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翠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145號),嗣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徐翠敏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翠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託法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分羈押3月在案,嗣本件再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23日,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是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因而消滅,揆諸前開規定,應自115年3月23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