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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冠鋒

彭俊儒

孫啓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50號、第10409號、第11775號、第15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冠鋒、彭俊儒、孫啓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江冠鋒於本院訊問程序,及被告彭俊儒、孫啓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邱逸先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日期:2026-09-17