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0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聖文具 保 人 曾尹靖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尹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聖文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詢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由具保人曾尹靖於民國113年9月10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蘇聖文並經本院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街00巷0號(113年聲羈字415號卷39至47頁)。

三、經查:本院114年8月7日下午4時10分準備程序期日,對被告蘇聖文之戶籍地屏東縣○○市○○街00巷0號送達,於114年7月14日寄存於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審訴卷93頁)。及對具保人曾尹靖之戶籍地嘉義市○區○○街00號7樓之5送達,於114年7月10日由管理委員會收受(審訴卷95頁),暨對具保人曾伊靖之居所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送達,於114年7月14日寄存於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審訴卷97頁),有回證、戶籍資料可佐,均已合法送達。然被告及具保人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均未到庭(審訴卷149頁)。

四、酌以被告蘇聖文及具保人曾尹靖,迄今均設籍於原址且均未在監在押,有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訴卷199、2

01、213至217頁)。暨經本院依法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對被告前揭住所拘提結果,並未能拘獲被告,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5年2月2日屏東錦昃114助1586字第1159005331號函可佐(訴卷131至138頁)。足見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院開庭,且已經逃匿。

五、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侯雅文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