙而匯入之第一層帳戶均非被告劉宇青所申設,後續層轉款項至第二層、第三層帳戶亦均非被告劉宇青申設之本案兆豐帳戶,另卷內亦無實際操作第一層帳戶轉至第二層帳戶、第二層帳戶轉至第三層帳戶或由第三層帳戶提領款項之人為被告劉宇青之證據,且同案被告邱吾胥亦於偵查中供稱並不認識被告劉宇青等語(偵一卷第37頁),尚難認被告劉宇青就上開犯行有何參與行為,更難認被告劉宇青與同案被告邱吾胥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無從形成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有罪確信。

二、有關被告邱吾胥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12至18、19-1、20至24所示部分:

依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12至18、19-1、20至24「犯罪事實」欄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係分別遭LINE或臉書各別不同暱稱之人施用詐術而受騙,觀諸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暱稱均與被告邱吾胥本名不同,卷內復無證據證明上開暱稱之LINE或臉書帳號係由被告邱吾胥所掌控、使用,且上開被害人、告訴人因受騙而匯入之第一層帳戶均非被告邱吾胥所申設,後續層轉款項至第二層、第三層帳戶亦均非被告邱吾胥申設之本案台新帳戶或本案京城帳戶,另卷內亦無實際操作第一層帳戶轉至第二層帳戶、第二層帳戶轉至第三層帳戶或由第三層帳戶提領款項之人為被告邱吾胥之證據,且被告邱吾胥除於偵查中供稱並不認識被告劉宇青等語外(偵一卷第37頁),並自始否認犯行,尚難認被告邱吾胥就上開犯行有何參與行為,更難認被告邱吾胥與同案被告劉宇青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無從形成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有罪確信。

肆、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未能說服本院認被告劉宇青就附表一編號1至6-1、6-2、6-3、7至9、11、25至29所示部分所為、被告邱吾胥就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12至18、19-1、20至24所示部分所為,均已合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本院無從形成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有罪確信,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就被告劉宇青、邱吾胥該部分為無罪之諭知如主文第1、2項所示,以昭審慎。

丙、退併辦部分被告劉宇青關於附表一編號19-2部分既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上開甲、貳、四、㈠部分所述】,則臺灣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劉宇青移送併辦此部分(114年度偵字第3012、5460號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自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尚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被告邱吾胥於本案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9-1部分既應為無罪之諭知,則臺灣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邱吾胥另行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字第3012、5460號併辦意旨書),本院自均無從併予審理,而應退回上開移送併辦部分,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宛凌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侑姿、黃蘭雅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侑姿追加起訴,檢察官李白松、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仙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訴部分)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犯罪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轉匯及提領經過 證據出處 備註 1 李宜玫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陳詩涵」之帳號向李宜玫佯稱:下載「裕萊」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宜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9時5分 50,000元 葉健廷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9時39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89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曾吟芳、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0時2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李宜玫112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1至205頁)、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一卷第207頁) 2.葉健廷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3頁;他一卷第39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誤載為「李宜枚」,應予更正。 112年7月3日 9時6分 50,000元 2 曾吟芳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以LINE暱稱「張淑芬」、「林喬憶」將曾吟芳加入LINE群組「台股領航~財富中心」後向其佯稱:下載「裕萊」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吟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9時8分 100,000元 葉健廷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9時39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89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李宜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0時2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曾吟芳112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13至215頁)、手寫轉帳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217、221頁) 2.葉健廷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3頁;他一卷第39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LINE暱稱「張淑芬」、「林喬憶」將曾吟芳加入LINE群組。 112年7月3日 9時11分 100,000元 3 吳毓敏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3日9時4分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投資群組「阿格力」內向吳毓敏佯稱:下載「創優富」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毓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9時4分 100,000元 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9時47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74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陳永明、鍾享貴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0時2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吳毓敏112年8月11日警詢筆錄、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警一卷第223至22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25至226頁) 2.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5頁;他一卷第31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 112年7月3日 9時6分 100,000元 4 陳永明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蔡森」、「黃蘇婷」將陳永明加入LINE群組「飆股群組」後向其佯稱:下載「創優富」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永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9時14分 150,000元 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9時47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74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吳毓敏、鍾享貴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0時2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陳永明112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27至229頁)、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一卷第231頁) 2.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5頁;他一卷第31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LINE暱稱「蔡森」、「黃蘇婷」將陳永明加入LINE群組。 112年7月3日 9時17分 150,000元 5 鍾享貴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7日15時許,透過LINE暱稱「運鴻張宥廷」、「李曉彤」、「林芯語」向鍾享貴佯稱:下載「領達利」、「創優富」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鍾享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9時35分 250,000元 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9時47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74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吳毓敏、陳永明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0時2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鍾享貴112年8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37至240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資料(警一卷第245頁) 2.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5頁;他一卷第31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暱稱「運鴻張宥廷」、「李曉彤」、「林芯語」向鍾享貴佯稱。 6-1 金光義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5日某時許,以「劉佳茹」假冒「好好證券」基金操盤手向金光義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且獲利之20%將做為慈善用途云云,致金光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9時43分 50,000元 馮婉泙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0時38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29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 112年7月3日11時2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金光義112年7月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53至255頁)、轉帳交易明細文字檔(警一卷第257至258頁)、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台北富邦銀行112年7月3日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警一卷第263頁)、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259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警一卷第261頁) 2.馮婉泙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7頁;他一卷第33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5頁;他一卷第47頁) 3.邱吾胥112年7月3日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112年7月3日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9頁) 1.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劉佳茹」假冒「好好證券」基金操盤手。 2.起訴書附表編號6-1「轉匯及提領經過」欄誤載為「112年7月3日11時9分」,應更正為「112年7月3日11時8分」。 3.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1;起訴書附表編號6-1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2;起訴書附表編號6-2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3。 112年7月3日 10時7分 500,000元 112年7月3日 10時7分 500,000元 6-2 112年7月3日 10時51分 1,000,000元 馮婉泙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8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0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 112年7月3日11時1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5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6-3 112年7月3日 11時20分 450,000元 馮婉泙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36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45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 ⑴112年7月3日11時5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300,015元至左列第三層①帳戶內(含王家毓、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⑵112年7月3日11時53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500,030元至左列第三層②帳戶內(含王家毓、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⑶112年7月3日12時2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300,035元至左列第三層③帳戶內(含王家毓、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邱吾胥112年7月3日14時6分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500,000元(含王家毓、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②000000000000號 ③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7 楊竣富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1日7時許,透過LINE暱稱「朱家泓」、「林芯語」、「創優富-專屬客服8號」向楊竣富佯稱:至「創優富」網站註冊帳號,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竣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10時34分 100,000元 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7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73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1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5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楊竣富112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69至271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273頁) 2.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5頁;他一卷第31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朱家泓」、「林芯語」、「創優富-專屬客服8號」向楊竣富佯稱。 8 羅純英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1日某時許,透過LINE暱稱「朱家泓」向羅純英佯稱:下載「創優富」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羅純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10時50分 110,000元 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7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73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1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5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羅純英112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79至280頁)、永豐商業銀行原始憑證(貸)傳票(警一卷第281頁) 2.許名捷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5頁;他一卷第31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朱家泓」向羅純英佯稱。 9 王正明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6日某時許,透過LINE暱稱「朱家泓」、「助教-劉嘉彤」、「鴻運-陳偉德」向王正明佯稱:下載「領達利」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正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10時54分 700,000元 馮婉泙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10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7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1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5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嗣因錯誤沖正退回第二層帳戶)。 1.王正明112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87至289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6頁) 2.馮婉泙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9頁;他一卷第35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朱家泓」、「助教-劉嘉彤」、「鴻運-陳偉德」向王正明佯稱。 10 謝素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9日前某時許,透過臉書向謝素珠佯稱:下載「長和投資」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謝素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10時41分 200,000元 許瑄玫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13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645,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19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1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3日12時10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00,000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謝素珠112年8月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99至301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303頁) 2.許瑄玫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1頁;他一卷第37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3日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3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一卷第17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 11 王家毓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20日某時許,將王家毓加入LINE群組「財經阮老師-核心班」後向其佯稱:下載「銀獅證券」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家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3日 11時25分 200,000元 侯福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3日11時31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300,05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 ⑴112年7月3日11時50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300,015元至左列第三層①帳戶內(含金光義、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⑵112年7月3日11時53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500,030元至左列第三層②帳戶內(含金光義、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⑶112年7月3日12時2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300,035元至左列第三層③帳戶內(含金光義、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邱吾胥112年7月3日14時6分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500,000元(含金光義、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王家毓112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09至310頁)、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311頁) 2.侯福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3頁;他一卷第29至30頁)、胡宬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5至196頁;他一卷第41至44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5頁;他一卷第47頁) 3.邱吾胥112年7月3日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112年7月3日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9頁) ②000000000000號 ③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 陳寶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0年12月1日某時,在臉書上結識陳寶珠並向其佯稱:加入「太陽城娛樂」網站,即可參與博奕以獲利云云,致陳寶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10時5分 400,000元 曹智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7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48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陳寶珠112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65至85頁)、手寫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91至94頁) 2.曹智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5至27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誤載為「自110年12月29日12時25分許」、「太陽誠娛樂」,應更正為「自110年12月1日某時許」、「太陽城娛樂」。 13 蕭賢銘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初,透過LINE暱稱「陳妍希」向蕭賢銘佯稱:加入「東森購物商城」,即可販賣商品獲利云云,致蕭賢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10時11分 118,000元 曹智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13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18,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蕭賢銘112年8月20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95至99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警二卷第103頁) 2.曹智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5至27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陳妍希」向蕭賢銘佯稱。 14 蔡筱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9日某時許,假冒蔡筱琪前公司同事,透過LINE暱稱「林怡靜」向其佯稱:進入「德信操盤」網站註冊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筱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9時25分 35,000元 李恩賜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15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285,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蔡筱琪112年8月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05至107頁)、 2.李恩賜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至31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林怡靜」向其佯稱。 15 李天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以LINE暱稱「張詩謠」、「鄭雯雪」將李天惠加入LINE群組「君投天下內部~3群」、「詩謠-秘台股集中贏A8」後向其佯稱:下載「鼎盛」、「德信操盤助手」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天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9時31分 50,000元 李恩賜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15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285,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蔡筱琪、吳昕晏、趙鈴玉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李天惠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11至113頁)、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警二卷第117頁) 2.李恩賜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至31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LINE暱稱「張詩謠」、「鄭雯雪」向其佯稱。 16 吳昕晏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30日某時許,傳送投資相關之簡訊予吳昕晏,經吳昕晏瀏覽加入簡訊內所載之LINE好友暱稱「陳欣桐」、「林志文」後,即將其加入LINE群組「奮發向學」並佯稱:下載「德信操盤助手」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昕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9時59分 50,000元 李恩賜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15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285,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蔡筱琪、李天惠、趙鈴玉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吳昕晏112年8月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19至121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25頁) 2.李恩賜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至31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陳欣桐」、「林志文」。 17 趙鈴玉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撥打電話予趙鈴玉向其佯稱:加入LINE投資群組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趙鈴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10時12分 150,000元 李恩賜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15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285,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趙鈴玉11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27至128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31頁)、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警二卷第129至130頁) 2.李恩賜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9至31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18 鄭瑞鴻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6日某時許,透過LINE暱稱「陳欣月」向鄭瑞鴻佯稱:在「匯鑫賣場」APP上挑選欲販售之商品,付款後平台將自動匹配訂單並獲利云云,致鄭瑞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10時19分 20,000元 賴妃雯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21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19,9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鄭瑞鴻112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35至136頁)、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39頁) 2.賴妃雯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3至36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陳欣月」向鄭瑞鴻佯稱。 19-1 林耀基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0日起,透過LINE暱稱「Omg客服」向林耀基佯稱:依指示買賣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林耀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10時17分 100,000元 賴妃雯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21分、10時24分操作第一層帳戶分別轉出119,900元、99,8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鄭瑞鴻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林耀基警詢、偵訊筆錄(警二卷第141至145頁,警六卷第11至20、51至71頁,偵八卷第25至27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六卷第81至87頁)、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03至117頁) 2.賴妃雯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3至36頁)、馮嘉儀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二卷第5至9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9至61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京城商業銀行112年7月4日防制洗錢強化審查紀錄(警六卷第29頁) 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日函暨馮嘉儀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二卷第5至9頁) 1.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Omg客服」向林耀基佯稱。 2.起訴書附表編號19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9-1。 112年7月5日 10時22分 100,000元 19-2 112年7月4日 10時12分 100,000元 馮嘉儀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4日10時12分、10時17分操作第一層帳戶分別轉出99,900元(不含手續費12元)、149,800元(不含手續費12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4日10時31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710,0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邱吾胥112年7月4日15時1分持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700,000元(含張文源、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花蓮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12、5460號併辦意旨書增加之犯罪事實。 2.花蓮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12、546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應係警六卷第21頁。 3.應退併辦(花蓮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12、5460號併辦意旨書) 112年7月4日 10時17分 100,000元 20 賴俊宏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6日某時許,透過LINE暱稱「歐陽悅悅」向賴俊宏佯稱:下載「華隆股票」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賴俊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9時29分 4,000元 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9時38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9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賴俊宏112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51至152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57頁) 2.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7至40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歐陽悅悅」向賴俊宏佯稱。 112年7月5日 9時31分 36,000元 21 黃佳慧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許,利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黃佳慧觀覽後與之聯繫,遂以LINE暱稱「李永年」、「高詩晴」將其加入LINE群組「獅公粉絲核心8班」後佯稱:下載「萬興證券」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佳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9時40分 78,000元 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9時46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28,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游亦霏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游亦霏、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黃佳慧112年7月1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59至160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64頁)、(2)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二卷第164頁) 2.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7至40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LINE暱稱「李永年」、「高詩晴」將其加入LINE群組。 22 游亦霏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23日前,透過LINE暱稱「陳明輝」向游亦霏佯稱:在「國際大通」網站註冊會員並開戶,即可利用公司網站漏洞賺錢云云,致游亦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9時44分 50,000元 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9時46分、10時12分操作第一層帳戶分別轉出128,000元、193,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黃佳慧、賴逸萱、杜宇壹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賴逸萱、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游亦霏112年8月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65至167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73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二卷第173頁) 2.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7至40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陳明輝」向游亦霏佯稱。 112年7月5日 9時46分 43,000元 23 賴逸萱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4日前,透過LINE暱稱「財經-李永年」、「Alethea」向賴逸萱佯稱:下載「世灝證券」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賴逸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10時3分 50,000元 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12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93,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游亦霏、杜宇壹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杜宇壹、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賴逸萱112年9月10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75至177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二卷第181頁) 2.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7至40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財經-李永年」、「Alethea」向賴逸萱佯稱。 24 杜宇壹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3日19時34分許,透過LINE暱稱「驊創阮慕驊」、「葉淑婷」向杜宇壹佯稱:下載「棋昌證券」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杜宇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7月5日 10時9分 50,000元 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12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93,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游亦霏、賴逸萱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8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1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11時25分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610,000元(含陳寶珠、蕭賢銘、蔡筱琪、李天惠、吳昕晏、趙鈴玉、鄭瑞鴻、林耀基、賴俊宏、黃佳慧、游亦霏、賴逸萱、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杜宇壹112年7月20日第1次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83至186頁)、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01頁) 2.鄭淑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7至40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劉宇青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至24頁;他一卷第45至46頁;偵二卷第47至50頁) 3.劉宇青112年7月5日於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兆豐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警二卷第55頁)、劉宇青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警二卷第57頁)、兆豐銀行三民分行112年7月5日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警七卷第127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驊創阮慕驊」、「葉淑婷」向杜宇壹佯稱。 112年7月5日 10時11分 50,000元 112年7月5日 10時15分 5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0時39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00,1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5日11時14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5 徐秀喜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7日某時許,在LINE群組「天喆股票愛心」內以LINE暱稱「永興-李伯毅」向徐秀喜佯稱:下載「永興e點通」APP並註冊帳號,即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徐秀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6月30日 10時24分 2,700,000元 張慧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陳國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30日10時25分、10時25分操作第一層帳戶分別轉出2,000,000元、699,9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30日10時32分、10時32分操作第二層帳戶分別轉出2,000,000元、7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30日11時26分持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500,000元。 1.徐秀喜112年9月8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5至72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警五卷第91頁)、詐欺集團APP擷取照片(警五卷第125頁)、虛擬貨幣轉帳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27頁)、徐秀喜臺灣銀行台銀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警五卷第129頁) 2.張慧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43至45頁)、陳國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1至53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9至61頁) 3.邱吾胥112年6月30日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京城銀行112年6月30日便民臨櫃收付交易憑證【取款】(警五卷第38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LINE暱稱「永興-李伯毅」向徐秀喜佯稱。 26 謝宏偉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中旬,在臉書上張貼投資理財文章,經謝宏偉觀覽加入該貼文所載之LINE好友暱稱「李詩婷」、「開戶專員陳馨予」後向其佯稱:下載「領達利」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謝宏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6月29日 9時13分 100,000元 張均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0時34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0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林玉娥、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1時4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1時48分持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領3,000,000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謝宏偉112年8月2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55至57頁)、詐欺集團APP擷取照片(警四卷第63至64頁)、臉書頁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64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四卷第64至68頁)、USDT買賣契約(警四卷第71至7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81頁) 2.張均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3至35頁)、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3至45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9至61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李詩婷」、「開戶專員陳馨予」向其佯稱。 27 林玉娥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2時30分許,透過LINE暱稱「李詩婷」向林玉娥佯稱:下載「領達利」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玉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6月29日 10時18分 500,000元 張均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0時34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0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謝宏偉、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1時4分、5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99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1時48分持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領3,000,000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4.邱吾胥112年6月29日12時37分持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1,450,000元。 1.林玉娥112年8月3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5至99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四卷第101至103頁)、林玉娥中國信託銀行右昌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四卷第109至113頁) 2.張均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3至35頁)、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3至45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9至61頁) 3.邱吾胥113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偵七卷第19頁) 1.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李詩婷」向林玉娥佯稱。 2.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988號併辦意旨書併辦部分。 3.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9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第三層帳戶之「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轉入帳戶」欄應補充「112年6月29日11時5分轉帳990,000元至本案京城帳戶」 4.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98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第三層帳戶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欄應補充「112年6月29日12時37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450,000元」 28 張文源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間,以LINE暱稱「在線客服(網路)」藉朋友之名向張文源佯稱:使用「永旺商城」網站販賣商品,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文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6月29日 10時20分 2,000,000元 張均宥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0時30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99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1時4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29日11時48分持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領3,000,000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張文源112年7月13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49至153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四卷第173至175頁) 2.張均宥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7至42頁)、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3至45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9至61頁)、方柏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47至49頁)、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5至57頁;偵二卷第41至45頁) 3.邱吾胥112年7月4日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京城銀行112年7月4日便民臨櫃收付交易憑證【取款】(警五卷第39頁) 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LINE暱稱「在線客服(網路)」向張文源佯稱。 112年7月4日 9時47分 2,000,000元 方柏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黃柏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4日9時50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7月4日10時5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7月4日15時1分持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700,000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29 林聖雯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22日某時許,在「愛情公寓」結識林聖雯,與其加LINE好友後佯稱:使用「bit-bankJ」投資網站,即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林聖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6月30日 13時4分 500,000元 張均宥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30日13時57分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5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30日14時2分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6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3.不詳詐欺份子於112年6月30日14時13分操作第三層帳戶轉出1,100,000元至000-000000000000(含不詳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1.林聖雯112年8月27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203至209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四卷第211頁) 2.張均宥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7至42頁)、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3至45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9至61頁)

附表二:追加起訴部分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轉匯及提領經過 證據出處 備註 1 卜松齡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惠惠」之人,向卜松齡佯稱:可下載「精誠」APP,依指示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卜松齡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5月4日10時59分許 500,000元 黃家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志偉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11時31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798,154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11時39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8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5月4日12時36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800,000元。 1.卜松齡112年5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85至101頁)、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05頁) 2.黃家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9至31頁)、劉志偉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53至55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許惠惠』」向卜松齡佯稱。 2 徐藝菱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雨如」、「陳俊憲王書蕾」之人,向徐藝菱佯稱:可下載「長和」及「聚祥」APP,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藝菱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1日9時43分許 50,000元 鄭友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諶敬錩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0時34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6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日10時36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6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1日12時24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提領1,550,000元。 1.徐藝菱112年7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08至112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警卷第115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個人頁面擷取照片(警卷第115至117頁) 2.鄭友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3至35頁)、諶敬錩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57至59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誤載為「113年3月20日」,應更正為「112年3月20日」。 2.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林雨如』、『陳俊憲王書蕾』」、「下載『長和』及『聚祥』APP」向徐藝菱佯稱。 3 林麗華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淡如」、「羅安琪」、「邱坤翰」之人,向林麗華佯稱:可下載「源通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麗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14日11時33分許 2,120,000元 張柏維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易清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1時50分、11時55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020,000元、1,0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2時12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14日13時29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提領1,950,000元。 1.林麗華112年6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20至126頁)、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28頁) 2.張柏維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7至39頁)、易清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1至63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吳淡如』、『羅安琪』、『邱坤翰』」向林麗華佯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一層帳戶轉帳/匯款時間」欄誤載為「11時15分」,應更正為「11時33分」。 4 童秋美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9日10時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建發」、「馬經理」之人,向童秋美佯稱:可下載「ALLBYCOIN」APP,依指示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童秋美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19日9時44分許 509,630元 謝宜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繼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9日9時45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509,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9日11時5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19日12時28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2,150,000元。 1.童秋美112年6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32至13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頁135)、詐欺集團APP、臉書頁面擷取照片(警卷第136至137頁) 2.謝宜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1至43頁)、陳繼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5至67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誤載為「112年4月底」,應更正為「112年4月29日10時10分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張建發』、『馬經理』」向童秋美佯稱。 5 張以諾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佳佳」、「美好客服經理-小雯」之人,向張以諾佯稱:可下載「美好」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以諾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0日9時許 50,000元 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0時53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4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陳啓峯、李承達、溫佩諭及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1時14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8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0日12時21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1,780,000元。 1.張以諾112年7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1至145頁)、詐欺集團APP擷取照片(警卷第149、165頁)、新光銀行存摺帳號擷取照片(警卷第149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警卷第151、157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卷第153至155、161、169至177頁) 2.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5至47頁)、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9至71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周佳佳』、『美好客服經理-小雯』」向張以諾佯稱。 112年6月20日9時2分許 25,000元 6 陳啓峯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怡涵」之人,向陳啓峯佯稱:可下載「美好」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啓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0日9時11分許 50,000元 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0時53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4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張以諾、李承達、溫佩諭及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1時14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8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0日12時21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1,780,000元。 1.陳啓峯112年7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80至18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82頁) 2.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5至47頁)、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9至71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彭怡涵』」向陳啓峯佯稱。 7 李承達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慧瑩-特助」、「助教阿紫」之人,向李承達佯稱:可下載「美好」APP,依指示操作投資庫藏股、當沖股票或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承達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0日9時51分許 60,000元 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0時53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4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張以諾、陳啓峯、溫佩諭及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1時14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8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0日12時21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1,780,000元。 1.李承達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84至18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87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卷第188至195頁) 2.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5至47頁)、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9至71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陳慧瑩-特助』、『助教阿紫』」向李承達佯稱。 8 溫佩諭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慧瑩」、「美好客服經理-小雯」之人,向溫佩諭佯稱:可下載「美好」APP,依指示投資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溫佩諭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0日10時31分許 25,000元 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0時53分、10時55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400,000元、1,43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張以諾、陳啓峯、李承達、陳信宏及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1時14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8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0日12時21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1,780,000元。 1.溫佩諭112年7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98至200頁)、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卷第202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個人頁面、APP擷取照片(警卷第203至223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警卷第217至218頁) 2.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5至47頁)、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9至71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陳慧瑩』、『美好客服經理-小雯』」向溫佩諭佯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一層帳戶轉帳/匯款時間」欄誤載為「10時50分」,應更正為「10時49分」。 112年6月20日10時49分許 45,000元 9 陳信宏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9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淑芬」、「美好客服經理-小雯」之人,向陳信宏佯稱:可下載「美好」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信宏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0日10時53分許 1,400,000元 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0時55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43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溫佩諭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1時14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8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0日12時21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1,780,000元。 1.陳信宏112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27至228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擷取照片(警卷第231至311頁)、新臺幣匯款申請書(警卷第312頁) 2.胡子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5至47頁)、李尚澔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9至71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張淑芬』、『美好客服經理-小雯』」向陳信宏佯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一層帳戶轉帳/匯款時間」欄誤載為「10時29分」,應更正為「10時53分」。 10 鄧瑪玲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0日10時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進財」之人,向鄧瑪玲佯稱:購買澳門永利彩,中獎1億多元,要領取獎金須先繳稅、買保險云云,致鄧瑪玲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0日13時39分許 1,200,000元 何氏美娘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繼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3時41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139,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0日13時54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1,14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0日14時36分許,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1,200,000元。 1.鄧瑪玲112年8月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14至31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317頁) 2.何氏美娘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9至51頁)、陳繼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5至67頁)、邱吾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3至7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卷第17至27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記載「112年4月10日」,應補充為「112年4月10日10時9分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陳進財』」向鄧瑪玲佯稱。 3.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一層帳戶轉帳/匯款時間」欄誤載為「13時38分」,應更正為「13時39分」。 11 林沛玲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魯米」、「品瑤-阿魯米」、「盈家客服」、「煥」之人,向林沛玲佯稱:可至「盈家」網站註冊會員,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沛玲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5月24日13時43分許 100,000元 湯凱煜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庭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4日14時28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200,168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4日14時40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5月24日15時00分許,於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00,000元。 1.林沛玲112年7月15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72至77頁)、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79頁)、對帳單(偵二卷第80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個人頁面、APP擷取照片(偵二卷第81至87頁) 2.湯凱煜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37至39頁)、謝庭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49至51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61至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4日京城作服字第1130011461號函暨防制洗錢強化審查紀錄、便民臨櫃收付交易憑證(偵二卷第21至35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記載「112年間」,應補充為「112年4月19日某時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阿魯米』、『品瑤-阿魯米』、『盈家客服』、『煥』」向林沛玲佯稱。 112年5月24日13時49分許 100,000元 12 吳天杰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莞昕」、「創富-林雅真」、「許靖雯」之人,向吳天杰佯稱:可至「創優富」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天杰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8日9時6分許 100,000元 顏佑丞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柏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8日9時36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500,11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8日10時47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8日11時38分、12時45分許,於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3,280,000元、1,950,000元。 1.吳天杰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90至91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偵二卷第93至94頁) 2.顏佑丞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41至43頁)、江柏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53至55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61至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4日京城作服字第1130011461號函暨防制洗錢強化審查紀錄、便民臨櫃收付交易憑證(偵二卷第21至35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記載「112年6月間」,應補充為「112年6月19日某時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彭莞昕』、『創富-林雅真』、『許靖雯』」向吳天杰佯稱。 112年6月28日9時8分許 100,000元 13 蘇秀娥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玲」、「創優富-專屬客服8號」之人,向蘇秀娥佯稱:可至「創優富」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蘇秀娥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8日9時51分許 900,000元 顏佑丞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柏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8日10時27分、10時28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713,890元、865,19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8日10時47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8日11時38分、12時45分許,於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3,280,000元、1,950,000元。 1.蘇秀娥112年7月21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96至98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個人頁面、APP擷取照片(偵二卷第100至105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偵二卷第105頁) 2.顏佑丞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41至43頁)、江柏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53至55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61至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4日京城作服字第1130011461號函暨防制洗錢強化審查紀錄、便民臨櫃收付交易憑證(偵二卷第21至35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陳佳玲』、『創優富-專屬客服8號』」向蘇秀娥佯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一層帳戶轉帳/匯款時間」欄誤載為「9時1分」,應更正為「9時51分」。 14 吳玉女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李詩婷SAWA」之人,向吳玉女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玉女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8日10時28分許 300,000元 顏佑丞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柏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8日10時49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301,6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8日10時50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35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8日11時38分、12時45分許,於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3,280,000元、1,950,000元。 1.吳玉女112年9月5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08至112頁)、詐欺集團LINE個人頁面、APP擷取照片(偵二卷第113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偵二卷第114頁) 2.顏佑丞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41至43頁)、江柏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53至55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61至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4日京城作服字第1130011461號函暨防制洗錢強化審查紀錄、便民臨櫃收付交易憑證(偵二卷第21至35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朱家泓』、『李詩婷SAWA』」向吳玉女佯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一層帳戶轉帳/匯款時間」欄誤載為「9時57分」,應更正為「10時28分」。 3.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二層帳戶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轉入帳戶」欄誤載為「10時47分」,應更正為「10時49分」。 15 呂紹宏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魯米」、「助教詩婷」、「潘仁凱」、「開戶專員-陳馨予」之人,向呂紹宏佯稱:可下載「領達利」APP,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呂紹宏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9日10時1分許 500,000元 張均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9日10時34分許操作第一層帳戶轉出1,000,000元至左列第二層帳戶內(含不詳被害人之款項)。 2.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9日11時4分、11時5分許操作第二層帳戶轉出2,000,000元、990,000元至左列第三層帳戶內。 3.邱吾胥112年6月29日11時48分許,於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3,000,000元。 4.邱吾胥112年6月29日12時37分許,於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1,450,000元。 1.呂紹宏112年8月1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16至118頁)、匯款申請書回條(偵二卷第121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內容、個人頁面、APP擷取照片(偵二卷第123至130頁) 2.張均宥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45至47頁)、吳欣遠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57至59頁)、邱吾胥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二卷第61至63頁) 3.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4日京城作服字第1130011461號函暨防制洗錢強化審查紀錄、便民臨櫃收付交易憑證(偵二卷第21至35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應補充以「暱稱『阿魯米』、『助教詩婷』、『潘仁凱』、『開戶專員-陳馨予』」向呂紹宏佯稱。 2.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一層帳戶轉帳/匯款時間」欄誤載為「9時35分」,應更正為「10時1分」。 3.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三層帳戶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轉入帳戶」欄應補充「112年6月29日11時4分轉出2,000,000元」。 4.追加起訴書附表「第三層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提領金額」欄應補充「112年6月29日11時48分許,於京城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3,000,000元」。

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0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一編號12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附表一編號13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一編號14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15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16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17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18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19-1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一編號20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21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22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一編號23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24 劉宇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6-3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附表一編號11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附表一編號25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26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表一編號27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附表一編號28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7 附表一編號29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附表二編號1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附表二編號2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二編號3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 附表二編號4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附表二編號5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二編號6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二編號7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二編號8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二編號9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7 附表二編號10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8 附表二編號11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附表二編號12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附表二編號13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附表二編號14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附表二編號15 邱吾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說明 1 蘋果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 2 紅米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 、 IMEI2: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

附表六:(被告邱吾胥之犯罪所得)編號 犯罪事實 邱吾胥之提領金額 (新臺幣/元) 泰達幣顆數 購買泰達幣幣價(新臺幣/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計算式:泰達幣顆數*購買泰達幣幣價*0.04=犯罪所得) 1 附表一編號6-3 同次提領250萬元 79,491 31.45(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99,999 2 附表一編號11 3 附表一編號25 提領250萬元 79,541 31.43(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99,998 4 附表一編號26 無提領 無 無 無證據顯示有犯罪所得 5 附表一編號27 提領145萬元(與附表二編號15同次提領) 46,178 31.4(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57,999 6 附表一編號28 提領270萬元 85,850 31.45(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107,999 7 附表一編號29 無提領 無 無 無證據顯示有犯罪所得 8 附表二編號1 提領80萬元 26,092 30.66(因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欠缺該日邱吾胥購幣之紀錄,參泰達幣歷史價格之收盤價格,訴二卷第109至114頁) 31,999 9 附表二編號2 提領155萬元 50,000 31(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62,000 10 附表二編號3 提領195萬元 63,435 30.74(因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欠缺該日邱吾胥購幣之紀錄,參泰達幣歷史價格之收盤價格,訴二卷第109至114頁) 77,999 11 附表二編號4 提領215萬元 68,910 31.2(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85,999 12 附表二編號5 同次提領178萬元 56,869 31.3(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71,199 13 附表二編號6 14 附表二編號7 15 附表二編號8 16 附表二編號9 17 附表二編號10 提領120萬元 38,338 31.3(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47,999 18 附表二編號11 提領20萬元 6,437 31.07(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7,999 19 附表二編號12 同次提領195萬元 62,200 31.35(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77,998 20 附表二編號13 21 附表二編號14 22 附表二編號15 提領145萬元(與附表一編號27同次提領) 46,178 31.4(參歷次購買虛擬貨幣列表,偵六卷第25至27頁) 與附表一編號27同次提領,故不重複計算犯罪所得 總計(新臺幣) 829,187元

卷宗簡稱對照表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4字第11371868800號解送人犯報告書 警二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分局北市警刑大移一字第113301013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警三卷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761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警四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17090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警五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0389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六卷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40018288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七卷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14003391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八卷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警南偵字第1141001556號刑案偵查卷宗 他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962號卷 他二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701號卷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667號卷 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919號卷 偵三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446號卷 偵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094號卷 偵五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 偵六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793號卷 偵七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988號卷 偵八卷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60號卷 偵九卷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12號卷 偵十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411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988號卷 審金訴卷 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04號卷 金訴一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3號卷(卷一) 金訴二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3號卷(卷二) 金訴三卷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3號卷(卷三) 訴一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54號卷(卷一) 訴二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54號卷(卷二)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