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9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AN JIA YI(馬來西亞籍)選任辯護人 陳彥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875號、114年度偵字第27773號、114年度偵字第28891號、114年度偵字第29488號、114年度偵字第30197號、114年度偵字第30228號、114年度偵字第30859號、114年度偵字第3451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37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37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33所示之罪,共參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A000000037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頂好」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負責提領遭詐騙被害人所匯入指定銀行之詐欺贓款,並上繳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A000000037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A000000037依「頂好」之指示,持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復將該等款項在不詳處所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員警據報於114年7月17日17時3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星光店調閱監視器,發覺A000000037在該店提領款項時形跡可疑而上前盤查,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及現金,而悉上情。
二、案經A04、A05、A06、A08、A33、A34、A35、A36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MICHALAK JAKUB LEONARD、A11、A12、A13、A23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A14、A20、A22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A26、A27、廖耿淳、A29、楊雅媛、A31、蔡○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A2
4、A25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A15、A16、A17、A
18、A19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檢察官、被告A000000037、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訴一卷第172頁、訴二卷第33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一卷第
184、203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197至199、220至221、227至2
28、241至246、293至295、警二卷第99至101、127至131、209至218、237至238、248至251頁、警三卷第27至33頁、警四卷第56至58、96至98、77至78、113至114頁、警五卷第69至71、109至111、121至126、141至142、155至156頁、警六卷第11至16、26至27頁、警七卷第41至45、57至59、79至81、95至99、105至106、123至125、139至140頁、警八卷第55至57、91至93、105至108、183至185頁)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87至91頁)、盤查現場照片(警一卷第101至102頁)、扣案物照片(警一卷第102至103頁、偵一卷第47頁)、勘察採證同意書(警一卷第119頁)、被告手機內遭刪除之照片(警一卷第23至30頁)、被告telegram帳號資料(警一卷第105頁)、「頂好」telegram帳號資料(警一卷第105頁)、「頂好」與被告telegram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06至110頁)、telegram群組「美國十日遊」成員及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111至118頁)、戴爾雅新光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43頁)、戴爾雅玉山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79頁)、戴爾雅板信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81頁)、戴爾雅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37頁)、戴爾雅台新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39至41頁)、戴爾雅華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47頁)、戴爾雅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49頁)、戴爾雅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85頁)、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23至27頁、警五卷第41至61頁、警六卷第1至2頁、警七卷第21至23頁)、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37至39頁)、新光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37至38頁)、玉山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29至35頁)、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7頁)、彰化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七卷第25至27頁)、中國信託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八卷第17頁)、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八卷第19頁)、聯邦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八卷第15頁)、第一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八卷第21頁)、提領熱點表及監視影像畫面(警一卷第143至147頁、警二卷第21至25、51至93頁、警三卷第5、43至47頁、警四卷第41頁、警五卷第15至29頁、警六卷第1、8至9頁、警七卷第7、29至36頁、警八卷第31至51頁、他卷第29、53至85頁、併警一卷第61至64、97至99頁、訴一卷第214-1至228頁)等件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二所列證據可佐,及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洗錢防制法部分⒈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業經修正、
移列至同法第19條,並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移列至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查被告於本案犯行所涉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其法定最重本刑則為有期徒刑5年。
⒉另有關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
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前揭修正前後之規定,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符減刑規定。查本案涉及之洗錢財物金額均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洗錢犯行(詳後述),然稱尚未獲取報酬,難認其有犯罪所得,無論適用被告行為時法或現行法均符合減刑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整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嗣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獲取利益達500萬元(修正後降低為100萬元)之情形定較重之法定刑。被告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提領之詐欺取財金額均未達100萬元以上,且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之加重詐欺行為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尚未公布施行,自無適用該規定(暨修正公布規定)論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論處。(至於同條例第47條第1項減刑規定修正之比較適用部分,則詳後述)
二、論罪㈠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7、8、11、12、15、17、22至24、30
、32、33所示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部分,係出於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2、7、8、11、12、15、17、22至24、30、32、33所示告訴人之目的及計畫,各對同一告訴人施以詐術,使前揭告訴人等分別數次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2、7、8、11、12、15、17、22至24、30、32、33所示帳戶,再經被告提領或提領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核被告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且侵害手法、法益相同,先後數舉止間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區隔,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4年度偵字第37408號)附表二所載被害人A10、A14另筆匯款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屬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就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
錢罪,各有實施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且為達向各該告訴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犯罪目的而為之,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與暱稱「頂好」及其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
表一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人數定之,是被告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不同告訴人所犯之各罪(共3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⒈按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後
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14年度台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指詐欺犯罪本即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且此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該減輕條件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提高法定刑度之加重條件間不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⒊經查,本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被告有依指示提領及轉交款項之事實,業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是以尚不能僅因檢察官漏未訊問其是否認罪,即認其在偵查中並未自白,應寬認其偵查中已自白,其於審理時亦已自白全部犯行(訴一卷第184、203頁),且無犯罪所得需繳回(詳後述)。從而,被告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雖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因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㈦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犯行之犯罪事實相同,核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一併審究,併此敘明。
三、量刑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
力之人,卻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為求獲得利益,猶率爾為提領及轉交詐欺款項之工作,除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A04等33人分別受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財產損害外,並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取得上開贓款,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應予非難;然念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一編號2、4、9、11至13、18、24、28、32所示告訴人等分別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訴一卷第325至326、449至451、613至614、633至634頁、訴二卷第129至130、149至151、225至226頁)為憑,且均已履行全部賠償,此有調解筆錄、交易明細、電話紀錄查詢表等件(訴一卷第331至335、339、613至614頁、訴二卷第15至19、149至151、231至233頁)為佐,並酌以起訴意旨之求刑意見、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犯行擔任角色、分工情形,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訴二卷第11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
㈡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審理中(見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其中若干或有得與本案顯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據前揭說明,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㈢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前持觀光簽證入境我國,此有護照、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等件(警一卷第187至189頁)在卷可佐,惟入境後被告竟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為已嚴重破壞我國社會經濟與交易安全,其續留境內顯有危害我國社會安全之虞,本院認被告不宜繼續居留國內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修正並移置至第25條,另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然因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再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則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揭條文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核屬義務沒收之範疇,此即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然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㈡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iPhone11手機1支(序號:000000
000000000),為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用;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金融卡2張,則為提領本案詐欺款項之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訴一卷第171頁),是依上開規定,就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4所示之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小米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及編號6所示之3,0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審理時陳稱:小米手機1支是我私人的手機、3,000元是我私人的錢等語(警一卷第36頁、偵一卷第11頁、訴一卷第171頁、訴二卷第108頁),是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之手機並非被告作為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3,000元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述:我還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警
一卷第44頁、偵一卷第11頁、訴一卷第168頁),無從由其供述獲悉其因此部分犯行有獲取何報酬,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㈣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帳戶自告訴人A36於114年7月17日16時
44分、16時46分許,各匯款4萬9,983元、4萬9,988元(合計為9萬9,971元)後,旋即於同日17時12分、17時13分許,經被告連續三次提領2萬元(合計為6萬元),至被告尚未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即遭警查獲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警一卷第35頁、訴二卷第108頁),並有盤查及扣案物照片、苓雅分局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一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87至91、101至103頁、警八卷第21頁)等件為佐。足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現金6萬元,為被告所提領之附表一編號33所示告訴人A36遭詐欺取財款項之一部,此部分即為洗錢財物兼犯罪所得,依上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諭知沒收,爰於所對應之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本案告訴人等遭詐匯入之款項,由被告以前述方式提領而轉交予他人,屬本案洗錢之財物,本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此等洗錢之財物已脫離被告支配,其就此等財物已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倘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備註 1 A0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15時許,佯為臉書買家暱稱「林嘉欣」,向告訴人A04謊稱無法使用好賣+交易平台下單,須完成認證云云,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8日 16時11分許 2萬9,985元 戴爾雅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東榮店」 114年7月8日 16時40分許、 16時41分許 2萬元、 2萬元 (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23875號、114年度偵字第37408號 114年7月8日 16時28分許、 16時29分許、 16時30分許 9,998元、 9,999元、 4,999元 戴爾雅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高昇門市」 114年7月8日 16時31分許、 16時32分許 2萬元、 5,000元 2 A0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15時許,佯為買家、順豐速運客服,向告訴人A05謊稱,須完成金流驗證始開通服務云云,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8日 16時12分許、 16時17分許 4萬9,982元、 1萬6,123元 戴爾雅申設之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高昇門市」 114年7月8日 16時18分許、 16時19分許、 16時20分許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東榮店」 114年7月8日 16時45分許 1萬6,000元 3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某時許,以LINE暱稱「今彩539股份有限公司」、「台彩-陳信良」向告訴人A06謊稱:需付費加入會員、支付保密費云云,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8日 16時7分許 1萬元 戴爾雅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高昇門市」 114年7月8日 16時27分許 2萬元 4 A0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4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小芳」、「線上客服(王先生)」向被害人A07佯稱:第一次家庭代工需自行支付材料費用等語,復稱因A07操作錯誤致其帳戶遭凍結,須開通網路轉帳功能,並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對方之警示帳戶云云,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8日 16時許 2萬8,011元 戴爾雅申設之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高昇門市」 114年7月8日 16時16分許、 16時16分許 2萬元、 1萬3,000元 5 A0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7日23時38分許,佯為賣家、客服,向告訴人A08佯稱:交易失敗需認證云云,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8日 16時18分許 1萬6,015元 戴爾雅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高昇門市」 114年7月8日 16時28分許、 16時29分許 2萬元、 8,000元 6 MICHALAK JAKUB LEONARD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17時17分許,佯為臉書買家向告訴人MICHALAK JAKUB LEONARD謊稱欲使用新竹物流交易,須先與假富邦銀行客服連繫完成驗證始能開通服務云云,致MICHALAK JAKUB LEONAR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8日 17時48分許 2萬2,127元 戴爾雅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B2樓商場「全家超商高雄崇光店」 114年7月8日 18時8分許、 18時9分許 2萬元、 2,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73號 7 A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16時許,佯為伊甸基金會專員,向被害人A10謊稱因工作人員電腦操作錯誤,須與假富邦銀行客服連繫云云,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8日 19時20分許、 19時20分許、 19時24分許 4萬9,989元、 4萬9,988元、 4萬9,989元 戴爾雅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前鎮廣西門市」 114年7月8日 19時35分許、 19時35分許、 19時36分許、 19時37分許、 19時37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73號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廣林店」 114年7月8日 19時40分許、 19時41分許、 19時42分許、 19時43分許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4,000元 114年7月8日 19時5分許、 19時6分許 4萬9,989元、 4萬9,123元 戴爾雅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前鎮廣西門市」 114年7月8日 19時17分許、 19時17分許、 19時18分許、 19時19分許、 19時19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4年7月8日 19時12分許、 19時14分許 4萬9,989元、 1萬7,123元 戴爾雅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廣林店」 114年7月8日 19時27分許、 19時28分許、 19時29分許、 19時29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000元 114年7月9日 0時2分許、 0時3分許、 0時4分許 4萬6,985元、 4萬9,985元、 2,98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星光店」 114年7月9日 1時21分許、 1時22分許、 1時23分許、 1時24分許、 1時24分許、 1時25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114年度偵字第34510號 114年7月9日 1時10分許 4萬3,000元 戴爾雅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星光店」 114年7月9日 1時16分許、 1時17分許、 1時17分許 2萬元、 2萬元、 3,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37408號 114年7月9日 0時10分許 (併案) 4萬9,989元 戴爾雅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摩天店」 114年7月9日 1時32分許、 1時33分許、 1時33分許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7773號 8 A1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17時28分許,佯為伊甸基金會專員,向告訴人A11謊稱因工作人員電腦操作錯誤,須與假中國信託專員連繫云云,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9日 0時0分許、 0時1分許 5萬元、 5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廣林店」 114年7月9日 0時19分許、 0時19分許、 0時20分許、 0時21分許、 0時22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 A1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8日17時許,佯為臉書賣家暱稱「王睫」,向告訴人A12謊稱可出售濱崎步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8日 17時11分許 2萬元 戴爾雅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地下二樓「遠東SOGO百貨公司(高雄店,地下二樓)」 114年7月8日 17時57分許 2萬元 10 A1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7日19時35分許,佯為臉書買家暱稱「方嘉凌」,向告訴人A13謊稱無法使用好賣+交易平台下單,須完成認證云云,致A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9日 0時9分許 5,000元 戴爾雅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林心店」 114年7月9日 1時1分許 2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11 A1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9日16時36分許,以LINE暱稱「黃偉傑」,向告訴人A14謊稱欲使用「台快快遞」購買相機鏡頭,須完成客服認證云云,致A1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9日 18時35分許、 18時38分許 4萬9,988元、 3萬6,123元 劉芷君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前金新田店」 114年7月9日 18時40分許、 18時41分許、 18時42分許、 18時43分許、 18時44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6,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9488號 114年7月9日 19時38分許 (併案) 1萬3,92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和旺門市」 114年7月9日 19時42分許 1萬4,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37408號 12 A1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0日10時52分許,以LINE暱稱「張睿穎」,向告訴人A15謊稱欲使用好賣+購買車架,因其未認證無法下單,須完成認證云云,致A1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0日 14時39分許 9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新博如門市」 114年7月10日 14時47分許、 14時48分許、 14時48分許、 14時49分許、 14時50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30197號 114年7月10日 14時53分許 3萬0,234元 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達仁門市」 114年7月10日 15時14分許、 15時15分許 2萬元、 1萬1,000元 13 A1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9日20時許,以LINE暱稱「張睿穎」,向告訴人A16謊稱欲使用好賣+購買尿布,因下單後訂單及款項錯誤,須與假銀行線上客服專員聯繫處理云云,致A1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0日 16時41分許 1萬6,985元 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達仁門市」 114年7月10日 16時50分許 1萬7,000元 14 A1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0日19時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夾心餅乾」,向告訴人A17謊稱欲使用「新竹物流」購買公仔,須完成客服認證云云,致A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0日 20時43分許 6,01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高雄吉林店」 114年7月10日 20時48分許、 20時49分許、 20時50分許、 20時51分許 2萬元、 2萬元、 6,000元、 1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15 A1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9日8時許,以假抽獎及假中獎方式誆騙告訴人A18,復以LINE暱稱「楊蕙禎」,向A18謊稱帳戶出現問題,需依指示操作排除云云,致A1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0日 20時45分許、 20時48分許 9,987元、 9,981元 16 A1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0日20時15分許,去電佯為「拓元網站客服」向告訴人A19謊稱因官網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資料外洩,後續會由假銀行客服致電接洽云云,致A1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0日 21時12分許 3,123元 高雄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吉江門市」 114年7月10日 21時20分許 3,000元 17 A20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12時53分許,佯為臉書買家暱稱「李瑜婕」,向告訴人A20謊稱欲使用「順豐速運」購買演唱會門票,惟因A20操作錯誤,致其帳戶凍結,須與假金管會專員聯繫處理云云,致A2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11日 15時15分許、 15時21分許 4萬9,102元、 4萬9,985元 黃則絮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高銀門市」 114年7月11日 15時23分許、 15時24分許、 15時24分許、 15時25分許、 15時26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9488號 114年7月11日 16時18分許 20,98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森華店」 114年7月11日 16時34分許、 16時35分許 2萬元、 1,000元 114年7月11日 16時26分許 8,985元 蔡明儒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森華店」 114年7月11日 16時32分許 9,000元 114年7月11日 16時7分許、 16時11分許 4萬9,983元、 2萬9,987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一樓「高雄捷運美麗島站聯邦銀行ATM」 114年7月11日 16時22分許、 16時22分許、 16時23分許、 16時24分許、 16時24分許、 16時25分許、 16時26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8 A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14時許,以LINE暱稱「林詠興」,向被害人A21謊稱可販售演唱會門票,欲使用賣貨便交付云云,致A2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11日 16時20分許 60,129元 19 A2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沫子」,向告訴人A22謊稱從事色情應召云云,致A2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12日 14時37分許 1萬5,000元 陳靜君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一樓「高雄捷運美麗島站聯邦銀行ATM」 114年7月12日 15時9分許、 15時10分許 2萬元、 2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20 A2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6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蔡靜」,向告訴人A23謊稱可贈送免費五月天演唱會紙花,惟仍需支付運費,因使用賣貨便交易失敗,需與假客服聯繫簽署實名認證云云,致A2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7日 13時3分許 4萬2,057元 駱瑄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摩天店」 114年7月12日 13時15分許、 13時16分許、 13時18分許 2萬元、 2萬元、 1萬6,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28891號 21 A2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11時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陳玉容」,向告訴人A24謊稱先與假賣貨便客服聯繫完成認證,即可下單演唱會小物云云,致A2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5日 12時51分許 4萬1,023元 陳郁雯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大仁店」 114年7月15日 13時01分許、 13時02分許、 13時03分許、 13時04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1,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30228號 22 A2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4日14時38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Heaven Taste」,向告訴人A25謊稱先與假賣貨便客服聯繫完成認證,以獲得免費演唱會商品云云,致A2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5日 12時51分許 3萬31元 114年7月15日 13時9分許 1萬9,98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大仁店」 114年7月15日 13時13分許 2萬元 23 A2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5日11時12分許,佯為臉書買家,謊稱欲以賣貨便交易方式向告訴人A26購買公仔,需完成賣家驗證云云,致A2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5日 15時50分許、 15時52分許 4萬9,981元、 4萬9,98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臨一店」 114年7月15日 16時01分許、 16時02分許、 16時02分許、 16時03分許、 16時04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30859號 24 A2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Telegram暱稱「沐熙」、「張恱欣」向告訴人A27佯稱使用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A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6日 20時44分許、 20時45分許 5萬元、 2萬1,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路0000號「統一超商鼓波門市」 114年7月16日 20時56分許、 20時57分許、 20時57分許、 20時58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1,000元 25 A2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1日8時40分許,以LINE暱稱「玥婷」向告訴人A28佯稱支付入會費,可開通約會社團相關權限云云,致A2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6日 21時13分許 2萬8,18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高雄西子灣店」 114年7月16日 21時20分許、 21時21分許 2萬元、 8,000元 26 A29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6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嘉凌」向告訴人A29謊稱欲以好賣+交易方式購買美髮用品,需先完成認證云云,致A2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6日 16時58分許 1萬9,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臨一店」 114年7月16日 17時03分許、 17時39分許 1萬9,000元、 2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27 楊○媛 (未成年人,年籍、姓名詳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2日某時許,佯為臉書買家向告訴人楊○媛謊稱欲購買遊戲角色徽章,因交貨便認證錯誤致資金凍結,需與假客服聯繫云云,致楊○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6日 17時36分許 2萬9,98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臨一店」 114年7月16日 17時40分許、 17時41分許、 17時42分許 2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2萬元、 1萬9,000元 28 A3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6日11時許,佯為臉書買家向告訴人A31謊稱欲使用「新竹物流」購買鞋子,需先與假客服聯繫進行認證云云,致A3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6日 17時40分許 1萬9,080元 29 蔡○臻 (未成年人,年籍、姓名詳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4日12時30分許,以LINE暱稱「台彩-陳信良」向告訴人蔡○臻謊稱:付費加入會員,可提供中獎號碼云云,致蔡○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16日 18時11分許 1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臨一店」 114年7月16日 18時15分許 2萬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30 A3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喬安娜」佯為賣家,向告訴人A33謊稱可提供明星周邊商品,使用賣貨便交易,需與假客服聯繫認證云云,致A3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7日 14時4分許、 14時10分許 4,995元、 7,01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東榮店」 114年7月17日 14時30分許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34510號 31 A3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高圓琳」佯為賣家,向告訴人A34謊稱可提供明星周邊商品,使用賣貨便交易,需與假客服聯繫認證云云,致A3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7日 14時29分許 8,077元 32 A3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某時許,佯為臉書買家,向告訴人A35謊稱欲使用交貨便購買遊戲光碟,需與假客服聯繫云云,致A3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7日 12時50分許 9萬7,12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星光店」 114年7月17日 12時56分許、 12時56分許、 12時57分許、 12時58分許、 12時59分許、 12時59分許 5,0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000元 114年7月17日 12時51分許 9萬7,987元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星光店」 114年7月17日 13時6分許、 13時7分許、 13時8分許、 13時9分許、 13時9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33 A3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17日15時30分許,佯為臉書買家,向告訴人A36謊稱欲使用「嘉里大榮物流」購買貓籠,需與假專員聯繫簽署托運條例云云,致A3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4年7月17日 16時44分許、 16時46分許 4萬9,983元、 4萬9,988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星光店」 114年7月17日 17時12分許、 17時12分許、 17時13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證據清單 1 A04 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09至212頁)、A04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205至206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193至196、200至204頁) 2 A05 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2頁)、A05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222至22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215至219頁) 3 A06 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35頁)、A06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236至23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225至226、230至234頁) 4 A07 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9頁)、A07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279至28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239、247至254頁) 5 A08 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14頁)、A08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315至32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287至292、397至309頁) 6 MICHALAK JAKUB LEONARD 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15頁)、MICHALAK JAKUB LEONARD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11至11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7、103至110頁) 7 A10 A10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57頁)、A10台新商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61至165頁)、A10星展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47頁)、A10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53頁)、A10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5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東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125、139至145頁) 8 A11 A11台新商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30至231頁)、A11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二卷第22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221至223頁) 9 A12 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4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鎖分局草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235至236、239至242頁) 10 A13 A13愛金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254頁)、A13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二卷第260至26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247、252至258頁) 11 A14 轉帳交易明細(警四卷第69頁)、A14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四卷第70至7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53至55、59至60頁) 12 A15 A15中國信託商銀21444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65頁)、A15中國信託商銀85893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67頁)、A15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五卷第89、95至10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63至64、73至75頁) 13 A16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7、113至115頁) 14 A17 轉帳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31頁)、A17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五卷第131至13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19、127至129頁) 15 A18 轉帳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37至139頁)、A18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五卷第139、14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金峰分駐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35至136、143至145頁) 16 A19 轉帳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5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51、157至158頁) 17 A20 轉帳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02至103頁)、轉帳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07頁)、A20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四卷第99至10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新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91至95、103至106頁) 18 A21 轉帳交易明細(警四卷第89頁)、A21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四卷第87至88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73、79至85頁) 19 A22 轉帳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30頁)、A22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四卷第123至13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109、115至119頁) 20 A23 轉帳交易明細(警三卷第79頁)、A23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三卷第63至7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49至51頁) 21 A24 轉帳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8頁)、A24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六卷第2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25、30至34頁) 22 A25 存款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8頁)、A25玉山商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1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0、19至24頁) 23 A26 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第52頁)、A26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七卷第5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七卷第47頁) 24 A27 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第76頁)、A27中國信託商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七卷第74頁)、A27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七卷第75至7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61至73頁) 25 A28 A28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七卷第92至9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二崙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83至91頁) 26 A29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七卷第101至104頁) 27 楊○媛 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3頁)、楊○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七卷第111至11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七卷第107至109頁) 28 A31 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29頁)、A31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七卷第129至13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127、133至138頁) 29 蔡○臻 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43頁)、蔡○臻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七卷第149至15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141、145至148頁) 30 A33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83至90、95至97頁) 31 A34 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第192頁)、A34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89至19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八卷第179至181、187至188、195頁) 32 A35 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第130至131頁)、A35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32至134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01、109至125頁) 33 A36 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第75、81頁)、A36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八卷第67至8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53、5965至頁)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A04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A05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A06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A07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A08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MICHALAK JAKUB LEONARD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A10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A11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A12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A13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A14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A15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A16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A17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附表一編號15 告訴人A18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A19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A20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被害人A21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A22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A23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告訴人A24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告訴人A25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告訴人A26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告訴人A27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告訴人A28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告訴人A29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告訴人楊○媛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告訴人A31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告訴人蔡○臻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告訴人A33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告訴人A34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附表一編號32 告訴人A35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告訴人A36 A000000037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洗錢財物兼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附表四(幣別:新臺幣):
編號 物品名稱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11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A000000037 2 小米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A000000037 3 第一銀行金融卡 A000000037 4 彰化銀行金融卡 A000000037 5 新臺幣1000元60張 A000000037 現金60,000元 6 新臺幣1000元3張 A000000037 現金3,000元
《卷證索引》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471495700號卷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472862500號卷 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472957200號卷 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472553700號卷 警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472630400號卷 警六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471126300號卷 警七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號卷 警八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473590200號卷 他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4951號卷 偵一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875號卷 偵二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773號卷 偵三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8891號卷 偵四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9488號卷 偵五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0197號卷 偵六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0228號卷 偵七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0859號卷 偵八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4510號卷 偵聲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233號卷 聲羈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337號卷 併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473526300號卷一 併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473526300號卷二 併偵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7408號卷 訴一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7號卷㈠ 訴二卷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7號卷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