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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羿帆

呂淯聖

王楷銜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1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江羿帆、呂淯聖、王楷銜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江羿帆、呂淯聖、王楷銜(下稱被告3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月26日宣判。茲因告訴人郭○倫於114年12月31日、115年1月14日分別就被告3人被訴傷害部分撤回告訴,爰就被告3人被訴傷害部分裁定再開辯論。

被告3人被訴其他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