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V000-Z000000000X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軒宇上列被告AV000-Z000000000X(下稱被吿)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被吿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法律適用與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裁定提案聲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解釋之案例事實及法律適用相同,是前開裁定提案尚在最高法院刑事庭徵詢意見階段,為維護被吿權益及法律適用之見解一致性,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併待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後再行審理程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